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龚少锋 2019-11-05 2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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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1.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2.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46条规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中辅助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3.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体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两个组成部分。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1.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调整的是律师及其辅助人员的执业活动,因而其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2.自律性。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范,目的在于在行业的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律师行业独立性。3.现实约束性。律师职业道德的现实约束性是指在律师在违反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后,会受到职业性的惩戒。4.内部的互补性。所谓内部的互补性,是说中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较概括、原则,但是涵盖面广,而执业纪律规范则比较明确、具体,但是范围相对狭窄。二者的结合则能实现互补。三: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年3月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在这些规定中,重点掌握两个内容:1.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律师职业秘密问题有关规则在适用上具有以下特点: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和委托人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形式表现的,并且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具有管理上的义务。因此,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都要求具有一定的资本,因此较律师个人而言,经济基础更加雄厚,承担民事赔偿的能力更强,更易使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得到具体落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在赔偿以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边剑飞2019-11-05 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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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念: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基本内容: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出发;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公正,铁面无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4、办案过程中,出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5、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
    童裳峰2019-11-05 23:02:13
  •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黎盛勇2019-11-05 22:19:29
  • 律师职业道德指从事社会主义法律工作的人民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概念和特征: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其中律师不仅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且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律师,此外还包括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等。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且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因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以约束其职业行为。第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同时,由于律师的一些非执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律师的职业形象,因此一些与律师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执业以外的活动,也应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第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其在执业活动中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着广泛的接触甚至直接的委托受托关系,律师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律师职业的形象,反映着律师队伍的素质。因此,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国家的法治建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扩展资料:法律条文: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律师职业道德。
    连书纳2019-11-05 22:02:18

相关问答

人民法官所需的职业素养法官应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所谓法官的“悲天悯人”,是指对国家和社会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情怀,对基层人民群众要有深切的同情和关怀。时时刻刻对基层群众抱有同情心,甚至换位思考,把自己处于当事人的位置,才能做到“司法为民”。法官应具有高尚的人格,坚守职业道德。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的弱点,容易受到诸如收入、权力、美色、娱乐、闲暇等的诱惑。但是,法官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品格高尚的人。一个能够拒绝物质诱惑、坚守道德原则的人,才能取信于人,也才能服务于司法。法官应坚持职业道德,做一个勤勉和谨慎的人。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文化及人文素养。良好的人文素养,能够使法官做到尊重和理性。法官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熟知文学、哲学、历史、经济等知识,不仅仅给判决文书增加理性思考,也在审判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广博的知识,从更加宽广的角度审视纠纷的解决途径。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主要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庭审驾驭、裁判思维、裁判效率、文书制作等能力。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在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的时代里,司法能力也应当与时俱进。在“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下,调解能力也是广义上的司法能力,不过裁判与调解对法官的要求是不同的,在不分裁判法官和调解法官的情形下,一个优秀法官应同时具备良好的裁判能力和调解能力。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最直观的认识。司法形象是指法官对当事人的态度、言语、举止等。法官的态度应当谦和、耐心,言语应当文明,不一味追求法言法语,举止应当大方得体。司法形象是内心修养的外在体现,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对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美国司法界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的好脾气称之为“司法涵养”,这一术语反映了好脾气在良好的司法裁判中的重要性。审判可能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个人的气质、情感、经验等等将会影响审判,因此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仅构建良好的法院公众形象,也是公平正义的前提性要求。法官应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亦文章”。丰富的社会阅历,不仅仅有助于与人处事,更有助于案件的裁判。社会阅历有助于法官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能够形成敏锐的洞察力。对案件的洞察力,可以更加有助于发现案件背后的因素和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法官应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勇敢精神,应当是一个孤独的理想者。法官职位并非是一种谋生的职业,而是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在纷扰与躁动的社会中,坚守公平正义的理想,注定是孤独的。一个法官应当具有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法官不畏惧外在的暴力威胁,同时一个具备勇气的法官,将会严格依法办案,而不会为了迎合舆论而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官的勇气首先是对待暴力威胁的勇气,其次是坚持法律信仰的勇气。职业素养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技能等方面先天的禀赋和后天的学习、实践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包括他的司法理念、司法形象和司法能力,也包括他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司法形象是指法官的仪表、态度、言行等。这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最直观的认识。在办案过程中,他总是保持文明、谦和、耐心的态度,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司法能力主要是指裁判能力,包括法律学养、裁判思维、庭审驾驭、文书制作、审判效率等,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下,也包括调解能力。法官的工作针对的对象是“人”,使用的手段是“法”,在工作中他对自己的要求是十个字:“正人先正己,修业必修身。他很注重个人修养,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淡泊名利,清正廉洁,在内心深处有自己的人格追求。他很爱惜羽毛,坚持无愧于当事人、无愧于亲人和朋友、无愧于身上穿着的法服和胸口佩戴的法徽。
一、你的题目有点大,回答可细可粗,下面回答细点的,但内容也长,请耐心: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一律师的人身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1、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4、保密。2、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3、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8、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二节、律师的义务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二、律师的义务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四律师的其他业务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