借款的偿还期限该怎么确定

章赛春 2019-12-21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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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中国法院网。
简盖元2019-12-21 23: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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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是不可以,除非是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后一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债权人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还可诉至法院。扩展资料案例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市民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称,2019年4月,钱某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用于经营并当场签署了借条。当时,钱某口头约定使用五六天。赵某说,五六天后,钱某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后经多次催要,钱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一拖再拖。据了解,2019年6月,赵某之子向钱某催要借款时,发生争执并拨打了110,钱某仍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赵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钱某立即偿还借款。面对赵某的起诉,被告钱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我从未向原告赵某借过钱,借条是签署给第三人胡某的,且已经还清。钱某说,最后一次向胡某还款时,胡某称当时没有带借条,由于两人关系不错,约定胡某回家后把借条自行销毁。之后我曾多次给胡某打电话确认借条是否销毁,胡某均回复已经销毁了。钱某说,直到原告之子向自己要钱时,自己才发现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当初写给胡某的。据了解,涉及本案的借条是一张“无头借条”。借条仅载明了“今借到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钱某。并没有写明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以及出借人是谁,即钱某是向谁借的款。原告一家三口陈述前后不一,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首先调查了2019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时的派出所出警录像。在该出警录像中,原告赵某之子称:钱某曾向案外人张某借过钱,由于现在张某车祸死亡,张某之妻委托自己来给钱某要账。对于该出警录像,赵某之子矢口否认,称当时是自己胡说八道,实际情况是自己与钱某是小学同学,所以才让自己的父母借钱给他。同时,原告赵某称:当时丈夫开着车和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去被告钱某家给他送的钱。赵某的丈夫则表示,借款当天赵某有事,因此是自己开着车和儿子两个人去给钱某送的钱。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又就借款过程的许多细节分别询问了赵某一家三口,但是他们三人都没有做出一致的陈述。这原本只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说,原告赵某一家三口对于6万元的借款过程,却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矛盾陈述。债主收到钱又拿借条起诉要钱全家陈述矛盾败诉。
    齐显峰2019-12-21 21:20:43
  • 未约定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归还,但应给对方一定合理期限。1、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 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2、《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曹某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拓展内容-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网页链接。
    连一飞2019-12-21 21:07:18
  • 过了两年没有超过三年是有效的,还款时间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扩展资料借款合同的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连一霏2019-12-21 21:02:26
  • 借款期限是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止的时间。借款期限的长短,是根据借款的种类分别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两个阶段。建设期指从借款项目开始建设到全部建成投产的时间。它包括施工前准备、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四个阶段。建设期的计算以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时间为准。还款期指自投产后到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止的时间。它根据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各项资金与应偿还的借款数进行比较确定。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景嘉2019-12-21 20:57:48

相关问答

定期债券可理解为,期限固定,利率固定的固定收益债券。相对于不定期债券而言,不定期债券是债券的形式之一。不定期债券规定有几个到期日,投资者在购买债券之后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到期日的向借款人赎回本金。除了不定期债券及特殊可转债等外,剩余的债券类型就是定期债券,比如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定期债券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1、短期债券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券。2、中期债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债券。3、长期债券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债券。其中的长期国债一般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1.债券面值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2.偿还期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3.付息期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4.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5.发行人名称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上述要素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