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都有哪些关于个人理财方面的业务呢

齐景玺 2019-12-21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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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理财方式很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时间比较长而且收益低,现在理财通还是不错的投资理财方式,理财通保护资金是比较安全的设置了安全卡,你的资金不用于消费,只能提现到你的银行卡里面投资的风险也比较低,几乎是没有什么风险,收益比较稳定,还是可以信赖的,比较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选择。
赵香汝2019-12-21 2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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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不同的标准,银行理财产品有4种分类方法:1.按风险和收益特征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保证收益型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点评:这三类产品,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均由低到高,怎样选择,需要看个人的理财目标。2.按照期限分类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可以分为超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一个月以内、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3个月、中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3个月~1年、长期产品委托投资期限1年以上,以及开放式产品产品可以每天或者在约定的日期申购、赎回。点评:通常期限越短,流动性风险越小,反之,则流动性风险越大。3.按投资方向分类一般可以分为货币市场类产品投资于同业拆借、短期证券市场、债券衍生市场、资本市场类产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产业投资类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类、股权投资类。点评:三类产品的其风险排序,基本与其投资的标的市场风险排序相近,单款产品的风险与投资的具体标的风险相关。4.按照设计结构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分为单一性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点评:所谓结构性产品,是指交易结构中嵌入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类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通常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固定收益证券,风险低;其二是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期权,以小博大,风险较高。不能说百分之百会亏本,还是要看风险大小,风险越大的产品,亏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赖鹏华2019-12-21 20:41:35
  • “乾元—日鑫月溢”开放式理财产品具有较高收益、高流动性的特点,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流动性理财资金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渠道,客户可于每个产品工作日根据自身理财需求申请申购和赎回,并获得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符翠莉2019-12-21 20:24:23
  • 现在多种多样的理财方式各种平台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吧,不过时间有点长不如投资理财通的项目,这样支取自由如果是货币基金定期理财或者是保险理财这样基本是无风险稳赚不赔的说的风险是指数基金的指数基金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可能存在赔本的。
    黄男雄2019-12-21 20:08:08
  • 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业务有很多,存款、贷款、支付结算、信用卡、理财产品、基金保险等等都是个人业务。
    齐晓梅2019-12-21 19:43:41

相关问答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扩展资料国外状况1、个人理财业务萌芽时期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但却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明确的概念界定,那时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为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2、个人理财业务形成与发展时期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合理避税、提供年金系列产品,参与有限合伙及投资于硬资产。直至1986年,伴随着美国税法的改革以及里根总统时期通货膨胀的显著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视角逐渐全面和广泛,开始从整体角度考虑客户的理财需求。3、个人理财业务成熟时期20世纪9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的时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使用衍生金融产品,而且将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特征如下:1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商业银行2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于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一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3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差距甚远;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五十九条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