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进项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公司已经拿去国税局论证了,那要怎么处理啊

黄瑞河 2019-12-21 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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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对进项票进项认证。如果公司没有配备网上认证系统,就要去税务局柜面扫描认证。然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将认证通过的进项票数据录入。最后,申报。申报成功,就是申请抵扣成功。
龚小竞2019-12-21 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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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张发票不认可,所以其进项需要转出,其成本需要调增。会计分录很简单,1、进项转出借: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只要补了税,税局是不会较真你会计处理的,所以实际工作中,不做会计分录调整,直接做所得税调增即可。
    龙山红2019-12-22 00:19:48
  • 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做借: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比如,自己购建不动产,领用工程物资不得抵扣,但是做了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工程物资然后需要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做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辛国明2019-12-22 00:07:57
  • 1、如所开票据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票面填写内容如实完整合乎规范,未存在违规违法事项的,且该专票符合你方抵扣条件的,那么,你方可正常进行认证抵扣。2、如开票方只是由于税务滞后申报或资金未能按时清缴入库的,对方的未缴税行为与你无关,你方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等特殊的对应。3、但是,如对方存在违法使用票据或其他违法涉税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介入核实确认的,则出具发票稽核函责令对所涉违法已抵扣票据进项税予以转出。4、请予以核实并及时跟进处理。扩展资料: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按税法规定允许一次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
    齐晓晶2019-12-21 23:57:58
  • 一、需要带的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记住拿回认证通知单。2、认证前 先数好几张发票,不能出去10张,后来9张认证后,让税务给你打一张当月认证的清单或你当天认证的清单,和你企业进项税核对是否一致。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4、认证人身份证。5、税务登记证副本。6、经办人身份证。二、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拓展资料: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齐晓兰2019-12-21 23:38:28
  •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为了应对抵扣链条断裂、对方不能抵扣的情况,即使开专票给客户也没法抵扣,那何必浪费资源呢,毕竟专用发票管理成本更高。弄明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几种情形就知道为什么不能抵扣了:1、开给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2、开给非增值税纳税人,当然也不可能抵扣;3、开票人享受增值税免税,对外只能开局0税率的普通发票,发票税额为0谈不上抵扣。所以不是生硬的规定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而是由于不能抵扣,所以才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但对方给你开具了普通发票,那就是你们之间的沟通问题了。
    龚尚英2019-12-21 23:01:24
  • 这题本来不想答太细,但看到最高票那俩答案和底下的回复评论,一本正经地讨论进项抵扣和所得税扣除,实在受不了了。1、软件企业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三免两减半。是否属于软件企业,以前要由各地工信委认定一下,现在这个认定已经取消,直接去税务局做个备案就行。2、去税务局咨询一下,当地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然后控制一下发票开具的金额。3、至于增值税,各位大神们,即便是一般纳税人,哪怕按17%缴纳,你们不知道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吗?神马,大点声,让我听到你们的声音。谢邀第一步,找个代账公司第二步,让代账公司替你去国税局认定个小微企业、再明确一下你的公司是软件企业第三步,跟你的发行公司谈一谈,能不能分月提供发票,每月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只能说这么多了。
    黄生鹏2019-12-21 2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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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到银行开户代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责任规定:一般应当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内容为: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作为购货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购货方“非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逃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涉税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一、“善意”与“非善意”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增值税,即造成少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五、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应允许税前扣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在实践中有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不允许税前扣除。其理由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均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所以支付的货款不允许税前扣除。第二个版本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个版本是非善意取得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论是否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都应当允许税前扣除。其理由是:发生的支出能够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关键条件是,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且有证明该支出真实、合法的适当凭据。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所包含的货物金额,能否在结转成本时在税前列支,关键是要掌握两条,即:发票所代表的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真实性的业务发生所取得的发票,或者是取得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均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该发票并不是合法的凭证,且并不是“善意”取得发票,故发票所含货物金额在结转成本时不得在税前列支。但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即意味着税务机关已经认定虽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应的购销交易活动是真实的、合法的,其货物的交易金额、款项的支付也不存在问题。发票的虚假只是发票本身的问题,但并不能必然否定发票背后交易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果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得到确认。笔者更倾向于第三个版本。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是三个基本扣除原则,即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实际发生是确定无疑的,它的发生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直接相关,其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也完全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具有合理性。新所得税法在强调真实性原则的同时,不再强调凭证的合法性,意即只要是真实发生,就应该允许扣除。税务机关认可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生成本的真实性也是认可的,就没有理由不再允许扣除。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已经判定纳税人存在真实的交易,这种购销活动也一定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支出也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也就是说,完全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所以,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应允许税前扣除。六、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超过三年追征期限不应再补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而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以及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而作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不能抵扣或者不能获得出口退税的税款均予以抵扣或者实际退回,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国家税款的,应当不属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也不属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更非因“偷税、抗税、骗税”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形,因此,对其所抵扣或者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追征期限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根据法定主义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适用相关规定。在必须追征税款而法律又未规定追征期情况下,按照“偷税、抗税、骗税”的规定无限期追征肯定是不公允的,况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既非故意也无过失。在必须追征税款而法律又未规定追征期情况下也不应适用“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情形确定追征期,否则纳税人还将承担不应当支出的滞纳金。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自纳税人实际申报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之日起,在三年的期限内追征税款,并不得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企业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之进项税额,虽然依照法律规定不能抵扣而应补税,但因该行为自实际获得抵扣之日起已超过三年,税务机关已无权要求纳税人再予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