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家族办公室怎么样?想咨询一下海外保险的业务?

龚小宇 2019-11-05 22:08:00

推荐回答

"一般来仁和家族的父母。
辛均志2019-11-05 2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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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只要是香港保险必须都要去香港签单。父母为不满18岁的儿女投保,孩子无需来香港;除旅行证件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和住址证明带地址的账单。父母为孩子投保,需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夫妻间互相投保,需要携带结婚证。仁和家族办公室他们是正规的保险代理,肯定是要去香港签单的。
    米国连2019-11-05 22:56:30
  • 仁和家族电话在官网上有。
    车广义2019-11-05 22:38:11

相关问答

第一阶段:1919——1952,初露头角

从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开始,到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是信托制度从英美经日本后传入我国的阶段,到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为止,信托在中华大地初露头角。

这个阶段仅作为历史了解下就可以了。

第二阶段:1979——1999,治乱循环

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开始,到1982年全国已设立各类信托投资机构620多家,短短三年时间,跑出来600多家信托机构,改革春风刚吹起,汹涌的创新热情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燃烧了,比35年后的互联网金融创业热潮也是不遑多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曾经在一个论坛上说:“我们在连一部信托法都没有的情况下干了20年。”彼时根本谈不上金融监管。什么是信托,信托能干什么,需要什么制度来约束,没有人清楚。

80年代初,银行的信贷计划还是十分计划经济的,甚至于出现买油的资金不能用于买酱油,银行资产负债表规定,资产能做流动资金贷款的绝对不能做投资性贷款,能做轻纺贷款的绝对不能做重工业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的出现在制度上实现了除银行体系外的另一个资金融通渠道,一端吸收事业单位的存款,另一端发放贷款。市场流动资金迅速增多,规模放大以后,出现宏观失控,物价上涨,投资过热。管理机关(当时就是国务院,连银监会都要等到2003年才设立)发现还有这种骚操作,于是开始了四次针对信托行业的整顿,一顿操作猛如虎,到1999年,信托投资机构仅剩101家。

这个阶段是信托行业在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的20年,也是治乱循环的20年。

第三阶段:2001——2007,法治初立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作为信托行业的基本法,信托法的颁布让整个行业开始有法可依,结束了裸奔时代。

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101家又被干掉将近一半)。

2004年信托业协会成立。

2007年3月1日,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

第四阶段:2008——2015,狂飙突进

2008年至2011年,银信合作迎来爆发式增长,加上金融危机爆发,宏观政策大幅宽松,信托行业资产规模迅速扩张(多快速,看下面的图一)。

2012年至2015年期间,监管部门针对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大幅减小了其资管业务限制,市场迎来大资管时代。说人话就是:发现银监会下面的信托挣钱挣到手软,保监会、证监会不干了,纷纷给小弟放权,出来抢市场。

由于业务趋于同质化,市场竞争加剧,期间信托业资产规模虽保持了两位数以上增速,但增幅已大为放缓。

第五阶段:2016年——至今,业务转型

2016年至今,在去杠杆大背景下,表外业务纳入监管,监管套利被重点整治,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加强。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投资非标产品,只能对接信托计划,券商、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受到挤压,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回升。这一段背后就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这个跟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设计有关,今天不展开,简而言之就是银监会一看保监会和证监会要和信托抢市场,就出来护犊子,让银行(银监会的大儿子)资金只能走信托(银监会的小儿子)家的路,肉烂在锅里。

2017年,原银监会开展“三三四十”等专项整治行动,信托公司政信合作、房地产信托、同业业务受到监管约束,银信合作在去通道下进一步收缩。这个翻译成人话就是银监会爸爸护犊子也要有个限度,在国家金融维稳、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大政策下,也怕自己家孩子吃多了闹肚子,所以该管还是要管的。

2018年央行发布资管新规及相关细则,明确了打破刚兑、穿透监管等要求,信托业在金融监管下面临转型压力。2018年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持续回落,全年规模出现下滑,信托业维持了十多年的增长局面趋于终结,未来发展面临挑战。

从2012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7.47万亿,超过保险的7.35万亿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开始,2013年突破10万亿,2016年突破20万亿,到2017年顶峰的24万亿,信托行业才不过经历了7年时间,这期间有金融红利的加持,也有宽松经济政策的刺激,我也有幸见证了一个烈火烹油的时代。

每个信托公司大体框架上都分为前中后台,前台主要是业务部门,中台包括风控、法务、合规,后台运营、财务、行政等,不同的公司对部门的权限划分有所不同,如果你是应届生,那么不管是前台业务部门还是中后台部门,那么初始薪酬都不会很高,也就是5000-6000(北京地区、2012年行情),这两年可能随着物价有所上升,但也就是市场平均水平。如果是业务部门,初始工资还比后台部门要低一点,因为业务部门有业绩提成可拿,后台主要是根据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确定奖金情况,一般是2-6个月的工资,年景特别好的时候可能略高,但是目前这个阶段,可能已经过了年景特别好的时候了,很多金融机构都处于收缩状态。早几年的时候,包商的朋友,跳槽过去,两年生三娃,不算领导级别每年也有50多万的奖金可以拿,当然现在已经被银保监会接管了,可能这样的好日子也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作为一个拥有20多万亿管理规模的金融行业,产生一些特别让人艳羡的高收入案例都不奇怪,早年间有同事做一年项目下来拿上千万奖金的案例,但是后面可能很快就进入出现项目逾期,天天追债,清收不良的阶段。

任何一个行业从业者,决定你收入的不仅仅是行业,更重要的是你本身在这个行业中的价值和不可替代性。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英国颁布《慈善用益法》,奠定了现代慈善信托的雏形。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未来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慈善信托往往是作为慈善法律制度架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被纳入慈善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中予以规定。我国慈善法也将慈善信托纳入进来,并对慈善信托作了完整明确的定义。
第一,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第三,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第四,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慈善信托既不同于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使用等一般的慈善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完整组织结构的慈善组织。相较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其他慈善组织形式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首先,慈善信托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运作团队,运营成本低。其次,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委托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