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不可以,除非是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后一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据此,债权人有权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其拒绝履行,还可诉至法院。扩展资料案例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接到市民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称,2019年4月,钱某曾向自己借款6万元用于经营并当场签署了借条。当时,钱某口头约定使用五六天。赵某说,五六天后,钱某并没有按约定归还,后经多次催要,钱某总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一拖再拖。据了解,2019年6月,赵某之子向钱某催要借款时,发生争执并拨打了110,钱某仍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赵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钱某立即偿还借款。面对赵某的起诉,被告钱某觉得自己很冤枉。我从未向原告赵某借过钱,借条是签署给第三人胡某的,且已经还清。钱某说,最后一次向胡某还款时,胡某称当时没有带借条,由于两人关系不错,约定胡某回家后把借条自行销毁。之后我曾多次给胡某打电话确认借条是否销毁,胡某均回复已经销毁了。钱某说,直到原告之子向自己要钱时,自己才发现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当初写给胡某的。据了解,涉及本案的借条是一张“无头借条”。借条仅载明了“今借到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借款人:钱某。并没有写明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以及出借人是谁,即钱某是向谁借的款。原告一家三口陈述前后不一,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首先调查了2019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时的派出所出警录像。在该出警录像中,原告赵某之子称:钱某曾向案外人张某借过钱,由于现在张某车祸死亡,张某之妻委托自己来给钱某要账。对于该出警录像,赵某之子矢口否认,称当时是自己胡说八道,实际情况是自己与钱某是小学同学,所以才让自己的父母借钱给他。同时,原告赵某称:当时丈夫开着车和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去被告钱某家给他送的钱。赵某的丈夫则表示,借款当天赵某有事,因此是自己开着车和儿子两个人去给钱某送的钱。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官又就借款过程的许多细节分别询问了赵某一家三口,但是他们三人都没有做出一致的陈述。这原本只是一件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承办法官说,原告赵某一家三口对于6万元的借款过程,却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矛盾陈述。债主收到钱又拿借条起诉要钱全家陈述矛盾败诉。
齐显峰2019-12-21 21: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