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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和代理人不太清楚,但我个人认为在纳税方面和分公司差不多,或者根本就是直接由总部负责纳税事务。现分析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筹划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不独立核算,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但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必须独立核算并独立缴纳所得税。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母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母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实践中,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黄益珩2019-11-05 2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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