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进项税额转出时怎样做分录?

章越海 2019-11-05 2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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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贷:应交税费-进项转出重新开具时借:应交税费-进项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红字扩展资料符合进项转出的,将进项税额转到对应的科目,借记相关资产或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改变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分录很简单,根据情况借记各项成本费用或资产例如不动产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齐显影2019-11-05 2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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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很简单,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窦连福2019-11-20 08:04:25
  • 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现在要转回的分录是:借:商品销售成本另外,在增值税申报表上,有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根据你不能抵扣的原因填列,在本期中申报,就把原先抵扣掉的税额补交了。
    赵香桂2019-11-05 23:03:17
  • 不论入没入账,将原发票复印三张,一张替换原发票,一张替换原抵扣联,一张做进项转出处理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贷:应交税费-进项转出重新开具时借:应交税费-进项借:原材料或其他应收款 红字符合进项转出的,将进项税额转到对应的科目,借记相关资产或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改变用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分录很简单,根据情况借记各项成本费用或资产例如不动产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扩展资料1,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2,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3,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转出。
    齐明石2019-11-05 22:20:53
  • 已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进项税额转出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借:相关成本或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齐新红2019-11-05 22:07:02

相关问答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