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能自证其罪”?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龚如斌 2019-10-15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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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黄皛梦2019-10-15 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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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赵高圣2019-10-15 11:38:21
  • 最高法等五部门于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立案至庭审多层程序、多个角度制定新规,以杜绝非法证据的获取,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戴长林指出,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单纯在于排除非法证据,更重要的是推动完善侦查取证程序,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规定》中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通过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规定》要求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若无特殊客观原因,则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并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规定》还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笔录明确了具体规范,要求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规定》还重点强调应当对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拍照或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规定》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问题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细化为三种情形:其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殴打”是赤裸裸的暴力,应当排除没有问题。但“违法使用戒具”和“变相肉刑”是否应当排除是有不同意见的。新规定将其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显然是一种突破。其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应该说这是更大的突破。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经比较少见,比较多的是此种制造精神痛苦的方式获取口供,将其依法排除意义重大。其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种方式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有了这一规定,要求排除依据充分。
    赵颖虹2019-10-15 11:21:03
  • 关键点在于“强迫”和“如实”二个词,因为以前刑讯逼供的例子太多了,不过自从非法取证不能做为证据后明显改善好多,但所谓的“毒树之果”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好像扯远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让他将事实情况如实阐述,就算我们查看了监控,知道他就是犯罪人,但他说他没犯罪,我们就默认他说的属实,这就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二者之间并无冲突。
    齐昌玉2019-10-15 09:00:23
  • 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疑犯不可以自证其罪,说的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坦白从宽说的是你的认罪态度,将来量刑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齐昌玉2019-10-15 08: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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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角度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不仅商业银行难以全面掌握,有的地方政府自身也并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商业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使得商业银行运来一直通行的一些控制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理手段难以真正落实,主要依靠的往往是并没有真正法律效率的财政担保等形式,另外一般投融资平台将从商业银行借来的贷款置于一个资产池中,再根据不同项目的需要进行资金流的分配,这种资金使用形式不利于商业银行对所借款在对应项目中的应用程度不能很好的跟踪监督。这些投融资平台总体上负债率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或者更高,资本金普遍欠缺且偿债能力低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平台公司统借统还,责任主体十分模糊,因为往往贷款使用人是建设单位,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溯。在地方投融资平台推进的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中,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使得不同地方的投融资平台积极变通来补充资本金,使得银行的贷款风险明显加大,例如,这些投融资平台会通过委托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来补充资本金然后再继续要求银行贷款,也可能要求不法代理机构高估实物出资或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等手段虚假出资;有的项目以流动资金或搭桥贷款充作项目资本金,还有的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借到新的投融资平台作为资本金,还有的利用扩大投资规模的名义在增加新的贷款之后抽回初期注入的有限的资本金。投融资平台所进行的项目过多,导致政府担保过多,易形成政府有名无实的担保,是不利于平台和银行各方的,而且从实质来讲政府担保过多也会造成政府的违规行为。从财政运行的角度看这种大规模的地方投融资平台主导的信贷高速增长,实际上增大了财政的隐形负债,在地方财政出现偿还困难时,实际上还是由中央财政承担了事实上的支付责任。换言之,对于具体的投融资平台来说,如果能过通过自身的经营来偿还贷款,则理论上来说通过城市化的投资带来的收益还是大于贷款的投入的,但是如果不能偿还这些贷款,则或者转嫁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或者由中央财政事实上承担偿还的责任,这在客观上成为少数地方政府挤占信贷资源以及财政负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天然具备的软约束机制,使得投资的风险十分容易转移到中央财政或者商业银行体系。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得大量的资金,在不少地方呈现出一些新的风险行为。首先,因为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显著的推动作用。其次,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替代企业,成为主要的决策者,其中的经济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这些投资不可避免地出现过于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是加剧产能过剩的投资,从一些地方地方新建在建工程和项目看,低附加值的建筑用钢材、建材和焦炭等投资品需求升推动了这部分原本已过剩的产能投资和生产增速出现加快之势,有保有压的产能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一些本来需要退出市场的落后产能不容易被淘汰,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相对宽松的融资条件下还继续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从宏观政策的角度看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借贷,直接制约了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例如,2019年高速增长的信贷投放大量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金融到一些大型的中长期基础设施项目,不仅使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集中度显著提高,期限明显延长,还使得明后年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极大降低,因为2019年启动的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不可能在今后因为信贷紧缩而使其成为“半拉子工程”,这样就在客观上倒逼明后年的信贷投放依然保持在相对的高速增长水平。这一点十分类似于1993年宏观紧缩之后的几年,信贷投放依然保持了十分快速的被动增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也是投融资体制创新的一种尝试。它的风险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产生的综合结果。一是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快速提高,基本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是也出现了财权的上收和事权下放的倾向。地方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财源有限,预算法又不允许他公开的举债。因此他只好成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贷款的过程中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背后隐藏着较大的风险。由于按照现有的法规,地方政府对于贷款进行担保,实际上是一种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负债也比较严重,所以一些担保也不务实。这是地方财政方面的原因。二是商业银行的短存长贷,起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开发银行。但是去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蜂拥而至以后,由于地方政府平台贷款一般由地方财政担保,即使没有担保,因为是政府的项目,商业银行还是愿意贷款给地方政府平台。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融资状况很不透明,银行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财政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平台负债状况,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从事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比较长。他的贷款都是中长期的贷款。原来开发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时候,它拥有比较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因此,资金贷款的期限相对比较固定。后来商业银行涌入领域以后,信贷风险就容易出现期限的错位。三是平台资产质量及其职能原因。最初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是基础建设项目集中一些。后来发现从银行贷款可以做地方政府想做许多事情,一些本来可以由民营企业去做的事情也统统由地方平台来包办代替了。成立平台公司到银行贷款。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导致平台的资本金不足,平台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所降低。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水平、经营水平都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导致这个平台的风险不断的聚集。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要考地方政府来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时间比较长、资金需求大。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债,一方面规模有限,另一方面风险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而且没有办法借助市场的力量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能否在适当制度或程序约束下,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解决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问题。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加强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4、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制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先搞清楚p2p是干嘛的,在搞明白庞氏骗局是干嘛的.p2p是干嘛的?peer-to-peer意思是个人对个人比如你有借50万的需求,愿意付10%的利息。我有50万需要理财,想要拿8%的收益。那么这时就会有个平台来撮合你们这笔交易,将我的50万通过这个平台借给你,平台自己抽2%利息。原理是这个样的,应该好理解。这种模式很好,因为满足的很多人的需求,本来是个极好的发展方向。但是问题来了。有的平台因为筹了很多想理财的资金,但是想借钱的人没有那么多,所以没有把钱借出去,所以就形成了很多资金堆压在自己的平台,换言之是很多钱在平台自己的手上,我们称为资金池。当钱积累到一个数目,那么聪明的平台这个时候就有个新玩法了,就是拿资金池里的钱付前面钱的利息,因为只要后面的钱源源不断的进来,那么前面的钱一直就会有利息拿,而且这个利息很高。在老百姓看来,这平台挺好的,钱放里面啥也不用干,一年能拿个百分之十几的利息,所以也不会着急去取。但是问题又来了。一旦资金达到一个规模,后面的钱填不上前面的利息,并且前面的钱开始有人在取钱的时候,那么资金池里的钱会越来越少,最后达到了断裂,断裂之后应发大量的出金赎回,又形成了更大的断裂。所以这时平台们只能跑路了。而大多数p2p平台都是这么干,最后的结局也都差不多。但是也有健康的p2p平台。模式是先找到需要借钱的人,在找愿意出钱的人,这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是长久稳健的路子,但是弊端是业务不会做的很大的,而且利息不会很高,并且要面对坏账无法偿还的问题,因为有能力担保借钱的人相比之下会更倾向于银行贷款。那么庞氏骗局是啥?就是空手套白狼,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这两玩意弄明白之后,我们就知道,不健康模式运行的p2p实际上玩的是旁氏骗局的套路,而健康的平台则不是。其实p2p这个东西很难查,因为借款需求的人无法和投资人对应,平台的职能是干撮合的,就像银行一样,撮合的好不好是平台自己清楚,撮合与否也是自己清楚,资金池能不能扛得住也是自己才清楚,如果说要解决方法,其实就是找一个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把钱方他那,谁也跑不了,可惜的是在中国好像不存在公信力这个词。另外就是,无论在怎么清白的p2p一定会有自己的资金池,这个算是行业默认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