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著名的信托公司哪几家?

辛宏力 2019-11-05 22:35:00

推荐回答

对于一个财富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大多数信托都是很知名的,因为毕竟数量有限,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比银行的数量还要少。而且大家的背景都很强大,要么地方政府背景,要么央企背景。

如果您要是想挑明星中的明星,那么您可以查看下68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实缴的),从上往下排个顺序,差不多这个顺序。比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重庆信托、安信信托等等。

但是有的信托公司虽然不是那么有名气,但是很稳健。比如:昆仑信托等。

认购信托计划,选择大品牌的信托公司固然是一个方向,其实也应该从多个维度去考虑,比如投资标的、期限、风控措施。为什么呢?因为每一个信托计划是单独运营的,总体不能代表个体。

黄登花2019-11-05 22:54:1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购买信托要多个维度去看产品, 信托公司只是一个维度。 例如 产品类型、期限、派息方式。是否抵押质押。项目区位等。
    bengsaifeng2019-11-09 20:54:13
  • 我只知道光大信托。其他的就不了解了
    bengfouseng2019-11-09 20:54:13
  • 可以从行业评级的维度来考察,目前获得银保监会监管评级A-评级的有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上海信托、交银信托、华能信托、中航信托、重庆信托、外贸信托9家信托公司,综合实力居于行业前列信托公司在股东背景、管理团队有较强的优势,同时可以根据您的需求匹配相应的产品
    benzengpin2019-11-09 20:54:13
  • 排名处于第一梯队的信托公司有:中信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华润信托、安信信托、中融信托和华能信托。
    管照秀2019-11-05 22:36:13

相关问答

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问题及启示:1、我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应着重在协调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2、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还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3、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尽管次贷危机的发生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体制的松散,但次贷危机引发美国这次大规模的监管体制改革,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不宜过分依赖具体的规则约束,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自由与管制风险的关系。4、应该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复制。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5、加强对金融产品链的监管。金融监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针对那些缺乏实际交易基础、设计复杂、风险无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设计机理、风险控制、投资对象,防止风险在系统内部失去控制。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1、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3、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19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4、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我国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兴业、华夏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另外,共汇出的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1.连平,次贷危机下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启示,21世纪经济报道;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不好意思~一说就要说多了哦!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根本性问题,它不仅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责、任务,而且制约着律师辩护的性质和辩护律师的身份。有鉴于此,本文仅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谈点粗浅看法。一、目前我国律师所处的法律地位所谓地位,就是指人或团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②。法律地位,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上,就是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以下三种地位: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党的十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⑧因此,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把一些影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的管理职权划给辩护律师的娘家,即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法定的权利。比如,借鉴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管理监狱、劳教所的职权的法律规定,将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依法制约公、检、法三机关,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径直前往监所行使会见权、取保候审权。借鉴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狱内刑事案件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的法律规定,将追究辩护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确保辩护律师不被任意拘捕和羁押,提高律师积极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当信托产品出现显性风险时,则主要有以下4种处置手段:
0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
信托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延长信托项目期限的条款,大部分信托项目一般会约定6个月的处置期。如果产品到期了,融资方无法按期还款,通过延期可以给予融资人更多时间筹措资金,缓解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在此期间,受托人往往会跟借款人协商分批归还信托产品本金和利息。
这种方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延期并不是不还,而是缓期还,而且延期期间借款人也是要支付利息的。延期适合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项目,借款人暂时没钱还,可以预见一段时间内有回款或者其他途径找来资金还钱。
02提前终止
专业的信托公司 是对项目进行全周期风险监控的,一旦发现风险隐患,早预警早处置。一旦出现可能导致未来违约的风险点,或者是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在信托项目尚未到期的时候就终止信托项目,督促融资方提前还本付息。甚至有可能信托资金还没有完全花出去,就及时终止项目。
这种手段的好处在于抢占先机,防患未然,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及时避免可能的兑付危机。难度在于受托人能否及时预判发现风险,此外在融资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还要与融资方协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提前终止都是因为出现了风险。事实上,融资方很可能因为有了其他资金来源,找到更低成本的资金,而选择提前归还信托本息。毕竟对投资人而言比较高的信托收益率,对融资方而言意味着更高的成本。
03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这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更为明显。因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额度通常比较大,这种模式也比较正常。
除了再发行,还可能寻找新的第三方接手。这里的第三方既可能是同行业企业,也可以是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有人会问,出现风险了第三方为何愿意接盘?
这种方式主要是转让投资者的信托受益权,或者是受托人在做项目时通常有抵押物,或者是掌握融资方其他的优质资产,在市场上寻找对这些资产感兴趣的第三方,重组收购盘活这类资产,为借款人筹集资金,兑付信托项目的本息。
这种处置手段比较理想,不需要诉讼,风平浪静及时解决问题。但难点在于,信托公司要真实了解融资方的家底和还款来源,对融资方有把控能力,掌握充足的抵押物或者其他优质资产。
04司法手段处置资产
通常信托项目会要求融资方提供抵押物、进行股权质押,提供担保方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作为融资人万一还不上钱的兜底措施。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a.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
b.拍卖又称为竞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c.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 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 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风控措施的意义,就在于项目一旦出现风险,靠抵押物、担保方、回购 协议等仍然可以基本保障投资者权益。实际上,在严格监管状况下,目前发行的信托产品抵押物覆盖率较高,最终保证足额兑付应该不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