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辛崇干 2019-11-06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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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属于集体的宅基地,个人不能私自买卖。只有土地所在村委会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不对外部人员办理。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村委会申请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赵骥万2019-11-06 15: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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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证也就是现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你所建房的土地来源是合法的,而房屋产权证这个就不解释了,至于在拆迁时,理论上说是只补偿建设房屋的费用,而这个宅基地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但实际拆迁中还是要补偿的,至于补偿多少就看你和来拆迁的部门怎么谈了。
    齐晓娇2019-11-06 16:01:26
  •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有效条件:转让人转让的属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要经村集体同意、要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转让、单独宅基地不得转让要随同住房转让、受让人有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双方私下交易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无效。
    樊成钢2019-11-06 15:37:24
  • 可以。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4号: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扩展资料:宅基房虽价格低廉,但存在三大硬伤:一、“小产权房”违法,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小产权房”交易中所谓的“集资房协议”、“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二、由于不合法,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这类房屋在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损失也就无法得到赔偿。三、宅基房买卖一旦遇到纠纷,购房者将无法维权。有些村民低价买了房子后,又转手把房子卖给别人。或者根本就是以自己的名义替别人买房,两人之间虽然有协议,但因为大前提不合法,一旦有一方反悔,将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宅基房。
    贺龙龙2019-11-06 15: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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