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中的保管银行有怎样的作用?知道的告诉一下

赵鸣玉 2019-12-21 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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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保管银行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确保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齐晓娥2019-12-21 23: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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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防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
    caigechang2019-12-24 22:38:56
  •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手段绝情2019-12-24 22:38:56
  • 保管银行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确保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
    齐敬磊2019-12-21 23:20:41

相关问答

我国法律条文分为22类,共149件。1全国人大法:《宪法》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3国家机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5立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6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8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等,我国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而且法律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有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各部委制定的有个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法律还分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就是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们习以为常的规定等,这也是法制社会的一种体现。所以你不会得到准确答案的。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扩展资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角度看,法律侧重于工具理性,道德则倾向于价值理性,二者不可分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法律本身是由人制定、参照和执行的工具,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蕴含了法律制定者的价值理性和道德理想,工具在设计制造和选择使用时都存在一个价值指向问题,都离不开价值理性。但任何工具都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不能贬低法律的作用,也不能认为它是万能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工具,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离不开价值理性。当法官和律师丧失道德约束时,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他们变为“恶法”,再多的法律也难以约束他们。对于这一点,近些年中国政法系统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的现实事件可以作为实证,难道国家政法高层、国家大法官和全国著名律师还不懂法?非也,是懂法者丢失了基本道德,不再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也许有人会说,这些人最终还是靠法律来制裁的。但前提是:最终审判制裁这些人的另一些法官和律师必须有道德、正义和良知,否则徇私枉法还会无限循环。法律必须通过道德才能真正得以维护从哲学的内外因关系看,道德的实现靠“自律”,法律的实现靠“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约束是内因,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属于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法律这一“外因”,必须通过道德这一“内因”,才能真正得以维护,才能实现其价值,道德作为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中,我们必须抓住内因、根据、主要矛盾,社会治理的根本是道德建设而不是法律制裁,尽管法律制裁绝不可少。比如,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中,我们看到一只只“老虎”和“苍蝇”被抓,甚是高兴,但是,打“老虎”、“苍蝇”只是治标,只是在“不敢腐”上迈出了第一步。虽用法律方式对已腐败者进行了强力惩处,但“靠关系抢占社会资源”的民众腐败心理和“靠权力来寻租”的官员腐败心理依然广泛存在。只要“商品拜物教”的信仰还存在,只要“钱本位”、“官本位”的信条根深蒂固,不破除“内因”中“行贿受贿”等非道德诉求,只要人们“不想腐”的文化心理没有形成,就一定还会前“腐”后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需要的,能治标,能震慑,能促使“不敢腐”的心理产生,但只有高度重视道德环境建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人民论坛网-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
中国法律共分为七大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类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37.反分裂国家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民法商法类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法类包括: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类包括: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社会法类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刑法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金融危机暴露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问题及启示:1、我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因此应着重在协调现有机构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2、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还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要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3、监管方式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尽管次贷危机的发生不能全部归咎于监管体制的松散,但次贷危机引发美国这次大规模的监管体制改革,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日益复杂化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不宜过分依赖具体的规则约束,而应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注重加强同市场主体的沟通,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自由与管制风险的关系。4、应该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复制。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而应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5、加强对金融产品链的监管。金融监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过程中,无论采用哪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都应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针对那些缺乏实际交易基础、设计复杂、风险无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产品的设计机理、风险控制、投资对象,防止风险在系统内部失去控制。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1、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2、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金融创新监管金融创新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能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往往会隐藏巨大的风险。所以,设计不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演变为金融危机。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已经推出如权证、抵押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正在积极筹备如股指期货,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在认识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上,一定要理性对待,只有在各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稳步地推进金融创新。3、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不能够代替市场约束,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但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19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一旦危机发生,它能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4、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我国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美国金融公司的产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兴业、华夏等9家上市银行公告持有雷曼相关资产,另外,共汇出的109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如,为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决定将其向货币市场的注资总额提高至2470亿美元,约达此前670亿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缓和金融市场所面临的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危机,这一系列举措引发全球股市的积极调整。我国已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这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动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1.连平,次贷危机下对全球金融监管的反思与启示,21世纪经济报道;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定牌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商标样式或商标标识,并提出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由承揽方按要求加工产品的行为。随着工业生产分工专业化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定牌加工业务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加。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定牌加工中承揽方将加工数量中超额部分或因质量不合格被委托方退货部分,未经委托方的许可擅自销售,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承揽方往往认为既然委托方不接收这部分产品,考虑到企业效益公司委托,这些企业都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或使用许可合同。利用这种层层转手委托加工的形式,制造合法假象,进行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活动。三、以外贸出口的形式进行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利用外贸单子做幌子,加工生产国际、国内名牌产品,由于涉及到对外贸易业务,外商是否是该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者,该外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查清有一定难度,也需要较长时间,工商部门在没有确实证据情况下,又难以制止这种行为,违法行为人便利用这一时间差进行商标侵权活动。如:宁波凤达制衣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贸公司宁波分公司业务员黎国彪委托,准备生产一批“鳄鱼”牌衬衫,当事人已织印好商标标识和服装挂牌,后因黎国彪未提供外贸单子而中止这笔加工业务。上述这些商标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原因也十分复杂,除了侵权行为人主观原因外,既有商标注册人的原因,又有消费者自身的影响,同时,也有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商标法》自1983年实施以来,虽经1993年修订,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商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但对定牌加工中的委托方和加工承揽方对注册商标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未作规定,致使对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查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商标所有人或合法使用者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不强、力量薄弱、方法不当。虽然有不少企业内部或行业联合建立了打假组织,但是没有很好地与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及消费者团体联合起来,其打假行为具有片面性、局域性、短暂性。3、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办案人员畏难情绪较重。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层层转手加工和外贸加工业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及面广,跨越的地区较多,查处工作难度大,花费的时间长。又由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全面实施处罚。而且查处这些案件需要先进的科学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必要的财力。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打击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中,既缺少经费,又没有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难以落实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管职能。4、工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素质还跟不上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缺少专业化、综合型人才。特别是一些懂法律、外贸、商检、知识产权、会计、财务的专业化人才,及具有综合分析、判断、协调能力并熟悉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型人才,对复杂的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感到无从着手。5、《商标法》的宣传不够。一些加工企业纯粹为了赚取少量的加工费,其主观愿望不希望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在承揽加工业务时未能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格证明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仅凭委托方的生产计划单及外贸单子,就进行定牌加工,结果造成商标侵权。解决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通过立法,完善商标法律规范。一是将定牌加工中委托方向承揽加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承揽方审查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作为法律义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承揽加工业务中,若涉及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必须将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随同承揽加工业务一并交给承揽加工方,承揽加工方承接加工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工业务结束后承揽方应将上述材料归档、备查。二是法律赋予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要求承揽方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供的可按商标侵权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这样,一方面促使承揽加工方依法主动地去索取、审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二、需要继续加大《商标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不仅要使生产经营者懂得有这么一部法律,还要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禁止什么,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制裁。由于我国的生产经营者整体素质不是很高,所以光靠一文公告、几条标语、出版几本书刊还远远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利用电视、报纸、书刊、画册、台历、卡通、人员管理商标工作。要求职工树立起维护商标信誉的观念,并发动职工在Et常生活、工作中密切关注本企业商标的被侵权信息,在企业中形成人人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氛围。四、建立一个企业自我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保护结合起来的,具有综合功能、全方位的网络体系。企业建立专门的打假护权机构,并将本企业商标使用许可、定牌加工企业名录、地址等主要情况及相关资料定期发送全国本企业产品市场或可能出现侵权行为的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团体,使他们时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的动态信息,以便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五、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硬件设施,培养造就一批懂业务、有能力的综合型人才。要保。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 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 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 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 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 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 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 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 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 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 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 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 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 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 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 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 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 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 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 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