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经常听到有人说要避开地雷股,那么地雷股征兆有哪些?

黄瑞颜 2020-01-17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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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低持股的股票
董监低持股,也意味着大股东连自家的股票都不太在意,持有这样股票的投资人该小心。分析师强调,更坏的情形是董、监事还落井下石,甚至低价卖股。一般上市公司都会用控股公司买卖股票,如果连控股公司股票都出清,最后动到董、监持股的脑筋时,除非有人接手经营权,否则投资人能避则避。
辛国晶2020-01-17 08: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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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跌破每股净值的股票 

    资产减去负债后的数字称为净值(又称为股东权益),每股净值也是正常公司股价要力守的价位。长期跌破每股净值是件怪事,可能显示每股净值这个数字不可靠。造成每股净值不可靠的原因,不外乎是资产价值高估、负债低估。资产高估的情形,常发生在应收款、存货等风险性资产的价值认定,最坏的状况,A/R可能全部变成呆账、库存全部成为呆料,一文不值。

    biehengtei2020-01-24 17:54:29
  • 跌破面额的股票

    投资人千万别以为跌破面额的股票很便宜,7~8元的股票,常常还逆势腰斩至3~4元。长期放任股价沉沦至面额以下,恐怕基本面有重大问题,大股东自己都不看好自家的股票,小股东又何必冒风险去碰这种的股票。


    齐明柱2020-01-17 08:54:29
  • 跌破转换价的股票
    股价低于可转债转换价。通常公司发行可转债筹资,都是准备要将债权转换成股权,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财务结构,否则只要单纯发行公司债就好了。
    如果无法提供差价供可转债持有人转换,也就是到期时,投资人只想要公司还钱、不想要转换成公司股票,可转债就会变成债务,让原本高负债比率更加恶化。
    龚子龙2020-01-17 08:18:39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9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1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2019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文化一、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一个缺乏规范管理制度的企业如何奢谈文化?文化是软性的东西,必须有硬性的制度保障,而且制度应该视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该集团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一些制度尚欠缺或不够完善、或者已经不合时宜进行高额罚金处罚的习惯,这种处罚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个人色彩,极不规范。为此,将罚款与企业制度建设相结合,同时融合进员工责任文化中,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条件下使其更加规范有“法”可依。类似的还有,集团高层领导对员工奖励也有随意性,可能因为你提了一句很有见地的话而受到嘉奖、表扬,年终评奖缺乏标准和透明,导致高额的奖励并不能获得应有示范效应,并没有有效促进员工的积极性。为此,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让员工明确如何积极表现来争取表彰,同时通过评奖、颁奖等相关活动及配合的宣传营造争做先进、学习先进、奖励先进的氛围,奖励优秀先进员工的示范效应彰显。公司高层多次对生重病或家庭有困难的员工给予经济支持,在512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救助员工家属,我们将企业的这些行动进行梳理,认为可以建立独具特色并有极大的影响作用的“员工关爱文化”,将这些偶发性的行动上升到企业的文化层面,通过组建内部爱心基金和相关“民间”组织,在集团领导的支持下成立一个企业“爱心平台”,通过配合企业内部宣传和不定期活动来让每个员工深刻感受到公司的温暖和关爱。类似地,例如结合质量制度实施的质量生命文化、配合保密教育树立“保密就是企业的生命线”等意识,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进行企业文化内容的规范和文字化,形成成体系的企业文化文字描述。为长期持续开展企业文化提供指导规范。此外,企业文化体系还包括建立企业文化品牌、宣传平台、企业VIS等。例如根据集团口号提炼出的企业内刊名称就高度融合了企业核心文化内涵,成功地将其打造成了一个集团文化品牌,并将这个名字作为年终集团优秀员工授奖的“名称”,进一步发挥品牌的效力并更深化了品牌的内涵;同时,利用内刊的强大文化宣传作用,创立了具有独特企业文化特色的栏目品牌,形成长期的宣传平台。此外,集团下属企业要创建新的企业品牌,本人独立主导了该项工作,成功地将集团的文化内涵、企业愿景、产品特点等揉进了品牌中,有利于强化品牌的文化内涵以及企业文化的长期传承;针对社会和员工关爱的文化,设立了“爱心飞扬”基金品牌及图标;将企业年终员工表彰常规化和规范化,形成了一个奖励“先进”的文化“品牌”;将年度团拜活动打造成集团内部的一个全员期待、融合高度文化内涵的文化品牌;定期组织内部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开展的自主技术及业务培训,建立了企业学习文化平台……所有这些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较系统的企业文化品牌/平台体系,与前面谈到的构成多维的全方位文化体系。四、将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落地企业文化必须与企业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和生命力,必须避免教条化的“文化制度”。例如在该集团的工作中,我们将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质量文化理念关联起来,将保密制度的实施与企业保密文化关联起来,通过宣传、口号和日常管理等多种方式,将制度在员工中形成一种自主养成,形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工作氛围。企业文化的建设和贯彻必须获得企业高层领导的支持,中层的理解、基层的认同,才能有效实施,相反,将没有任何生命力。企业文化的落地还包括文化建设的落地——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引导、规范和制定企业的文化体系。很多第三方咨询公司在帮助企业做企业文化建设项目时,落地是很大的问题。五、企业文化宣传平台文化氛围的形成需要规范管理、引导和宣传,因此建立有效的宣传平台非常重要,将文化的正面影响最大化、持续化。前面也谈到了企业内刊的作用,除了各种会议的正式宣传外,内刊是一个有效的正规宣传平台,能发挥持续性影响。同样,前面提到的企业团拜会、各种活动也是文化建设的平台,如何利用好这些平台,组织部门需要将文化理念巧妙地贯穿其中,例如体育竞技活动中建立团队荣誉感、提高团队融合度,等。当然长期下来,这些活动本身也是一种企业内部文化品牌。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扩展资料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4、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