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

赵高瞻 2019-12-21 2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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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龚小莲2019-12-21 23: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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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咨询当地登记注册部门或者工商代理公司。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以及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指定。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黄盛玉2019-12-21 23:57:56
  • 因转让的股权是实缴股权,因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出资期限应以原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为准。
    龚小花2019-12-21 23:05:00
  • 你要办的是什么呢?股东会决议是泛指的,所有都能用的标题。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下面有两个决议。每个地区要求的会有所不同,具体到办理处问问,在修改。一、公司设立申请时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19年*月**日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性质:首届第几届股东会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股东***、***均已到会。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任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之一******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有***、****。经股东会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一、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二、选举****担任公司监事,任期叁年。三、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叁年。四、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年*月*日二、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年**月**日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参加会议人员:1、原全体股东:***、*****、*****。2、新增股东:****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股权变更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股东会召集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股权出资额为***拾万元人民币,以***拾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同意公司原股东****将所持有公司****%股权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股东****。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1、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元,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2、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3、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占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二、重新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的监事职务,重新选举****同志为公司监事;重新聘用*****为公司经理。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附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原股东:***有限公司***年**月**日。
    赵飞英2019-12-21 23:01:18
  • 谢邀。本来想着已经有那么多人回答了,我就看看,不用回答了。但是看了之前那些回答,真的是不得不来回答一波,给题主一个完整的回答。一、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问题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没有特别约定,如果有: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内部股权转让也有优先购买权等特殊的约定,那还是要按照公司章程来。在这种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排除需要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原则上来说,内部股权转让,无需全体股东签字,只要有代表表决权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二、如果个别股东不签字,是否可以办理工商手续接上面,虽然内部股权转让不必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但是不代表这样就一定能办工商手续。可以试试看去工商问一下,如果股东会决议上面不是全体股东签字的,他们是不是给办工商手续。答案多半是否定的,多数不能办。工商的逻辑很简单也具有合理性,就是有部分股东没签字,到底是他们不同意,还是因为公司股东会程序不合法而导致他们没来参加会议?这个工商无法核实,所以他们看到没有全体股东签字的决议,不敢办工商手续。三、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个问题比较综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大家是好好沟通,还是利诱,还是诉讼,解决办法有很多,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
    齐显涛2019-12-21 22:55:35

相关问答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一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二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问题一、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问题五、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5、特别提示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二、瑕疵股权转让1、瑕疵出资是否认可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能否转让?析:以形式主义认可其股东资格。此时转让瑕疵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瑕疵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应承担股东义务?析:主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学说,主流观点是先分析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后确认有效或可撤销。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自甘冒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受让人被欺诈或从常理认为其不可能知道的,则属于可撤销合同。3、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析:①对公司,应补足出资。因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故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未及时补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公司大股东拥有2/3以上表决权,则因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不参与该股东会决议实践中能否实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对瑕疵出让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权收益权、清算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权、新增股份时限制其优先认购的权利等。②对其他股东而言,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③对受让人,应承担买卖瑕疵担保责任。④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析:如受让人为善意的,不知或不应知道受让股权有瑕疵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受让人知道有瑕疵还受让的,则其应和瑕疵股权的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5、能否对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股权设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财产有限分配等权利?析:依据后手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前手的理论基础,可以追及至受让人,但受让人可不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名实不符时的股权转让纠纷1、特别提示①隐名和显名股东的关系,可参考信托关系,依据信托原理来处理。②显名股东根据外观条件,推定为股东。③显名股东取得了名义上的股权,但其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其股权处分权。④隐名股东不享有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可享有股份所带来的权益收益权等。2、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如何处理?析:欲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显名。如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其隐名股东身份,事后也不同意显名的,则隐名股东显名不成。可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解决。3、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析:因实际出资人不显示为公司股东,从外观形式上不享有股权,不能使受让人取得股权,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工商登记信息对抗该股权转让。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是否为有权处分?析:根据股权的外观条件,应为有权处分。但法律规定,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显名股东如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股权的,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