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方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基础上,SPV公司是否还

黄焰根 2019-11-05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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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讲,就是用未来的钱做今天的生意。SPV公司是为了进行资产证券化单独设立的一个机构,目的是进行风险隔离。
米培燕2019-11-05 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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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国内首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ABS产品京东白条在深交所挂牌。资产证券化正在吸引更多人的注意。资产证券市场是指将有稳定现金流在缺乏流动性的特定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以之为支持的可交易证券。自上世纪70年代首现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然而与安然事件、自带危机的联系,也令其背上了骂名。在不成熟的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容易令人担心。其实,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原罪,关键是要做好基础资产母公司,即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而SPV就是为此引入的。基于SPV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方式是:设立一家SPV,通过资产转移的方式将拟证券化资产从母公司剥离,转移到SPV。SPV以之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由于所有权已经转移到SPV,一旦母公司破产,其债权人对于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即SPV在母公司和基础资产之间形成了破产隔离。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在购买此类债券时,只需要考虑债权本身的风险和信用度,而不需在意母公司的运营状况。当下市场上很多所谓信用产品,其信用并不仅仅来自产品本身,还隐性含有发行机构的信用度。例如,投资者面对国企或政府发行的债券时,往往带着刚兑预期。SPV的出现,令投资者更多地考虑产品本身,从而将信用风险从金融机构内部释放出去,得以经由市场稀释。风险定价机制也将因此获得发展。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将因此获得解决。由于对中小企业征信成本过高,银行不愿意放贷,而缺乏可靠信用评级令中小企业也难以从其它渠道进行低成本融资。然而经由SPV,这类企业可以将自身的优质资产进行剥离,在获得可靠的机构进行评级之后,这类资产将受到投资者青睐。市场上将因此出现更多优质投资产品。可见,SPV的出现除了实现资金有效配置、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改革有着更重要的作用。信用风险定价机制的发展,将涉及评级机制、定价模型、产品设计、破产清算机制,一批专业的机构将由此兴起。对无风险利率曲线和信用风险收益曲线的需求,则将推动利率改革加快步伐。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市场的体量还很小。即使经历了井喷的2019年,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也只占我国债券市场存量的0.86%,占银行信贷存量的0.3%,占GDP总量的0.5%。相比美国占GDP60%的比例,差距还很大。当前中国政府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另一原因在于银行信贷过半为企业贷款和城投基建项目贷款,银行资产在长时间内被锁定,而且风险集中,这种局面在未来也难以改变。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各类投资产品出现,银行吸储能力减弱,负债成本攀升,处境越发艰难。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盘活银行资本,帮助其适应利率改革。然而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之一是,产品设计还处于基础阶段。约80%产品的支持资产为企业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尚未被证券化。另外,资产证券化目前处于多头监管之下,需要银监会、证监会及央行三方审批。信贷资产证券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缺乏上市的途径。专业的产品设计、权威的信用评级和清晰的监管机制正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市场发展所需要的。中国政府的多项金融改革,从推行PPP到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见到资产证券化和SPV的身影。未来几年内,市场或将见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
    龚小聪2019-11-05 22:06:21
  • 你是说的风险防范么?一般的做法是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对SPV公司的施工情况进行变相监督。
    黄盟盟2019-11-05 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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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作为法治建设的推进者——“法律人”,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一、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这种理论素养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它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来积累和提升。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表现为具有良好的法律观念、系统的法律哲学知识、全面的了解国情社情人情、宽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功底和秉持正义的法律精神。二是良好的部门法知识素养,特别是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专门法知识素养,其中,最为核心是运用部门法知识正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熟练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实践经验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也是对具备的法律知识素养的检验,它是法律人法律知识素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这种以经验为内涵的知识运用能力包括:法律规范的运用知识及经验、法律方法的适用知识和经验、法律事实的判断知识和经验、法律辩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变知识和经验、与当事人进行交往的沟通知识和经验等等。二、要有明辨审慎的法律判断能力。法律活动的本质是一种对事实和法律的两个方面的判断活动,就是运用法律判断事实,通过事实适用法律。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明辨与审慎,因为如果事实认定不审慎明辨,就会出现认定事实的不清或者错误,影响案件的认识和处理,甚至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而如果法律适用不审慎明辨,则不仅会造成违法后果,也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法律正义的实现。法律实践从私而言,有关人格有关财产;从公而言,有关秩序有关稳定有关安全;但无论如何,法律实践作为正义之事,法律尤其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惟有如此,才能日渐接近正义,维护正义,伸张正义。三、要有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法律的思维不同于日常思维的基本特点是,法律是理性严谨的逻辑,而日常生活思维则理性与情感并重。法律思维的理性严谨表现在对待问题和处理问题上,重视对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思考,强调法律适用的普遍性优先于事实的特殊性、坚持程序正义优于利益诉求的实质合理性,程序的公正优于实体的公正,主张理由的说服优于结果的强制,这从本质上彰显了法律思维的理性化特点。而在日常思维中,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常常会出于个人的喜好、情感或偏向、价值观的左右、利益的趋使等发生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变化。法律的理性思维和技巧,是强调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的逻辑工具,用严谨的法律思维来进行事物的判断与取舍,反对情感因素、个人好恶等对法律判断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确保法律的贯彻和实施,防止个人因素对法律实现的影响。四、要有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法律乃正义的化身,法学乃正义之学。法律人必须具有正义的品德、公平的心态、严明的操守,这是保证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没有这样的道德基础,法律就会成为不良利益主体为恶的工具。当然,正义的品德、公平的心态、严明的操守,要有公正的法律为基础,要有良好的严格的程序来维护。当然,从一开始进入法律人共同体开始,这种素养的养成和训练就是非常必要的。这就要求在法学研习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仅仅增强一些有关法律的知识技能还远远不够,要把法律职业道德的提升放在重要的位置,重视德性因素在法律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人不能缺“德”,法律之治,是有德之治,是尚德之治。法律的教育要以公正的法律道德教育人,以严明的法律情操鼓舞人,以高尚的法律人格来感染人,以坚定的法治信念熏陶人,使法律人获得对自身的角色认同感与角色使命感,并在现实生活中赢得人们的尊重与信任,从而提升法律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同时,道德的教育与熏陶只是培养法律人道德素养的一种教化性的努力,而且,只有这种教化性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完善法律人的追责机制,使法律不仅成为普通人的他律,也要成为法律人自身的“锁链”,使法律人知法守法用法,进而来影响社会,影响他人,为法治社会起到榜样的作用。五、要有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人乃万物之灵,也是世界的主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考察一切法律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的制度设计乃至程序展开都应当贯彻“人”的标准,而不是某些抽象的“概念”或者西方的“学说”;同时法律人也应当把“为了人的发现”和“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和最起码的人文关怀注入到自身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重要的法律实践位置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人性价值,严禁在法律活动中蔑视人、污辱人、侵犯人,以法律人的实际活动践行“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发掘法律实践中的人文精髓,推动法律活动朝着更具人文理性的目标迈进。
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以下列12种为主,其中前5种为基本模式,后7种为创新模式。一、直接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三、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四、委托租赁五、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七、风险租赁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八、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九、融资性经营租赁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融资性经营租赁操作流程: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选择租赁物;2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向供货商支付货款;4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6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7若承租人退租,由进行租赁物的余值处理,如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租或出售租赁物件。十、项目融资租赁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十一、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十二、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多位政府官员,去年都在不同场合纷纷发表支持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言论,并呼吁以立法的形式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她指出,中国不乏有冒险精神的投资人,中国的民间投资是非常活跃的,尽管有些投资方式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之中,但是这些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需要把这些冒险精神引导到一个合规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门开正道;中国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项资源,中国的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