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是在哪一年?

黄玉埔 2019-12-21 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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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白宫会议于1965年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一、“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提出时间
1965年,美国白宫提出“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倡议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
二、相关配套法案
1969年,环境保护组织“地球之友”在美国成立。197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成立。1972年,美国同时颁布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后者建议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的保育呼吁,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重视和采纳,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一个影响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命运、改变全球文化观念的世界性公约诞生,“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概念由此成为世界热门的关键词。世人开始认识到,世界遗产是全人类文明历史的精华,是极其罕见和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在它们受到威胁之前,就应该建立一个制度,把它们保护起来。
三、相关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在一个大致和平的环境下重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国许多自然环境和古迹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19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阿斯旺水坝,令两座千年神庙被毁。这些严峻的情势,使国际社会日渐关注地球自然环境和人类历史古迹的命运,全球性的保育意识日渐强烈。
四、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将世界遗产分成“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两类,但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二分法不是绝对的,有些遗产地既有美丽的自然景观,也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可谓“自然”与“文化”特性兼而有之,于是便出现了“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分类。1988年,泰山成为世界第一个“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及至1993年,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 Park)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的第一个“文化景观”,使世界遗产又增添了一种新的类型。
龚小竞2019-12-21 2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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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好像是1965年提出的。
    cehungui2019-12-27 20:58:49
  • 1968年世界保护联盟IUCN向“世界遗产信托基金”提出建议,表达了加入信托基金的愿望,这使得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结合在一起进行保护成为可能。
    齐晓怡2019-12-21 23:39:30
  • 美国白宫会议于1965年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齐晓军2019-12-21 23:21:22

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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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历了同样的情况:2019.5.8通过平安普惠视频认证贷了15.5万元,当时评价出来的年利率为为8.4%,我觉得还能接受于是就签了24个月还款期的贷款计划,每月也有按时还款,对于还款金额也没有太在意。直至今年2月,平安普惠自己的扣款出现了问题,在账户有足够余额的情况下扣款不成功,并致电于我家人催款,不承认自身问题、盯客户像怀疑恶意欠款的犯人一样,客服态度差、对于问题不予解决甚至不予回应,让我感到十分讨厌。于是我上平安普惠APP查看还款计划,考虑提前还款的事情,这一查才发现每月除了还款正常的本息7038.54元外,还有496=1426元的费用产生,简直莫名其妙!贷款时完全没有说明,但APP“付款金额一览表”上居然有本人的电子签名,而保单上的被保人完全是陌生的名字。如此一算,还款总额达到了203148.96元!这简直就是高利贷!1、为何贷款时无明确告知保单和服务费用收取的事情?2、保单和服务费的设定标准如何?有否相应合规合法的依据?针对此事本人于2019.4.10致电了银保监会12378投诉,接线员表示贷款事宜需向平安普惠注册地的金融管理局反映投诉,但对我因该笔贷款衍生出来的保单情况进行了记录。看到本帖才发现许多人都经历了同样的情况。合法合规的贷款利息我愿意承担,借钱还息这天经地义;但借着合同衍生其他的不知情、不合理收费绝对不接受!这简直就是高利贷、简直就是抢钱!必须坚决维权!希望大家能够联合起来,找到对口的政府部门进行处理,追回我们大家的血汗钱!望见到该回复的受害者能够组成一个群,共同维权。
选择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 抵押率的高低及抵押物的评估是否公正合理。若项目销售回款不能满足信托还本付息的需要,那么抵押物通常是最重要的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如接近信托贷款总金 额(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价,同时房地产项目未能按计划提供还款付息保障,则信托计划通常将无法收回原贷款本金。目前,随着房地产价格在高位运 行,抵押比率应该控制得更为严格。通常来讲,以土地抵押,抵押率低于30%;以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率低于35%,以现房抵押,抵押率低于50%较为安全。
2.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对建筑物的留置权是否影响抵押物的变现?开发商是否在国土局或房管局办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并真实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资者可以要求查看土地证或信托公司持有的他项权利证明,以避免未来的法律诉讼纠纷。 
3. 房地产项目的运行状况。如已经取得的证件情况(通常要求4证齐全,最基本的已经具备土地规划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信托资金到位后项目开发资金来源是否有充足保障;未来资金断链导致项目烂尾的可能性;截至信托产品发行时的开发及销售进度;若已销售,项目已实现的销售情况;预计项目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项 目整体现金流量以及信托存续期内的现金流量等等。通常来说,较为后期的项目会给信托计划带来更高的保障而如若信托资金进入较为早期的项目,则风险较高。
4.作为融资方的开发商自身实力。如开发商的房地产资质等级,母公司和股东情况、从业年限、累计开发及销售面积、土地储量、银行资质等等。若有担保方,还应考虑担保方的可担保能力。如果是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还要考虑反担保条款对信托计划抵押率的影响。
5.对销售回款的监管。投资者应注意信托计划对项目销售回款账户的监督力度及抵押物解押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