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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必须看到,为减少出台的阻力,这次推出的分税制改革,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渐进方式,这就决定了这次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和过渡性。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深入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我国分税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机制作用不到时或无法作用的领域,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实施调节,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2.选择合适的转移支付模式国际转移支付模式有两种,一是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制度。依据我国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状况,我认为我国不宜推行横向转移模式,而单一的纵向转移模式操作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采用了这种模式,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这种模式处理政府间分配关系,已有丰富经验,因此,应通过法律化、民主化的制度设计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逐步健全我国的单一纵向转移支付制度。3.合理运用转移支付手段根据转移支付手段的不同功能和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我国可以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自然灾害补助。4.科学运用因素法今后财政体制将保持长期相对稳定,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考核地方支出是必然的。因素法的主要内容是,找出对地方财政支出有影响的一般因素、社会发展因素、经济发展因素和其它特殊因素,并确定各类因素所占的分值或计分权数,然后分别计算出各地区的分数,把所有地区的分数加总,去除中央财政的财力支援总数,得出每一分所对应的补助数,这样根据每个地区的分数最后就可以得出该地区应得的补助数量。5.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逐步规范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大力加强财政法规建设,全面实施预算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划分标准,确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保证中央政府掌握大量的激励资金。6.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机构的设置鉴于我国目前转移支付资金有限,财政部是专职主管政府资金分配的部门,运转高效,我国转移支付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应采用财政部内设机构的形式。并且转移支付方案确立后,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总之,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较以往历次税制改革都有了很大的飞跃,通过七年的实践检验,不断地对个别税种、税率、税目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税制。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齐文瑞2019-11-05 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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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三逐步推进主体税种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改革。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力争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在转型的同时,要推进增值税的“扩容”,即把有条件实施增值税的营业税税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稳步推进营业税改革,适度调整部分营业税税目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全面总结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经验,继续研究完善物业税改革方案及其配套措施。以开征物业税等为契机,研究构建持续稳定增长的地方税体系,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事权相一56一统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更好地配合并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为社会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四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体系。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体系。一方面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应用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高科技产业、涉农产业、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立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第二,建立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推进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大对高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收入存量,则要完善财产税制,加大对个人存量财富的调节力度。积极鼓励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通过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引导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第三,建立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所得税、流转税的改革方面,进一步突出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引导,形成全方位、多环节促进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制体系。第四,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及继续深入推进区域性优惠政策向产业性优惠政策转移的同时,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完善相应的区域性税收政策。区域协调发展还要求我们完善增值税、所得税等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归属机制,妥善处理区域间税收分配关系,保障区域间合理的财政利益。
黄皓月2019-11-05 2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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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它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以此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从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以来的情况看,初步构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现行分税制还存在有一些不足,亟待进一步调整与完善。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上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模糊不清,财政与事权不相匹配。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有些应由中央承担的事务,让地方承担了支出责任。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安排专项资金上存有不合理的交叉扯皮现象。再一方面,分税制财政体制横向调节力度不够,拉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之一是承认既得利益,在调节地区间的差距上没有采取直接有效的措施,只是希望中央通过在财政收入增量分配中多得财力,同时实行转移支付制度来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然而,新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还不自觉地拉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如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新增收入的分配上实行“一刀切”的上缴和留成办法,忽视了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客观上使得一些高比例留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虽大幅度增长,但可用财力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而原来一些低比例分成的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了更多的财政利益。这种逆向分配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2、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划分不够规范,国地税收征管不协调,地方税收体系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表现在:一是没有完全遵循分税的原则。比如铁道、民航等部门的所有税种均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不符合分税的原则。二是税收返还的办法既不合理,也不规范。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逐年递增的。没有按“两税”实际增量的绝对额返还,存在重复打折的现象。三是征收不协调。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于财政收入级次划分的不规范,同一税种范围的事务由地方承担;效率原则。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务归地方,由中央政府处理,其行政效率最高的事务归中央;分级原则。需由中央承担的事务,由中央管理,需地方能决策并有能力承担的事务,由地方管理;法律规范原则。事权划分和调整,都应经过法律程序,保持相对稳定;可行原则。将全国的财政资源统筹考虑后,保证各地行政的最低财力需求,确保各级财政的正常运转。根据上述原则,将中央的事权和财政支出,概括为三类。一是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类行政机构和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社会公共事业;二是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事务,经费应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主要包括一些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气象观测等公共福利事业;三是中央负有间接责任,但应通过地方政府来具体负责实施的社会事务。诸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来补助。同时要提出具体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由地方政府来具体实施。其他属于地方的事权,由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经费。但中央政府应确保经济落后地区行政的最低财力需求,以保证财政的正常运转,使“财权与事务统一”原则的含义明确化、具体化。在收入划分方面,对某些收入划分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企业所得税要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行业划分的做法,全部实行比例分享,税收返还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予调整,按实际增量30%予以返还。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权限,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都有相对的税源基础,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应赋予地方省级人大适当的税权。如让省级人大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上拥有一定的解释权和税率、税目调整选择权。也可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赋予立法权。但省级以下的税权不宜再下放。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保证地方税收。首先要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应逐步完善所得税和财产所得税制度,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逐步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其次可适时出台一些新税种,如遗产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等,加快“费改税”进程,将一些合理的、普遍性的收费或基金改为立法征税,使其中央和地方收入同步增长,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3、强化税法建设,及时修改、完善或出台相关税法。加入WTO后,已经显示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还远远未建成,已有的税收法律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如在我国边贸进口管理中的税收是按照国别区别对待的,即对不同的国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这是不符合税收的最惠国待遇的。再有现行税法规定中一些进口产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的其他同样产品只征收增值税或只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就构成了对国外产品的歧视,是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再如为了加大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力度,在税收方面给予外国在华投资者和外国产品较低的税收负担和较宽的税收优惠,使其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产品造成很大的不公平,不利于保护民族产业。所以,检查、修订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使其既能够与WTO协议相一致,又能够保护民族产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除了要根据WTO规则对现行税法体系进行适应性的修订完善外,还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各主要税种及主要的税收征管规则应由立法机关正式立法,以提高税收的立法水平,增强税收管理的权威性;同时对部分不合时宜的税收法规应及时修改、完善。4、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分税制的条件下,合理确定转移支付制度,已成为调整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区域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得的转移支付额,应重新计算确定一个初始补助额,这个补助额可用基数年份的实际分成财力与必要事权所需财力间的缺口为基准,既防止地方与中央“博弈”和讨价还价,也可防止困难地区财政入不敷出而不能正常运转。在确定初始补助后,再按现行的转移支付补助公式计算转移支付补助的增量部分,在因素的选择上要尽量选用影响财政支出并切合实际的因素,来核定各地的标准支出数额。对标准收入的确定应逐步向“纳税申报额*平均入库率”的办法计算,尽量减少“经济税基”不实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标准收入更贴近实际。在转移支付补助项目上可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灾害补助三大类。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用弥补财政困难地区的各种刚性财政支出的缺口;专项补助要求受补助的地区按规定用途使用应由地方配套的资金要足额以逐步减少行政专项数额;在拨款模式上采取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在拨款结构上采用无条件拨款为主,有条件拨款为辅。另外,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改革,使转移支付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黄盛昌2019-11-05 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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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必须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费”“税”改革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本节主要从税收制度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确立地方税收主体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必须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税基较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2.具有适度的弹性,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3.由地方征管效率高,减少税收成本;4.税基流动性较差,避免因地区间税收负担的差异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按照以上标准,以下几个地方税种可以成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营业税。营业税是地方税种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由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覆盖了整个第三产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第三产业发展空间较大,与此密切相关的营业税也将有较大的增长空间。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颇具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经济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的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逐年增长。3.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后的城乡维护建设税由于其计税依据的改变和课税范围的扩大,收入数量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必然大大提高,有能力充当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4.财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财产的存量也将迅速增加,增值速度也将加快,财产税也应当有能力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边冬霞2019-11-05 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