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有用么

简祖寿 2019-11-06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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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2019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要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检查与曝光力度。通知要求,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持续“亮剑”,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揪住一点、查深查透;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此外,要突出透明度监管,继续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适时曝光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通知明确,要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提高和改进保险服务质量。通过升级管理系统、加强投诉通报、强化投诉考评和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等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管爵杉2019-11-06 15: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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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据目前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框架进行由浅入深的思考,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相关设计与完善措施,力图使本文能够在同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具有实践性、指导性、前瞻性。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专属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行业内如何有效地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银行消费者作为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重视。由此,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哪些问题、如何高效开展工作;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专门机构,怎样履行自身义务,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日益突。银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立法方面不足的现状银行消费者这一概念本应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这一专业领域的具体延伸,但并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别是来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确认。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该法颁布实施于1994年,至今已经有19年的历史,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比如对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二是从该法第2条来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调整主体称呼为“消费者”,本身就很模糊,没有对主体的身份性质给予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将自然人归为《消法》领域保护对象的通行做法,但这仅仅是一种通行做法或者说习惯成自然。仅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们现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义中“生活消费”的这个消费目的来定性显得过于狭隘,无法适应金融行业的消费交易特点,比如,就我们银行业来说,基金理财、代理国债以及一些中间业务的开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这个范畴.这还不涉及我们银行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这个方向上来认识这个局限性。
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投融资领域的法律解决方案供应商,诞生于2019年3月,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坐落于风景秀美的天下泉城济南,在国家级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拥有宽敞、明亮、舒适的办公环境。源于“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高行诠释了高行人以德为本的执业理念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合伙人大多来自于知名企业高管职位,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感受到在法治中国的今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市场经济竞争主体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自立所之初,确立了“研究企业,服务企业家”的经营理念,注重法务的战略价值,并与客户共成长。在共同的执业中,高行人达成了“成为最受尊敬的律师事务所”的共识,并担起了“为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和公正待遇,维护市场法治”的神圣使命。基于律所定位准确和理念正确,自成立以来,律所在并购重组、税收筹划、大要案件、金融资本、土地矿产、知识产权等业务和领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尤其在重大重组和大要案件方面,充分体现了律所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也获得了当事人、政府及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好评。先后有多名律师获得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律所也被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发展地方经济特别贡献单位。律师事务所也从创业之初的几个人发展到30多人,并成为英国高纬绅的全球合作伙伴,和税务、财务、投行、私募基金等多家机构也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确保了为客户提供国际化的高端法律服务。
315消费者维权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例如在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中,原告提出自己曾在被告处购买一瓶化妆品,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痛痒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涂搽该化妆品所致,花费医疗费2000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就需要至少提出三个证据才能使本案成立:一是与被告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购货发票;二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三是医疗费单据。鉴于消费者对某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4、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扩展资料:315维权的主要职责是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315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