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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要约撤销是指,全文。
黄益洪2019-11-28 07: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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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学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合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虽然第19条作了较多的例外性规定,也改变不了要约可以撤销的原则性地位。这一规定,改变了近现代大陆法关于要约原则上不可撤销的传统,也与“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后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一传统的民法理论不符。因此,也有人指出,《合同法》第18全文。
齐方杰2019-11-05 23: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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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看《证券法》第91条,这一条的撤回其实也就是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三种情况不能撤销: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覆行合同准备的。除此以外,要约可以撤销。全文。
赖鹏华2019-11-05 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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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全文。
齐望东2019-11-05 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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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撤回的条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黄盛璋2019-11-05 22: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