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一星期,发现帐不对,让回公司对帐

黄相翠 2019-10-15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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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相请帮忙干活的话,回去吧……虽然离开了还有人情嘛如果是公事,那么……你辞职的时候应该已经把相关工作事宜交割清楚了吧。如果已经交割清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你就与原来的那些事儿无关了。没有义务回去对账。
龙小翠2019-10-15 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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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目前不能认定是职务侵占,公司只是认定有货款未交回公司。而这货款是在客户手里还是在业务员手里还没有结论。应该先向客户核实催收,如果仍在客户手里,应由公司催收,不成的话,以公司名义起诉。如果客户把钱交给业务员,业务员未告知公司,离职后也未交,那应该是职务侵占,可以考虑报案了。
    龚宗跃2019-10-15 10:02:49
  • 只要劳动者在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时,把事情了清,那么不需要会公司查账的。
    赖鸿志2019-10-15 0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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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离职时单位就应该出具离职证明,没有出具是违法的,现在虽然不能提起劳动仲裁,但是隔一年,仍然在民事诉讼时效内,可以要求单位补。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和退还。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不退,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很重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与单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