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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具体情况可参考国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4/index.html。税收协定没有包括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条款,反滥用税收协定主要依据的是国税函601号文,《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粱俊芳2019-11-05 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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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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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不能在网上录受益所有人信息没有填写个人信息的时候是不能录受益所有人信息。
龙小素2019-11-11 18: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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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黄益晓2019-11-05 23: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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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的形式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我国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但是,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能会规定更加低的税率。比如,我国和科威特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只有5%。这样,择协避税的问题就产生了。所谓的择协避税就是跨国企业为了刻意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设立导管公司的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和各国间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进行的税收规避。在2019年4月我发表在中国税务报的《股息收入纳税善用税收协定》的文章中,就提到为防止择协避税问题,我国税务机关肯定会出台关于实际受益人的相关解释。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中就提供了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我们就从这个案例入手来分析择协避税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
米多多2019-11-05 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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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6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黄生长2019-11-05 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