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破产重整和企业重组有什么区别

黎爱群 2019-11-05 2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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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计划无法继续实施时,可以申请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纵横法律网韦锋律师。
龙巧妹2019-11-05 22: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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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龙小红2019-11-17 04:51:50
  • 公司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组,如果重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组不成功,就可能要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破产重组-破产清算。
    齐晨晖2019-11-05 23:03:09
  • 1、企业破产重组:是指企业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组织下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通过引入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收购破产企业,从而使破产企业得以继续存续的一种企业重组方式。一般在此情况下,第三方会与债权人就重组条件进行谈判,可以就债权的债务免除、支付条件、偿付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2、债务重组:是指企业之间形成了巨额债务,为了防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之间自发的就债务偿还、支付条件、债务免除等事宜进行的安排。3、重组改制:是指企业为了进入资本市场或者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通过企业合并、分立等方式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进行优化的一种企业重组方式。比如说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当下一些企业为了挂牌新三板、IPO进行股改等等。
    黄石华2019-11-05 22:20:41
  •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区别:1.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2.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3.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扩展资料: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在这里,所谓债务清偿法,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里所说的企业法,指的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标之间,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正如美国学者安德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事企业的复兴。这种企业在正常情况为债务人即公司、合伙、个人或者其他有资格依破产法申请救济的实体所拥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决困境实体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司资产获得比在倒闭清算情况下更为有利的变价。其中,企业的存续是第一位的目的。破产重装--破产和解--破产清算。
    赵颖辉2019-11-05 2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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