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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牵扯到众多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农村住宅部准买卖,因此你的买卖合同肯定无效,其次,没过户所导致的结果是物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就是产权还是原来的人,第三,你提到的夫妻共有财产,未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从整体分析,大前提是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住宅不允许买卖,合同无效。买卖无效,款退回,产权不发生转移。但是在青岛的法律实践中,中院在审判类似案件中,引进了一个2年得失效,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2年内部宣告合同无效,则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因为,随着大量的拆迁补偿,很多以前的老房子面临拆迁,而这些老房子已卖给其他人,在金钱利益面前,很多人开始起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中院出台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其他地方,法院怎么实践还未知,从理论上分析,还是无效的。
米如何2019-11-06 15: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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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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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宅基地在任何时候都是县政府批准,这是原则问题,逾越不过去。试点地区已经开始流转宅基地了,不管群众说是什么不要紧,按照流转程序执行就行了,一旦政府再次批准,就是批准了,与前者没有关系。其他地方公开说买卖房子,而且又不拆除拉走建筑材料,这是买卖宅基地,这是违法行为。
齐智慧2019-11-06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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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同样需要区分具体情形,一般而言,如果交易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没有违反地方有关限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如果交易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那么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
黄百煜2019-11-0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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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口在农村的村民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但不准买卖;若是申请宅基地建房确权后,同一社区的成员可以买卖过户。申请宅基地符合规定的村民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宅基地申请书,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售房的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建房办审批同意带着上述材料到当地建房办申请审批,建房办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后盖章证明,同意该房屋买卖过户。
赵风霞2019-11-06 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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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龙湾区村民,1995年经村委会同意,以我父亲名义买下了同村的两个叔叔的一间宅基地及老屋,所立的协议书上有村委会盖印,买房过程中,几个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如今买房款早已付清,房屋早已翻建,但由于这期间我市农村宅基地政策几经变化,过户手续异常繁杂,至今房子的过户手续还没办好,现如今我父亲已过世,母亲还健在,目前该房产只能办转给我母亲名下了,请问原来有我父亲名字的协议书还有用吗?我母亲有必要与卖方重新签写协议书吗?对方如不肯再签怎么办?请问法律有这方面的协议书继承履行的规定吗?如对方借此机会变卦我们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首先,这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为交易常态,是中国广大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他们可以购买别家的旧宅基地或者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其他用房用来建造房屋,因此该买卖协议依法认定有效。房屋产权未办理过户是由于政策原因,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其次,你的母亲没有必要与出卖方重新签订买卖协议,依据先前的房屋买卖协议,你父母亲依法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实际物权。再次,对方如果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借此变卦,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如果有造成你的损失,可以一并主张。协议没有继承履行一说,除非该协议中明确约定涉及到继承人的相关权益且经过继承人同意。
赵馥洁2019-11-06 14: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