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代客理财属于刑事责任吗

赵魁皓 2019-11-06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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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2、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3、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19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黄百煜2019-11-06 1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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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轻者是赔偿你的损失,重者是给期货公司警告和评分降低的处分。我看你是郑大的?如果你要投诉期货公司最好是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有什么可以帮你的,作为师弟,我非常乐意效劳。
    齐晓天2019-11-06 15:55:13
  • 取消从业资格,相当于永远不能进入期货市场了。
    辛均志2019-11-06 15:20:34
  • 是违法的。他们跟你说可以保证帮你赚钱么?这明摆着是不可能的啊,理财投资一定要保持理智。
    齐新玉2019-11-06 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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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投资工具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工具之间进行分配。●资产配置兼顾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合理。●投资规划的过程即是资产配置的过程。2.为什么要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对长期投资收益影响最大的因素。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对资产的组合管理,可以避免对单一产品的择机选择,对入市时机的择时考虑。●资产配置组合投资可以充分分散风险。●在承担同等风险情况下,稳定提高投资收益,在获得同样收益情况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3.大类资产配置有哪些类别●大类资产的配置类别包括货币管理类、债券信托类、基金股票类、实物投资类其他投资类等。4.何时做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开始于理财规划报告的撰写阶段,一般面临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进行调整:1.家庭或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家庭结构的变动、家庭目标的变化、资产负债的变化、个人理财取向的变化等。2.宏观市场面临重大调整时,如经济周期波动、利率调整等。3.资产配置中所选取的投资工具出现异常变化时。4.出现新的适合的金融产品创新时。因此,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5.怎么做资产配置首先要考虑影响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安排和收益要求的各项家庭或个人因素,其次要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最后要掌握大类资产风险收益的特征情况。在此基础上,各类资产再进行:●长短期限搭配。即根据设定的理财目标对资产进行长、中、短期的配置,并且根据不同目标的需要和重要性排序按比例安排。●不同风格和风险互补。包括不同资产风格的互补;同一资产不同风格的互补。高中低风险的互补。●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选择重点不同。基本思路是根据各种资产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不同,确定投资组合中不同资产的类别及比例。6.进行资产配置应注意的几个要点●必须明确的是资产配置是服务于家庭理财目标的。●资产配置事实上是一种分散投资,它要求投资品种间的关联性较低,关联紧密就达不到分散风险和平衡收益的效果。●资产配置的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来体现,因此,要有长期投资的理念。
摘自Beta理财师《成长手册》——理财经理有效率的一天调查发现,理财人员的销售活动没有重心,每天时间没有做具体的有效利用。例如,你每天可能有80%以上的时间用在作业性的工作和服务客户上,销售的时间只有20%左右,因此,需要提高更多的销售时间。而其他个人专业知识的成长、销售技能的训练提升,也需要时间来学习。所有这些,都关系到理财人员的时间管理问题。虽然时间管理是一种自我管理,但可能由于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大,总有情绪高涨或低落的时候,情绪好的时候多做一点,情绪不好的时候少做一点,很难完全靠自我管理来控制,总是靠个人的意愿和工作热忱也是不够的。因此,理财人员还要制定有效率的工作时间安排并严格遵守,时间管理决定理财人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哪部分时间上,将每日最新的信息专业知识,正确的有效率的时间安排一点一滴地积累起来,形成习惯,养成“赢”的惯性。早期开始理财业务的分行网点,为了提振士气,每天上午开张前的半个小时都会有一次分行网点主管带领的晨会,在晨会上分行同事轮值将昨日发生的市场信息、财经新闻阅读给同仁分享,然后汇报检视昨日的工作业绩,计划今日之工作,之后回到各自岗位开始一天的销售工作。现代的零售分行越来越重视时间管理,强调“对的人在对的时间做对的事情”,对每个工作岗位的日常工作细分越来越明确。渐渐形成在分行制式化的工作管理模式。早上8:15财经资讯更新这个时间用来了解昨日全球股、汇市行情,昨天市场发生什么事情?外汇市场发生什么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对未来会有什么样的影响?等等。掌握这些讯息的好处是,理财经理再接下来的工作中可以依据并运用这些专业的资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客户可能会问到,或者可以将这些资讯内容作为与客户谈论的话题。早期做这个步骤的时候,在分行每天会找出一位理财经理来做一个简短的财经简报。随着资讯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增多,银行发现需要有一个专责的部门来统一银行对市场看法的口径,也是是银行的“HouseView”不太繁忙的时候打电话给客户,或拜访客户,继续当日的业务活动。因此,更多业务活动安排视乎个人的计划和工作需要。有的银行会在18:00安排业务会议,在当日营业结束后会有一个当日业绩检讨的会议。这些都是因时、因地、因人的弹性变动,其目的都是为了通过时间管理来让销售更具效率,使自己在每日工作中养成“赢”的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