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析一下慈善信托是什么?

连吉林 2019-11-05 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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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齐晓宁2019-11-05 23: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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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是信托的一种。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比如上海信托的”上善“系列,在2016年12月26日,上海信托正式发布《慈善法》颁布实施后首款慈善信托——上海信托“上善”系列浦发银行“放眼看世界”困难家庭儿童眼健康公益手术项目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由浦发银行作为委托人出资,上海信托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定向捐赠用于“上海市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手术公益慈善项目”,用于帮助困难家庭眼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治疗,提高双眼视功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信托受益人为困难家庭符合手术指征的斜视儿童和重症眼疾儿童。
    baotunben2019-11-08 20:05:25
  •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舍弃一切得到的只有羞辱2019-11-08 20:05:25
  •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
    赵香粉2019-11-05 23:05:25

相关问答

1.英国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规定。英国是信托发源地,其家族信托制度得以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有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征管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与发展,现有较为成熟的体系。其比较有特色的地方是,受益人与信托本身同为家族信托所得税的缴税义务主体。信托与受益人共同承担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信托被视作具有“人”的资格,但实质的承担责任主体是受托人。在所得税分担背景之下,英国家族信托所得税课征范围既包括了信托所获得收益,也包括了管理费用( 受托人在家族信托中担当管理人,通常可以获得委托人支付的管理费用) 。信托( 受托人) 先全部承担家族信托所获取的收益与管理费产生的所得税( 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会有相关的协议,通常由受益人承担所有费用) ,受益人再通过税款返还机制申请向税务机关要求抵扣税款。
英国税法采取推行受益人税款返还机制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英国信托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而针对所产生的累积收益,除了按所得税缴纳基本税率之外,还要求缴纳部分附加税。英国信托收益所得税法律明确规定了反避税立法,主要针对累积收入、子女免税额、委托人获取信托税收利益等方面进行规制。批评者认为英国家族信托所得税课征的税款返还制度流程过于复杂,从税收征管效率考量,应提升退税款计算速度、缩短税款返还时间以及简化税款缴纳凭证出具流程。
2.美国家族信托所得税课征规定。美国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的超额分配包括“未分配净所得”和“累积分配部分”。在对家族信托征收所得税时,美国是按照比例减轻由受益人承担的税款部分,在计征家族信托所得税时,直接通过在信托应纳税所得中减免分配方式确定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由受益人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承担纳税义务,而非通过信托( 受托人) 全部支付。在美国,区分了普通个人征收所得税与家族信托产生所得税的征收要求。不同于对普通个人所征收的所得税,家族信托课征所得税时能够采取分配减免方式,即可以对信托予以减免分配,受益人承担信托应缴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在此种情形之下,信托被称为导管,分别由信托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就信托所得承担税负,这有效提升了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信托所得税课税机制采取的是应税实体与导管实体有机混合体,这种特殊机制之下,所有纳税实体都被要求能归入应税实体与导管实体的一种。同时明确了“导管实体”,即进行家族信托征税时,信托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分别就信托所负担纳税义务,通过区分信托缴纳的部分,以及受益人所得应缴纳的部分,清晰了信托与受益人各自所应承担的纳税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