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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内部发行股份时,不完全按职工人数均等处理,而是与职工的年资、贡献等挂钩,带有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因素。而且这种股份往往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甚至备案,不能公开对外发行和流通,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如果企业发行这种股份时,把在企业工作作为购买和持有股份的条件,企业章程或发行股份的其他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应当把所购买的股份原价退回。只要这一行为不至于引起企业资本的减少,那么,应当确认企业发行股份时所附的条件有效。
管照秀2019-10-15 0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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