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你可通过银行查询你自己的账号,查看这10万元的付款用途、付款人和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你最好把这些证据事先准备好,或者申请法院收集好,免得到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输了官司。
赵飞英2019-11-05 22:05:1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您应该知道法院不是调取证据的部门,是审理证据的裁定机构,当事人应该自己在举证期间完成工作,希望不是很大。对您有帮助,满意别忘采纳。
窦连江2019-12-01 05:38:09
-
如果法院依法调取并且采纳了的话,判决书就是直接写采纳该证据。如果是法院没依法调取,应写明为什么不同意调取证据的理由。当然,实践中有很多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时候口头裁定不准予,在之后的判决里根本就不提这个事。
辛国栋2019-11-05 23:02: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鉴定事项确与案件无关的,可不允许。可当事人坚决鉴定的,也可准许,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赵顾颢2019-11-05 22:19:18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拓展资料: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车巧林2019-11-05 2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