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属于犯罪吗

连厚奎 2019-12-21 2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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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犯罪,可以起诉。
符胜歌2019-12-21 2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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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那得看转让合同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堵晓东2019-12-21 23:57:44
  • 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在签订的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明确,接下来我来分享一下股权代持在实务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很多时候,企业股东出于某种特殊考虑,比如规避关联交易的需要,或者股东由于某种特殊身份无法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会选择他人代持股权,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等股权法律手续。这种代持多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我们的分析也以自然人之间代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法律上来讲,这种委托代持股份是有效的,但身为股东,既有权利,又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如何防止这种股东权利和风险在代持关系中被扭曲,比如代持者表面上的股东权利会不会损害实际所有者的股东权利?所有者的出资义务风险会不会蔓延到代持者身上?实务中必须签署一份规范的委托代持协议来界定所有者和代持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刚才两个问题,使得委托代持控制在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权利与责任范围内。2、从税法来讲,代持带来的最大的问题也是两个:第一是分红的涉税问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通常不认可这种股权的代持关系,因此如果产生分红给自然人股东的情况,纳税义务会由代持股东承担。第二是股权未来转让的问题,或者说代持关系解除引发的涉税问题。如以下案例:某企业实际投资人张某,在设立企业之初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选择股权由朋友李某代持。所有工商登记手续均显示为李某。
    车建候2019-12-21 23:00:48
  • 信息披露义务对一般公司来说,要求并不严格,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义务事关众多股东尤其是中心股东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重大信息,对于未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等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详细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条例华债网查询得到。一般来说,未如实披露债权而转让股权的,可能对股权转让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并不构成犯罪。
    齐春燕2019-12-21 22:55:02
  •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近年来,伪造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商变更股权登记,已成为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典型行为。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个典型案例:娄底九华股权案2019年2月,陈某和兰某合伙组建了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中陈某出资800万元,占公司股份80%,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兰某出资200万元,占公司股份的20%,任公司董事,二人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陈某与妻子张某在兰某不知情的状况下,以伪造兰某签名的方式伪造《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议决议》等资料在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将兰某20%的股权变更为由张某持有。2019年4月,兰某得知自己股权被转让后,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娄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原告兰兰为娄底市九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兰某认为陈某夫妇合谋侵占自己的资产,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陈某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娄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人说,在兰某与陈某一案中,法庭的主张都在判决书上有详尽体现。该案是否有刑事的成分,该负责人表示,欢迎法律界专业人士探讨。两个值得关注的司法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签名、变更股权是否构成犯罪?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两个与之有关的司法文件值得关注,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多以此作为指导意见办理类似案件,这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结语综上所述,在有相关司法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有更充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是难以否定的,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将被定性为职务侵占。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齐春宇2019-12-21 22: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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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