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法人制公司吗?

黄瑜宏 2019-11-05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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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信托公司,如果他是合法的,那么必然依法成立,应该具有法人性质。
黄真强2019-11-05 2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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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信托公司是法人制公司。
    bengdenpian2019-11-14 10:18:46
  • 信托公司当然是法人,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
    chailaowa2019-11-14 10:18:46
  • 应该是法人制。
    beiguaihai2019-11-14 10:18:46

相关问答

避税是慈善的目的之一,但避税不是慈善的源头,慈善从文化上源于基督教的文化传统,你的财富只是为上帝在代管,死后仍要还给上帝,人带着“原罪”来到这个世界,需要用某种方式“赎罪”,慈善就是其中一种方式。而文化永远是先于法律铺垫在人们内心的,只有先有了这种文化氛围,才会有后续的法律规范。正因为西方人有这种由宗教意识引导的慈善文化传统,才会促进后来西方遗产税法的制定,因为前期的社会基础以及群众心理基础已经打下了,从订立到实施才会顺理成章,反过来由于其避税功能,更加促进富人将资产交予慈善基金打理,形成文化——法律的良性循环,共同促进全社会认可慈善这种行为,即使他们知道其中的避税考量,但像比尔盖茨、巴菲特这种“首善”仍然得到了全美人民的广泛认同,甚至没有劫匪愿意打他们的主意。反之,像中国自古以来对财富管理普遍缺乏认知,所谓“达则兼济天下”也不是指有钱了要救济天下,而是指“在官场得志就要把好的治国理政思想传递出去,惠及天下”,与慈善本身并无关系,反倒是“朱门酒肉臭”、“为富不仁”一类说法流传甚广,导致中国一直未能铺垫出像西方一样的慈善文化与思想基础,这也导致后续立法的困难。如果慈善只为避税,那为什么中国现在都没有开征遗产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导致立法者自己首先就不愿意遗产税开征,否则他作为既得利益者就是第一个中枪的,他又不开公司,减企业所得税跟他没关系,但征遗产税跟他关系就大了。所以我们现在还没资格说别人做慈善是为了避税,你连避税的资格都没有,完善中国的慈善捐赠环境,避免“郭美美”、“汶川捐款挪用”一类事件的一再发生才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当务之急。
李嘉诚是中国人的骄傲!他曾经表示愿意出3分之一的财富用于慈善事业。根据最近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单笔捐赠超过亿元的有12笔,有5笔是指定向教育领域捐赠。比如李嘉诚基金会及李嘉诚旗下企业总共向内地捐赠的19亿多元中,有18亿多元指定用于建设汕头大学和通过教育部援助地震灾区学生。历年的慈善:1981年创立汕头大学,至今对大学的投资已过31亿港元有限公司及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分别捐出四分之一。获捐款的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布巴尼表示,新增奖学金将惠泽中国大陆、香港、印度、越南、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新加坡学生亦可受惠。继香港大学医学院后,新加坡国大校园内一幢建筑物,将其中一幢建筑物命名为“李嘉诚大楼”。在新界粉岭的东华三院李嘉诚中学,亦是以他命名的。校内不少设施的建设费用亦是由他捐赠的。这包括学校在礼堂的冷气系统和建造校舍新翼之费用。2019年5月十九日,李嘉诚致函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主任高祀仁,再以李嘉诚基金会、长江集团、和记黄埔集团的名义捐款一亿元人民币,用于为灾区学生设立特别教育基金。加上此前李嘉诚教育基金捐出的三千万元人民币,李嘉诚捐款已达一亿三千万元人民币。李嘉诚在信件中称,自四川省发生重大震灾以来,本人每日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并于灾后立即以基金名义认捐三千万元人民币未计集团名下其他公司之捐款,冀能尽一分之力。从过去一个星期以来报道所见,灾区同胞情况之惨重,感同身受,不禁怆然。现再以基金会名义捐款四千万元、长江集团及和记黄埔集团各三千万元,合共一亿元人民币,捐款将获教育部配套,用于为区内受灾学生包括大、中、小学设立特别教育基金,使获得资助生活费及学费以作日后继续升学之用。2019年4月22日,李嘉诚旗下长江集团、和记黄埔联合向2019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捐赠人民币1亿元。
美国白宫会议于1965年首先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一、“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提出时间
1965年,美国白宫提出“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 ,倡议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
二、相关配套法案
1969年,环境保护组织“地球之友”在美国成立。1970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成立。1972年,美国同时颁布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其中后者建议制定《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的保育呼吁,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重视和采纳,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一个影响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命运、改变全球文化观念的世界性公约诞生,“世界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概念由此成为世界热门的关键词。世人开始认识到,世界遗产是全人类文明历史的精华,是极其罕见和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在它们受到威胁之前,就应该建立一个制度,把它们保护起来。
三、相关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在一个大致和平的环境下重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国许多自然环境和古迹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19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阿斯旺水坝,令两座千年神庙被毁。这些严峻的情势,使国际社会日渐关注地球自然环境和人类历史古迹的命运,全球性的保育意识日渐强烈。
四、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将世界遗产分成“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两类,但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二分法不是绝对的,有些遗产地既有美丽的自然景观,也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可谓“自然”与“文化”特性兼而有之,于是便出现了“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分类。1988年,泰山成为世界第一个“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及至1993年,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 Park)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中的第一个“文化景观”,使世界遗产又增添了一种新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