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法律后果如何

辛士祥 2019-11-06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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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扩展资料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的条件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5、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米夏夏2019-11-06 15: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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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黄真浩2019-11-06 16:05:01
  •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齐晓李2019-11-06 16:01:18
  • 随着土地资源的升值,农村债基的买卖情况也逐渐被人们关注,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条件与农村宅基地买卖容易出现的三个问题。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三、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点击房产信息。
    龙希庆2019-11-06 15:55:32
  •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宅基地转让纠纷该如何处理?1、协议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效力要看具体的签约对象,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的,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且未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了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和生活需要,不能像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进行转让。2、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但是由于关系的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因此一味的恢复原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上海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如果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恢复原状;如果该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居住使用,那么本着尊重和维持现状的原则处理,驳回产权人要求购买人迁出的诉讼请求。3、如果遇到拆迁怎么办?宅基地转让协议签订履行后遇到拆迁的,那么法院可以直接以判决动迁款的归属的方式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购买人是被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动迁款均归购买人所有,如果购买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甚至是城镇户口的,那么在动迁款分配过程中按照三七开的原则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黄皓翔2019-11-06 15:18:26

相关问答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妇女发展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也是我县妇女事业发展的鲜明主题。广大妇女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临港经济强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和谐发展,推动妇女事业与其他事业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是密切党同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工作,有利于促进妇联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延伸党的群众工作手臂,扩大党的群众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县妇女工作新局面。二、努力推动我县妇女运动事业新发展1、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妇女运动的指导思想。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必须要坚定不移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团结动员全县广大妇女广泛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构建和谐唐海的进程中创造新业绩、建设新生活、实现新发展。2、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物质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妇联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找准妇女工作与唐海发展的结合点,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活动。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加大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普及力度,继续做好“阳光工程”培训,确保妇女培训人数达40%。注重选树培植女能手、女经济人,深入开展“五朵金花”竞赛活动,加大“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建设,大力开展“创三化庭院、争十星之家”竞赛活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动员城镇女职工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活动,采取多层次、多门类的技能培训,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无业妇女自主创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下岗女工再就业援助行动,多渠道为妇女就业与创业搭建平台。要引导科技教育战线广大妇女发挥自身优势,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公民整体素质方面施展才华。加大资金投入,对贫困妇女实行培训援助,扶持她们摆脱贫困。重视妇女人力资源开发,切实抓好教育、培养、引导和使用高层次知识女性的工作,推动形成各类妇女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和环境,为她们成长和创业提供广阔舞台。3、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政治文明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民主意识、法律意识,自觉行使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的比例,增强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建立和完善妇联组织参与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制度,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吸收妇联组织的人员参加,并充分听取她们的意见。各级妇联组织要教育引导妇女群众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坚决同各种邪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积极引领广大妇女投身精神文明建设。要注意加强和改进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增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妇女大力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科学民主精神,争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道德实践,以创建“学习型家庭”为切入点,广泛开展“星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培养和选树富有时代特色的妇女典型,并作好典型的后续培养和提高。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把开展家庭教育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家庭教育新模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5、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推进《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根据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促进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服务,场、镇应配备专职妇联主席,并应与场、镇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县直妇委会主任人选应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村妇代会主任是党员且条件具备的要参加村党支部,非党员的村妇代会主任要依法进入村委会。村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级领导副职的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在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时,村妇代会主任应与村级领导同步进行。12、加强妇联组织的能力和作风建设。各级妇联组织要紧密联系妇女发展的实际,结合妇联自身建设的实践,进一步明确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的目标与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团结动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能力、引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能力、开展妇女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促进妇联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强化为妇女群众服务的意识,把一切为了妇女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拓宽联系妇女群众的渠道,建立健全妇女情况直报点、基层联系点等情况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妇联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妇联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善工作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妇联工作的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