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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这受赠人就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所以,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例如:房产,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动产,例如:字画、书籍等等,那么在实际交付这些财产之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够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反,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赠与人死亡了权利能力消亡,那么怎么办首先,需要认定该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撤销权问题?如果有效且未有法定撤销权,那么有两种方式过户:一是死者合法继承人本人承认这份赠与,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是通过法院,去申请司法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齐术京2019-11-12 1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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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主去世后,需要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后才能办理过户,作为原户主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时,不仅享有当事人生前签订合同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合同中相应的义务。由于原房主去世所以继承人只能通过继承来办理房产过户:1、所需材料: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备注:老人去世后子女只能通过继承来对房产进行过户,理论上没有时间限制,但是最好是尽快办理,过户后需要注意五年内出售该房子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齐晓旭2019-11-05 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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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二、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法律依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扩展资料:一、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二、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三、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四、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五、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房产继承--。
边厚敏2019-11-05 22: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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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继承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赵风蕾2019-11-05 22: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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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子为老人生前所建,土地证登记为老人名字,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现子女要求继承,请教具体怎么登记?答:建议由原批件的继承人代位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再按照继承权文书办理转移登记。有观点认为,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申请登记,既然合法建造房屋人已经消灭,房屋登记机构就不能为已经消灭了的“人”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组织直接凭建房手续和继承权公证文书直接申请房屋登记。我们且不说,公证机关对于未登记房屋是否给予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房屋登记机构凭建房手续和继承权公证文书直接为原建房人的继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我们办理的初始登记,还是因继承的转移登记呢?应当看到,合法建造房屋人的承继人代位原建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就是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的实体地位符合申请登记的原则,只是先需要代位其承继房屋的原权利人补办初始登记而已,补办的目的是为了从物权登记的角度明晰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关系。
边冬霞2019-11-05 2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