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齐彦涛 2019-11-05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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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既是合法的,也是完全必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粱兆强2019-11-05 2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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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法》调整法官和其他讼诉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法官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法》调整检察官和其他讼诉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检察官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律师法》调整律师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工作中违反上述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规定,即为存在违法行为。三者都属于实体法。不是程序法。
    齐明洛2019-11-11 14:24:59
  •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最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原因是什么?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如果不守住最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3、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赵颖隽2019-11-05 23:01:52
  • 我来回答你吧。在我们这个国家,律师都是对法官表达臣服的。现在律师打官司,不是看你对法律的掌握和使用,这不是重点,而是看你和法官还有法官所在的法院关系如何。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唉。不想说了。明白人都懂的。
    龙崇德2019-11-05 22:19:03
  • 第一、强化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律师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遵循“法官行为规范”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四项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既然从事律师的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八种行为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在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会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经常教育法官、律师务必牢记在心。第二、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三、扩大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内外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又要使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互相监督。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从而有效推动了律师与法官在互相监督中的良性互动。第四、加大对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机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调整,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法官与律师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法官与律师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第五、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为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建议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并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的真实性。第六、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队伍纯洁。人民法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不断完善院、庭、局、室、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还要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新举措、新典型。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当事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究处理。只有这样,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制度才能得到正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贯彻落实。
    符胜歌2019-11-05 22:04:58

相关问答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法律规范只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所针对的对象为一类人,因此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当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或者说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实时,才形成了针对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的。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扩展资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角度看,法律侧重于工具理性,道德则倾向于价值理性,二者不可分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法律本身是由人制定、参照和执行的工具,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蕴含了法律制定者的价值理性和道德理想,工具在设计制造和选择使用时都存在一个价值指向问题,都离不开价值理性。但任何工具都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不能贬低法律的作用,也不能认为它是万能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工具,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离不开价值理性。当法官和律师丧失道德约束时,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他们变为“恶法”,再多的法律也难以约束他们。对于这一点,近些年中国政法系统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的现实事件可以作为实证,难道国家政法高层、国家大法官和全国著名律师还不懂法?非也,是懂法者丢失了基本道德,不再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也许有人会说,这些人最终还是靠法律来制裁的。但前提是:最终审判制裁这些人的另一些法官和律师必须有道德、正义和良知,否则徇私枉法还会无限循环。法律必须通过道德才能真正得以维护从哲学的内外因关系看,道德的实现靠“自律”,法律的实现靠“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约束是内因,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属于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因此,法律这一“外因”,必须通过道德这一“内因”,才能真正得以维护,才能实现其价值,道德作为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中,我们必须抓住内因、根据、主要矛盾,社会治理的根本是道德建设而不是法律制裁,尽管法律制裁绝不可少。比如,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中,我们看到一只只“老虎”和“苍蝇”被抓,甚是高兴,但是,打“老虎”、“苍蝇”只是治标,只是在“不敢腐”上迈出了第一步。虽用法律方式对已腐败者进行了强力惩处,但“靠关系抢占社会资源”的民众腐败心理和“靠权力来寻租”的官员腐败心理依然广泛存在。只要“商品拜物教”的信仰还存在,只要“钱本位”、“官本位”的信条根深蒂固,不破除“内因”中“行贿受贿”等非道德诉求,只要人们“不想腐”的文化心理没有形成,就一定还会前“腐”后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需要的,能治标,能震慑,能促使“不敢腐”的心理产生,但只有高度重视道德环境建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人民论坛网-从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既然律师事务所是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雇用劳动者律师事务所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他所雇用的一切人员均应当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如果他没有按劳动法律法规来操作就是违法行为。你说律师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来领取酬金的,不应该雇员,这个说法我不认可。好比很多公司招聘的业务员一样,业务员没有底薪,只拿提成,是以自己的收入提成领取酬金,是不是业务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那全中国的业务员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都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应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既然雇用了律师来所工作,就应该签劳动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是利用律师事务所这个平台来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通过律师的服务来赢利的,律师好比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员一样,双方肯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这样操作,律师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需要向法院起诉。所以律师在进入律师所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些,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有一定的道理。我也赞同,但实际好些地方都认为律师和律师所不是劳动关系,还真值得探讨啊!!!!向你学习!!!有时间多交流交流!有利于自身水平的提高。
信托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才能成立的,目前共65家。实际进行业务的一般也就在30家左右,比较知名的有新时代、新华、中信、中融、四川、华润、华澳等等。
信托公司名单明细如下: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我国由银监会发放牌照的信托公司共计68家。
1、央企控股类信托公司24家
2、地方政府控股类信托公司9家
3、地方性国企控股类信托公司22家
4、外资银行参股6家
5、民营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