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起点是多少钱呢?

赵鹏亮 2019-11-05 2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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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起点最低都是千万以上,比如说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完全资金信托,它的起点就是5000万人民币,合同期为50年。对于国内来说,家族信托仍旧在发展阶段,高净值人群更信赖自己管理财富,而信托公司对于拓展这类业务的积极性也不高。
齐斯琴2019-11-05 2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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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家族信托的起点很高,至少都是千万以上。
    黄登源2019-11-21 17:47:48
  • 中信信托推出的家族信托起点是3千万起。
    赵风翎2019-11-05 23:06:53
  • 起点最低都是千万以上。
    齐晓春2019-11-05 23:04:08

相关问答

实际上,大和民族究竟形成于何时,先人来自于何方,在渺茫的史诗和纷纭的传说中早已不可追寻。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早在公元前的某个时间,就开始了向日本的持续且不断增长的移民迁徙。移民大抵是黄皮肤的蒙古人种,主要由来自西伯利亚及中国东北的通古斯人、南洋群岛的马来人、中南半岛的印支人、长江下游的吴越人,及汉人和朝鲜人混合形成。他们沿着朝鲜半岛而下,渡过海峡,登上了这个位于东亚尽头、曙光总是第一抹生起却是火山密布的列岛。1979年,日本大阪教育大学人类学名誉教授鸟越宪三郎最早发表新说“日本人的发源地在中国云南省”。1984年2月23日,致力于社会人类文化研究的鸟越宪教授对外宣布:“对被认为是从云南南下的泰国山岳地带泰国北部的少数民族进行了实地考察,结果发现了所有婴儿的臀部有胎斑”。鸟越宪教授就这一发现又强调:“日本人在体质上所具有的胎斑渊源是云南,这是一个旁证,证实这个地区是日本人的发源地。1988年9月,日本电视工作者同盟抵达云南,其任务就是拍摄《日本人的起源》。此后,日本学者们的推论又由“倭人起源于云南”,进一步演绎为“倭人的祖先为云南的少数民族”,其范围与核心,基本圈定为彝族、哈尼族、傣族等多种说法。持“彝族说”的理由是,鸟越宪三郎、佐佐木高明和渡部忠世等专家到云南考察后发现石林等地撒尼人彝支系的“火把节”,类似日本的“孟兰盆节”,即在日本的纪伊半岛,同一天也举行“火把节”,而在日本南部纪伊半岛的神户、京都、大阪、奈良、和歌山等地,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日本表现最为集中的地方……持“哈尼族说”的理由是,有日本人惊奇地发现,中国云南的哈尼族与日本大和民族的信仰都具有相似的“万物有灵”观念,特别是在诸神中,日本族最有权威的“天照大神”和哈尼族的“阿匹梅烟”都为女性,亦同是太阳神;日本崇拜“谷神”并奉樱花为国花,哈尼族也崇拜“谷神”,并视樱桃树、樱桃花为神花……“傣族说”的看法仍出于鸟越宪、佐佐木和渡部等位学者。对于被认为是从云南南下的泰国山岳地带的少数民族,他们曾经进行了实地考察,结果发现在所有婴儿的臀部都有胎斑,同时,也在西双版纳傣族中发现了胎斑。所谓“胎斑”,是指在婴儿臀部及腰、背和肩等各部分皮肤出现的青色斑纹。原因是在皮肤真皮上有黑色素细胞,它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消失。日本人恰有这一人种胎斑的类似性,而且在西日本九州、本州有许多人的血型是A型,这一点也与云南和泰国内地相同……《云南日报·大观周刊》2000年11月15日报道1996年开始,中国及日本的一些学者们组成“江南人骨中日共同调查团”,对中国江苏省发掘出来的春秋至西汉时代即公元前六世纪至公元一世纪的人骨,及差不多同期出土的日本北九州及山口县绳纹至弥生时代的人骨,进行了三年的对比研究。经过DNA、检验分析,两者的排列次序某部分竟然一致,证明两者源自相同的祖先。这就是说,日本人的祖先更确定为远不止边陲南疆的中国人。中日两国,不但同种,而且同宗。日本《产经新闻》1999年3月19日报道据民间传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为了寻求长生不老药,曾派徐福率领3000名童男、童女,乘由50艘船组成的庞大船队,东渡日本寻找长生不老药。结果没有找到,徐福想打道回府,有手下提醒他,你没有完成皇上交办的差事,回去只有死路一条,不如干脆留下来,徐福一行就留下了。这时的日本仍处在石器时代,大多数日本人蓄着长发,用绳结扎在头顶,并用一条白布系在额头上。直到今天,日本人还很喜欢在节日里将白布条系在额前。他们大多为黥面纹身的渔民,渔民们认为下海捕鱼时纹身是诱惑鱼的一种好办法。女人们穿的衣服不过是一块在颈部挖了个洞的布,就像墨西哥人的披风。人们性格平和,不会嫉妒。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一般一个男人可娶四五个妻子。日本人喜欢喝酒,像马来人、印度人那样用手抓取食物。那时他们没有肉吃,通常吃鱼、蔬菜和大米。据说当时徐福便发现日本人长寿,可以活到80到90岁,有的甚至活到100岁。他还发现他们在种稻和捕鱼之外,还特别擅长巫术、预言、占星和用泥土占卜。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
 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
  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