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婚姻法》所贯穿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贯串于我国《婚姻法》的始终。是整个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灵魂。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结合,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但是,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内容:①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③其他一切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同样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②在夫妻关系上,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人格独立。夫妻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劳动、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所有权;都有互相抚养的义务;都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家庭成员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兄妹、姐弟等,这些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关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例如,在赡养父母问题上,子女的义务是平等的;在继承父母遗产问题上,子女的权利同样是平等的。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关怀。婚姻法》确立这一项原则,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新风尚,发挥家庭在培养下一代和照顾老人方面的作用,巩固家庭关系,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就是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节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义在于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基本平衡;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利于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的质量和保护母亲的健康。具体到每个家庭,就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最多不超过两胎。同时,国家提倡晚婚晚育。这不是说只要一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生育,而只是说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至于什么时候生育,还得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对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禁止结婚与暂缓结婚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通婚,是婚姻遵从自然规律的体现,符合优生学的要求。男女双方如果有过近的血缘关系,所生的后代继承双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对这类行为不加以禁止的话,就会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法律规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准结婚和暂缓结婚,目的在于防止结婚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以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明确指明的疾病,即麻风病。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禁止结婚,对本人、对对方、对子女、对民族都有益。另一类是没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国法律除了列举麻风病未经治愈,不能结婚之外,对其它疾病均采用概括式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确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时注意科学性,在认定时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必要时应进行医学上的鉴定。关于暂缓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患有法律规定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至于哪些属于暂缓结婚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暂缓结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传染病如霍乱等在传染期内和精神病在发病期内这两类。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禁止结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而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因为考虑到生理缺陷无传染性,也无遗传性,如果双方自愿结婚,对双方、对社会并无危害,所以不必禁止。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规定,所以,直系拟制血亲间也不得结婚。另一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亲属关系远近的划分,不采用亲等,而采用符合我国人民群众传统习惯的世代制。这种世代制计算方法,是以己身为一代,以父母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次类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事实上,人类很早就开始认识到血缘对后代的影响。在原始社会,辈份就是婚姻缔结上最早的禁忌。我国历来也有“同姓不婚”的传统,因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缘比较亲近的人,但这些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取决于父母家长的意愿;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由于受欺诈、威吓、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当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出于关心和爱护,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给当事人提出各种有益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的采纳与否,则应由本人决定。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婚龄我国现行《婚姻法》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不得小于22周岁,女不得小于20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未达到法定婚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一经查实就要收回结婚证,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在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法规规定的结婚年龄,一般要低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婚龄。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则只有未与他人保持婚姻关系的人才有资格结婚。这就是说,只有未婚、离婚和丧偶的人才可能与他或她结婚。
黄盛琰2019-11-05 22:05:0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龚峰景2019-11-05 23:01:57
-
一能不能就不发生性关系进行约定?1.合法夫妻关系本身,包含了男女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发生性行为,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原则。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强奸”,即使丈夫不遵守协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难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能不能约定不生子女?1.财产可以约定,而生育不能约定。因为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当属无效。同时,这一约定也是无法执行的。就这类协议履行的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2.虽然禁止生育的协议无效,但并不等于女方不同意生育,就是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没有必须生育的义务,每个人都有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3.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要遵守相互扶养的义务吗?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四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婚内强奸”?如果是假结婚的情况下呢?1.目前“婚内强奸”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2.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婚内强奸”问题上主流的观点是“婚内无奸说”;3.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在离婚诉讼阶段,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以适用“婚内强奸”,构成犯罪;4.假结婚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五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可以遗留给同性伴侣吗?1、一方去世后,如果有遗嘱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有效吗?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即使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3、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方面知识。
管照秀2019-11-05 22:1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该婚姻。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四、关于夫妻财产制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草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关于共同财产,草案规定: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结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约定财产,草案规定: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网——关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辛培勇2019-11-05 2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