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清算委员会中的具体工作

贾黎黎 2019-11-05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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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黄目张2019-11-05 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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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独资公司注销流程办理程序: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注销核准通知书。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赵飞船2019-11-05 23:02:41
  •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第四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第四十三条?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服务网。
    黄相山2019-11-05 22:06:09
  • 自行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律师在清算过程中把握主要程序性工作,处理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公司不认可导致的经济纠纷。
    黄看看2019-11-05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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