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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既是合法的,也是完全必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粱兆强2019-11-05 2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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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调整法官和其他讼诉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法官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法》调整检察官和其他讼诉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检察官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律师法》调整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工作中违反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规定,即为存在违法行为。三者都属于实体法。不是程序法。
齐明洛2019-11-11 1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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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原因是什么?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3、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赵颖隽2019-11-05 23: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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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回答你吧。在我们这个国家,律师都是对法官表达臣服的。现在律师打官司,不是看你对法律的掌握和使用,这不是重点,而是看你和法官还有法官所在的法院关系如何。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唉。不想说了。明白人都懂的。
龙崇德2019-11-05 2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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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强化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律师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遵循“法官行为规范”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四项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既然从事律师的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八种行为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在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会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经常教育法官、律师务必牢记在心。第二、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三、扩大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内外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又要使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互相监督。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从而有效推动了律师与法官在互相监督中的良性互动。第四、加大对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机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调整,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法官与律师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法官与律师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第五、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为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建议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并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的真实性。第六、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队伍纯洁。人民法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不断完善院、庭、局、室、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还要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新举措、新典型。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当事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究处理。只有这样,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制度才能得到正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贯彻落实。
符胜歌2019-11-05 22: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