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非允许外籍人员接手华为,究竟是为什么?

米小娟 2019-11-06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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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公司股权控制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通过占有公司最多的股份。你在公司的股份大,语气就大,声音就大。即“同股同权”。也就是说,假设A有10%的股权,那A就有10%的投票权,不会是9%,也不会是11%。所以,如果某个股东的持股比例降到了50%以下,那么通常就被认为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二:通过游戏规则的制定,灵活运用。华为就是这种形式。据公开数据,华为有两个股东,任正非占1.01%,其余的98.99%,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华为的公司章程里规定:“任正非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华为决策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就实现了控制。从法律上说,华为公司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近9万名员工持股98.99%;另一个是任正非,持股1.01%。尽管华为多年来,一直对内部员工进行配股,但这些股票并非真实存在,华为员工持有的股票,仅仅属于“虚拟受限股”,华为员工只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该股份在法律意义上和公司所有权毫无关联。而能够决定华为集团归属的,仍然在于任正非持有的自然人股份,以及“华为控股工会委员会”所持有的近99%的法人股股权。另外,获取分红的资格与员工身份绑定,离职员工的分红权会被剥夺。所以说,华为员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华为公司股东。华为的老板,有且只有一个,就是任正非。
齐晓刚2019-11-06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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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正非再伟大,也逃脱不了中国传统的“父业子承”的观念。在他的心中,他一手创建的华为帝国的最理想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儿子任平。我记得以前看过一本关于IBM创始人老沃森和他的儿子小沃森的故事的书--《父与子》。老沃森一手创办了IBM公司,把一个生产打孔机的小作坊发展成为生产计算机的国际大公司。但无论人们怎么劝说,老沃森在他的任内就是不把IBM上市,他在等待他的儿子小沃森的成长。小沃森在小的时候是个小混混,吃喝玩乐,到处闲逛。到了30多岁的时候才回到IBM公司。从公司销售员做起,在公司各个部门都工作过,最后在40多岁的时候,接过老沃森的班。小沃森上任后,大胆改革,组织开发了几款新型的计算机,一举奠定了IBM在计算机领域的霸主地位,并成功地带领IBM上市。热衷于学IBM的任正非,当然希望沃森父子的故事在华为重演。任正非的女儿任晚舟。她待人随和,毫无老板女儿的架子。没事时,我们经常在前台和她聊天。她非常勤奋,一边工作,一边读书,最后拿到了天津南开大学的博士学位。在我离开华为时,她是华为香港公司的财务总监。可惜她是女儿身,不能接任总的班。后来,他去了中国科技大学读书。毕业后到华为的市场部,采购部,中试部等多个部门工作。他在中试部工作期间,中试部的总裁是李晓涛。在他离开中试部的时候,李晓涛给任总写了一份《关于任平在中试部工作的总结》的报告。任正非把这份报告转发给所有副总裁。同时,任正非还亲自写了一封感谢信,大意是:任平在公司工作期间,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支持,我代表任平向大家表示感谢。我收到这封信时还觉得莫名其妙,心想:“老板怎么这么客气呀”。也没做什么反应。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黄耀旭谈起这件事,他说:“我们反应都太迟钝了。老板发这封信的目的是想看各位副总裁的反应。结果没人给老板回信,老板很不高兴”。我这时才恍然大悟,真后悔错过了一次表忠心的机会。在99年的时候,有一天忽然接到任正非的电话,他说,任平一周后要去北京,到时候让他到北研所跟你学软件开发。我满口答应,并做好接待任平的准备。但等了两周后,还没有任平的消息。我给任平打了几次电话,都是关机。好不容易打通了一次,他告诉我他在北京外国语学院读英语,没时间到我这里来了。我又错过了一次机会。在李一男第一次向我透露他将离开华为的消息时,我吃惊地问他:“你不是老板的接班人吗?怎么会想离开华为呢?”。李一男笑了笑,说:“哪里轮得到我呀”。以他的性格,他是不可能在任平的领导下工作的,所以只有早做打算。任正非已经为任平的接班做好了一切准备,包括管理平台,辅佐大臣,现在就等待任平的成长了。
    黄看看2019-11-06 16:01:00
  • 这要从华为的股份制说起,华为没有向外界融资,只进行内部融资,股权都在员工手中,员工走的时候股权会被收回。他是华为的灵魂,就像大脑一样,占人体的比重很少,但它就是中枢。我也非常佩服任正非,作为企业家,他当之为愧的为更多的员工谋福,希望解答了的困惑。
    辛国秋2019-11-06 15:06:11
  • 孟晚舟CathyMeng,任正非之女,现任华为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主要负责华为公司的财务运营及管理,包括财务策略、风险管理、融资筹划、税务遵从等业务。
    边吉来2019-11-06 15:02:31
  • 众所周知的信息是,任正非只有不到2%的股份,98%以上的其余股份为工会股。但实际上,任正非是华为的实际控制人。那么问题来了,任正非是如何实际控制华为的呢?是控制了华为工会股,还是依赖于安插自己的女儿孟婉舟和自己的儿子任平任要职?答案或许有些不同。1首先,任正非华为的创始人,是华为公司的精神领袖,在华为是有很高的威望和地位的,足以支撑其掌控华为。2尽管任正非只有不到2%的股份,但任正非确实个人持股中最高的,除了任正非之外,华为没有第二人还拥有如此高的持股。而且98%以上的其余股份为工会股,也不是掌握在单个员工手里,而是工会代表手里,而工会代表是需要选举的,总体上还是可控的。3重要的是,全华为只有任正非一人拥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事项或者决定,任正非是有权利否决的,这实际上是很大的权利。尽管任正非曾在采访中透露,近些年他自己从未使用过否决权,但并不代表其在必要的时候不会使用,也不代表将来。4任正非是华为对外的一面旗帜,是鲜明的品牌形象。可以说任正非是华为的窗口,是华为的形象,外界对华为的认知,很多来自任正非的讲话,甚至来自对任正非本人的认知。5当然,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基业长青,接班人的培养和过度是非常重要的,这点对于华为和任正非来说也是,如何能够保证在接班人手中华为依然强大,是华为和任正非都需要考虑的问题。但华为的接班人会不会是任正非的女儿或者儿子,还是其他人选,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
    齐晗兵2019-11-06 14: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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凛冬将至:2019或成“羊毛党”的末日之年摘引:从在网络上搜罗各种优惠信息占小便宜,到非法倒卖他人身份和银行信息。在一条暗流涌动的黑色产业链里,悄悄地滋养着一批噬血者,他们被人称为“羊毛党”。羊毛党”们每月的收入可能是你工资收入的几倍,同时干着令人发指的罪恶勾当却不为人知,他们似乎活的有滋有味。但是在2019年,“羊毛党”的末日可能真的要来了!什么是羊毛党?关于什么是羊毛党,从可以查到这样的定义:以80后为代表的白领,对搜集各大网贷平台、电子商城、银行、实体店等各渠道的优惠促销活动、免费业务之类的信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有选择地参与活动,从而以相对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物质上的实惠。这一行为被称为“薅羊毛”,而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就被称作“羊毛党”。其实羊毛党最早在06、07年就开始形成,当时主要的羊毛党还是一批80后懂互联网的年轻人白领,相对数量级比较小,而且大多数只是去参加各类促销活动和免费业务,比如填写某个调查问卷,然后商家会邮寄给你一个纪念品,这样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爱占小便宜。这些群体由于有共性,慢慢的逐渐集中起来开始进行交流,从单一的QQ群发展到一些专业论坛交流,诞生了最早“羊毛党”网站--赚客X。互联网瞬息万变,羊毛党也在不断进化。进入2019年之后,由于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羊毛党的本质发生了变化。从单一的搜罗优惠信息,转变为互金平台搞注册、圈投资、收返现的“拉人头”业务。那么问题来了?人头不好拉怎么办?没关系,“羊毛党”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搞到他人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等一整套信息,自己来冒充人头,只要能领到互金平台的返现即可!于是,一条黑色的倒卖他人信息的产业链开始生成。羊毛党的现状:有专职、有兼职,从职业刷单到每月“躺收”几万元在羊毛党的聚集地中,现在形成专业论坛有两家:赚客X和赚客X家。相对来说,“赚客X”里面的用户更老、层次更高,基本都是多年的“羊毛头子”和“羊毛大神”,他们在羊毛党中拥有极高的威望;赚客X家里主要是一些中小型羊毛党聚集地,以发小任务为主,这两个论坛的人互称对方为“隔壁”。在这两个论坛里,聚集着大量的“奇人异士”。有人仅仅1个人就掌握着近20000多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各类信息,他们称这样的一整套信息为“资料”;也有人精通计算机程序,通过所谓的“机刷”模式,能让机器在1分钟就能完成注册几十个账号,让人叹为观止;还有资料比较少的小白,通过发任务进行“手刷”,将平台的奖励佣金分成,让别人替自己完成任务.......更有甚者,明码标价公然叫卖他人信息甚至直接发动DDOS攻击互金平台。这些羊毛党最早通过淘宝刷x单的模式来套取商户利益,近年来伴随着淘宝不断地安全升级和加大处罚,让不少钻石级别的“羊毛党”都被封号。于是羊毛党们纷纷转战,互金平台就成为了他们最重要的战场。在这里,他们会彼此询问哪里的“羊毛”好撸,哪里的“羊毛”已经到账,然后瞅准一个平台蜂拥而至,像一群吸血鬼一样迅速吸干平台。在赚客X家里,有“羊毛头子”直言自己每月收入接近2万元,而且基本不要自己去干,只要发动下线即可。最顶级的羊毛党,已经完全职业化,除非是大单才会亲自去做,剩下的时间基本都放在如何收“资料”以及养“号码”的过程中。顶级羊毛党”会与一些专业的盗窃团伙勾结,在盗取团伙盗取他人钱财的同时,将盗取他人的身份证的低价收购;也有通过银行和电信的“内鬼”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最终将信息拼凑形成一个完整的“活人”。这样的一套“活人”资料在黑市上叫卖价格非常贵,会达到400--500元不等。当然其利润也非常可观,这样的一套资料,在上百个互金平台做一遍“薅羊毛”任务,通常能够获利在4000-5000元左右,价值翻了接近10倍!羊毛党的寒冬:2019年或成“羊毛末日”羊毛党对互金平台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目前已经导致很多互金平台不敢做促销拉新活动,因为一旦优惠力度大一点,就有可能造成新来的都是羊毛党,要么就是来了注册绑卡绝不投资,要么就是活动一结束立刻撤资重新寻找新羊毛,毫无忠诚度可言,对平台的伤害度非常大。同时导致一些被盗用身份信息的客户,无法正常注册投资。但所有的这一切,可能都会在2019年终结。据某平台内部人士透露,监管层面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并召集相关平台负责人约谈“羊毛党”的问题,主要是涉及盗用他人信息及恶意“刷单”。若恶意刷单骗取的金额较大,实际上就涉嫌到诈骗罪。而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目前的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了二条,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显然,如果盗用他人信息及恶意刷单行为将以涉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网络上兜售刷单教程、刷单软件的行为,也完全符合上述“传授犯罪方法”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客观行为要件,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面对出台的各种严厉的监管政策,线上的羊毛党已经明显有所察觉。他们最大的感受就是今年“羊毛”明显难薅了,赚客X家上的某大羊毛头子就直言不讳,进入2019年以来,自己1月份只赚了800元,感觉这个行当快没有希望了。而各家互金平台,为了打击羊毛党也是使出浑身解数,从技术手段上到活动规则上,既不希望打击合法用户热情,也要坚决去除每一个羊毛党。随着互金行业的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断升级,相信互金平台的“羊毛党”也许真的要冻死在2019年的冬天。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2、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3、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19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供应链金融可以大致分两类,对上游供应商,重点是应收账款融资等,对下游经销商,重点是融资租赁等;商业汇票的底层资产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票据化之后,操作更方便,风险更低。非银行机构,更多以商业保理的形式开展业务。今天,我们先聊聊,为什么红利圈等供应链金融平台还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先来看一组大事记:2019年6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商业保理业务试点运营。同年12月,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终于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正式认可。2019年8月商务部办公厅引发《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行业统计,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全面摸底。商务部对商业保理的管理进一步升级。2019年3月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根据商务部《关于征求和意见的函》要求,在广东省商务厅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东省开始成为保理行业排头兵。2019年1月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之后,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的应收账款年末数不得高于年初数,国家发改委提出应收账款占净资产高于一定比重的企业不得发债。2019年2月央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机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2019年11月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建立信用评价和筹集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19年3月央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2019年5月央行、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始为规范应收账款融资,提出系统性方案指导。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成为本次意见所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相比网贷,供应链金融、票据融资领域,政策层面的关键词,更多是鼓励、推动、支持等,更重要的是,供应链金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新金融”,只不过在互联网技术、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了全新的动力与引擎,现而今政策层面重点鼓励,既是对过去的矫正,也是对未来的指引。沉淀、沉默日久的供应链金融、票据融资业务,可以说是新金融领域里,最有“前途”的业态。因为票据业务不仅起步晚,而且圈子小,有些投资人大大可能会觉得红利圈在互金圈名气不大,但在这个垂直细分领域,我们的影响力正日渐扩大,也正慢慢成为票据业的领头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