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通过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央企的风险权重调整为多少

黄燕荣 2019-12-21 1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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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上调“央企”风险权重,下调铁道部权重: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20%,以上期限25%”。
龚小花2019-12-21 19: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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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世纪以来,伴随经济货币化、金融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远非20世纪之前的人们可以想象,金融对经济的影响也因之而空前的复杂。一方面,金融对经济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和金融市场的飞跃发展也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对金融风险如何管理以趋利避害成为许多经济学家探讨的热点,作为金融市场主要风险之一的利率风险自然倍受关注。当利率自由化使利率与整个经济运行日益密切的时候,利率波动的急剧扩大,必然导致风险管理科学的革命,也将会产生更好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技术和战略措施。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在于对利率风险缺口的研究,以及如何测定利率风险,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从利率风险的基本概念出发,仔细地分析了利率风险的种类;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利率风险的成因都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研究了利率风险的分析工具,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式来应用了缺口分析方法;第三部分主要是说明商业银行如何进行利率风险的管理;全文应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找到一个能帮助商业银行有效降低利率风险的方法,从而能帮助银行减少损失,同时对稳定金融秩序也是有一定帮助的。限于笔者水平,文章会有许多疏漏,敬请读者指正。
问:请问:企业破产重整草案在债权人大会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后,对于方案中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是立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还是要待重整期结束时、债权人根据重整期间的经营效益情况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难以行使。据调查,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负债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扩大了。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三、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许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那样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四、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极少。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五、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浅析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李萌黄建新1.导致损失的风险。②改进了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类风险评估方法。标准法需要借助外部评级机构确定资产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同部评级法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确定资本要求。③扩大了资本约束范围。新协议对诸如金融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创新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取足够的各类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制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2.支柱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作为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支柱,对于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而言,可以说是第一次被纳入资本的框架.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从而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各国监管部门担当起三大职责。3.支柱三:市场约束新协议首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新协议更多的是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和对待银行的。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像其他公司一样,建立起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配比关系,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才能赢得市场。三、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1、新协议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按照新协议的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会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下降,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是我国银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至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2004年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后,其资本充足率分别达16.5%和14.14%。2019年4月,国家动用150亿美元外汇储备向中国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6%。可以预见,通过国家注资和其他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其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但是,新协议的实施会拉大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差距,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所倡导的方法,也是用来计量银行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而言,根据内部评级法可将同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较原计算方法减少2%-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大银行,这种下降幅度更为明显。据英国《银行家》2000年7月的世界前1000家银行排名结果,位居榜首的美国花旗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为6.65%,如果按内部评级法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会达到10%以上。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要求较高,也比较复杂,一般只有发达国家才有条件采用.这就会相应降低发达国家资本要求,而相对的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资本要求。最为典型的实例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有能力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是一些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通过采用内部评级法,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向新兴市场国家的优质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竞争中陷入被动.原因在于新兴的市场国家中,当地的优质客户如果用内部评级法可以获得较低的风险权重;但如果采用标准方法,由于其中的许多客户没有获得外部评级,风险权重往往达到100%。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无论在地域还是在业务范围都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相继入驻内地,由于计量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监管资本的差别,拉大了国内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上的差距,使国内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新资本协议仍然把最低资本量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与新协议接轨,与国际银行相竞争,我国银行目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在新协议下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一方面,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依赖于银行资本的补充和积累。而现在我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又很狭窄,因此通过发行上市,无疑是增加资本的良策。2、新巴塞尔协议给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问题①.我国大多数银行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经营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而我们对于风险资产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以及在操作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得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明显。新协议也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断增多,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对于电脑的依赖程度加大,由于电子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由于操作风险的增大,新协议将其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银行必须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果忽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那样就会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位置。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行统一的风险计量、控制和报告,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②.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制度欠发达,国内的信用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发行债券,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由于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获得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数目就更少了。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如果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资产都是未评级的,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那么信用较差的企业将会倾向于未评级一组,这样在标准法下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至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登记并不匹配。为接近标准法的要求,招商银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资银行聘请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尽管花费不菲,但对方还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定.由此可见,信用评级己成为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瓶颈。③.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④.风险评级方法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风险揭示严重不足3、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巴塞尔协议为各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也为国际银行的竞争制定了统一的游戏规则。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理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以反映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新方面,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新协议的第二支柱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决策自主权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国的监管水平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实施新协议的难度很大,具体来说主要面临的困难有如下几方面:①.银行监管机制不灵活新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特别强调了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因为不同国家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对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区别对待,避免整齐划一。因此我们要根据各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性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这必然会增强银行监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这也是新协议对今后我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重大改革之处.②.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新协议综合考虑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因此监管当局制定的监管指标也必须覆盖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其中监控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流动性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性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由以上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例如,监管当局并没有对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率做出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新资本协议正是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尤其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以上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样监管指标在某些领域内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使银行的风险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协议的实施就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制定出全面、合理并具有预见性的银行监管指标。这也就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即将面临重新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③.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国外一些成熟的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尚未引入,电脑系统和有关软件的开发严重滞后.此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落后,特别是法律财务知识欠缺,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和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就会影响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监管水平。所以说,新协议的实施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④.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监管效率不高四.对策及建议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也是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由于资产增长很快,盈利空间有限,又缺乏有效的注资渠道,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据测算1985-2001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年平均增长率为20%,但资本的补充远远没有跟上资产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多途径的补充资本金,迎接新资本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2、降低银行的风险资产权重无论是增加银行的核心资本还是附属资本,都是从外部直接起作用。但是在银行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营效率不理想的情况下,单靠大量资金投入是无法满足需要的。因此在外部补充资本金的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努力降低风险资产权重,优化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是资本金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只有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资产的风险性,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扭转不良资产过多和资产质量不高的局面,才能实现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水平的良性循环。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适当控制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b.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c.加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和沟通d.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提高e.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巴塞尔协议在第二支柱—监管者的监管—当中,明确了监管者对银行业的监管原则,并强调了监管者的监管责任。在世界银行体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背景下,加强银行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银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银监会将整合中国人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拟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银监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对银行业监管的进步。然而银监会的成立仅仅是提高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开端,面对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监管方面给我国提出的挑战,我们还需做出一系列的切实改进。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也是国际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更具有灵活性和敏感性。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最科学合理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新协议的实施不仅会带来许多新理念、新方法,还会触动许多传统银行体制和经营习惯,这必然会对整个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作为入世后面临国际竞争压力的中国银行业,受到新协议的影响颇为显著。因此,我们应该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银行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多投入、多付出、实施积极的改进措施,才能造就出现代化的中国银行业,才能以强大的实力来迎接新巴塞尔协议的挑战,从而使入世后的中国银行业在国际竞争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参考文献: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2003年2.任有泉“商业银行资本金优化方式和补充渠道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2期3.叶艺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管制的紧缩效应探讨”,《金融研究》,2002年9期4.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5.巴曙松,“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国研网,2003年3月6.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9期7.朱新蓉,《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年6月第1版8.彭兴韵,《金融学原理》三联书店经济学教材2019年4月北京第2版作者简介:李萌,女,辽宁省吉林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在职研究生。邮编:066004。E-mail:roseflower1225@yahoo.com.cn黄建新,男,湖北省汉川市人,高级经营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在职研究生。邮编;431600E-mail:jhhuangjx888@163.comhttp://jhhuangjx888.blog.163.com/blog/static/2270080920192111298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