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的业务竞争之间冲突吗

樊晓刚 2019-11-05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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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与律师展开业务竞争,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律师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既有利于熟悉业务锻炼能力,体现自身价值,也有助于提升律师声誉,改善律师职业形象,从而赢得社会尊重;而良好的口碑,自然而然地会赢得更多的业务,这完全是一种和谐的良性循环。在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上:律师应该有正义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是每个律师应尽的义务,是律师的使命之一,每个律师都应当力所能及地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这是社会法治进程的重要方面,也是一种高尚品德的表现;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应切实承担起作为法律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帮助弱势群体。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方法:作为法律的宣传者,律师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法治理念,使公众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要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要参与到高校的人才培养中去,哺育公益新人。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基本担当。
齐晓娣2019-11-05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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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单讲,律师的工作同医生有类似的地方。不同的是,医生拯救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律师拯救的是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权利。自己的权利,不争取,肯定没有结果;争取未必有结果。律师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的是专业帮助作用,达因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一直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朋友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任何权力,如果没有制衡,就会走向腐败。法官的司法公权力也是一样。文革期间,取消律师,检察官很高兴;不久发现没有了律师,检察官也没有意义了;取消检察官,法官很高兴,不久却发现自己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要公安局一家就够了。对于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当时的罗马帝国皇帝曾经有如下的评论:“首先,所有的律师均为他们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保护,使他们不超越争讼功利所要求的限度,不超越争吵的限度,使他们做诉讼所要求做的事情,避免侵害他人。因此如果某个蛮横的人认为不应当根据理性而要采取谩骂进行争讼,他的主张就将受到鄙视;实际上,不应当怂恿那些不顾争讼主题,却公开地或者狡诈地对自己的对手进行谩骂的人。那些在消解诉讼中产生的疑问并以其常在公共和私人事务中进行的辩护帮助他人避免错误、帮助疲惫者恢复精力的律师,为人民提供的帮助不亚于那些以战斗和负伤拯救祖国和父母的人。因此,对于我们的帝国来说,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律师们也是在战斗。从这段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当时社会,律师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地位。
    车建军2019-11-06 19:07:00
  • 律师也是职业的一种,你如果是出租司机或是政府官员,当然大家是同样的任务,为社会服务。
    章要在2019-11-05 23:03:03
  • 金杜在业务发展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金杜于发展早期就关注并开展了许多公益项目,于2004年成立了金杜公益委员会,逐步构建内部公益事业体系,组织领导及推进公益活动,并于2019年初在开展公益活动的基础上,发起成立“金杜公益基金”,成为北京市第一家由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的公益基金会。长期以来,金杜坚持对社会的担当,形成了众多具有自己特色的系列公益项目,例如在多个偏远山区设立“金杜课堂”,资助建设和改善偏远山区学校的校舍和学习条件;安排律师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服务等。金杜还在事务所内和员工中推崇绿色环保的理念,鼓励能源和纸张等办公用品的节约使用,努力实现低碳节能的工作环境。
    齐晓宁2019-11-05 22:20:34
  • 刘爱法曹宁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操守,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和品德。它以善恶、正义非正义、诚信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依靠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指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的道德情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既要求竞争、效率和效益,又要求做到合理、合法和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执业中的竞争不可避免,如何使律师行业的竞争成为有续的竞争,使自己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认可并接受的法律执业人,就要求律师在执业中,忠于法律,尊重事实,坚守诚信,恪尽职守,无论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以及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同行关系中都需要遵守的行规和纪律,明确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法的精神来陶冶自己,坚守自己的道德情操。一、依据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活动,对客观事实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隐瞒和歪曲,去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就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能主观臆断去代替客观事实。它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等业务活动中,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去收集、掌握证据,潜心研究证据,去伪存真,正确地认识事实,同时也要求律师不能屈从于外部压力,而违背事实的真相,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或为个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的真相。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秉持法律精神,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处理相关事务的基本依据。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活动中,虽有自主性,但并不是自由人,因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树立法律事业的信念,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忠于法律,就是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无论在何时,也无论办理何种类型的案件,均应该坚持事实求是地根据自己掌握的案情及法律知识向委托人分析案情事实,如实告之所委托的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及诉讼风险,不能被权势及金钱所迷惑,即不以金钱为目标,不以挣钱为目的,不受权势的驱使,不任意曲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种类也必将日趋繁多,作为律师要想准确地掌握和应用法律为社会提供服务,就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造就深厚的理论功底,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法律要求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其执业活动具有合法性,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律师工作的误解,加之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同时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不充分、部分行政领导及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妨碍律师正常执业,因而律师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险和坎坷,执业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律师的维权之路十分漫长,维权任务任重而道远,因此,维护正义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做到有理有节地抵制和排除外在的非法干扰,冲破一切阻力,舍身护法,坚持真理,为民请命,维护主义,力争做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军。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操守的基本准则,也是律师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诚信问题关系到我们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声誉,也关系到我们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首先,诚信是做人的准则。要做律师首先要做学会做人,就是做一个普通的人也要讲诚信,更不要说律师了。诚就是外不欺人,内不欺己。信者,对己有信念,对人有信用。其次,诚信是立业的根基。任何人都要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立业最大的本钱就是对自己事业的忠诚、敬业和对执业伦理的信守不渝。何况律师所有业务都来自于当事人的信任和托付。第三诚信是一种社会评价尺度。从长远看,一个律师的社会地位威望、案源和创收,最终取决于社会和当事人对他的判断。对律师评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诚信是主要的尺度。这种社会评价的力度不可低估,第四,诚信是专业的信誉和品牌,要真正树立这个品牌,必须要从点滴做起。我们守护一方净土,我们撑起一片蓝天,这是一个真正律师应有的气概和胸怀,是我们的执业品味和情操。勤勉尽责,要求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必须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而认真地完成所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以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化,律师事务所运作方式越来越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同时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对律师的属性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把律师事务所简单的等同于商业机构,忽视了律师的法律信仰和社会责任。司法部及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接着又开展了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这两项活动就是要让所有的律师明确律师的执业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建立一只: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随着这两项活动的进一部开展和深入,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对律师的道德评价会越来越高,律师的公信度将随着律师诚信度的提高得以逐步提升。因此,如果我们抱定以律师为自己的终身职业,就不要急功近利,求名心切,努力以诚信来强化自己的内功,才是真正的强身固本之道。三、正确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的关系律师代理诉讼、辩护、仲裁,必然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打交道,这一对关系是必须处理好,却又经常处理不好,可以说是律师执业中的老大难问题。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它不仅影响了律师作为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和社会利益,所有的这些行为已为法律所禁止。一名成功的律师应当以丰富和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知识,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和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以及执业素养去感化和征服法官。在具体的执业交往中应当做到:1、坚持信念、提高素养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思想,以坚定的政治信念指导执业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必须拥护宪法、拥护党的领导,致力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同时还必须熟知法律、精通法律。律师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了我们律师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为律师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在业务知识和执业技能方面,而且还要注重陶冶品和修养,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和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2、忠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维护司法仲裁的威信律师为了使委托人胜诉,如果采取颠倒黑白等手段,使审判、仲裁等造成错误,那么必然会影响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会的尊敬。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执业中必须维护正义,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不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等。这些规定不仅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坚持独立的人格并独立执业,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律师在进行义务活动中,负有忠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义务。3、不卑不亢,正确处理好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分割、不能分离的法界关系,这种关系是否纯洁不仅关系到律师自身的形象,更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律师应当有自身的人格独立和尊严,法官、检察官、仲裁员面前既不唯唯诺诺,也不趾高气扬。律师尊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人格,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律师不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提出任何有违法律、有违道德的要求,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交往中不应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交易的言行。同那些富有正义感,敢于为有理弱者说话,对无理有权的权贵叫板的,敢于坚持正义、公道正派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做朋友。对那些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决不低眉迎逢。四、正确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委托于律师,律师理应尽职尽责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委托人,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不能敷衍塞责,玩忽懈怠,草率下结论,也决不能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或者包打官司骗取委托人的信任。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条件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与同行之间公平竞争,真诚合作律师之间不仅有共同的事业,而且肩负着共同的职责和使命,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均应当公平竞争,律师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应故意诽谤同行,故意太高和标榜自己,而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妨碍其他律师正常执业活动,要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公平、平等的竞争,和同行之间比服务质量、效率、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以不正当的手段拉案源,办关系案、人情案。律师都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并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因而在交往中具有共同的语言、最具有共同心理感受。律师之间应通过对法律条文理解的探讨、对法学原理的研究,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或对案件情况的辨析,进行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切磋,不断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和实际办案经验,而不应闭关锁门,独来独往。六、加强行业管理,接受全面监督律师协会应加强行规建设,通过指定完善业务规范指引、行业服务标准、律师惩戒规则和其他规范,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和当事人对律师执业中不恪守执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的投诉制度,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全面监督。只有具有高尚执业操守的律师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齐晓海2019-11-05 2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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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既然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需要向法院起诉。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有一定的道理。我也赞同,但实际好些地方都认为律师和律师所不是劳动关系,还真值得探讨啊!!!!向你学习!!!有时间多交流交流!有利于自身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