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想进入银行的客户理财部门,不知待遇情况如何?

樊建祖 2019-11-06 14:46:00

推荐回答

什么样的待遇就要看你的个人能力和这我衡量了!了解你从事的行业包括你这个行业同岗位的薪酬。
龙小翠2019-11-06 15:54:54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一、待遇篇我想这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所以放到最前面来讲。银行的待遇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工资福利补贴绩效奖金1、基础工资:银行的基础工资是根据不同的员工职级来发放的,分成不同的档次,比如我们银行分成10个职级,据说工行是25级,MS是13级,每个职级对应不同的基础工资。刚进银行的人通常是最低职级,基础工资最低,我第一年的基础工资是两千多一点,如果银行经营业绩好,基础工资每年会有5%左右的涨幅。2、福利:。其实呢,现在的大部分工作都是这样的。2、如何进银行?银行一般招聘都是要财经相关专业的,当然其他专业的也会招少量,我有个同事是学化学的。银行现在的员工流动性很大,经常都有人辞职,所以每年都会招聘不少人。想进银行的同学,如果现在还没到大四的,一定要把英语四级过掉,最好六级也通过,平时多参加一下学生会和校园活动。现在准备进银行的,一定要看一点经济、会计基本知识,还有公务员的行测,笔试时需要,面试的时候要表现的踏实、有热情、能吃苦、沟通能力强、有营销意识。3、银行的前景。在进入银行之前,我们大概只知道银行是存钱取钱和贷款的,进入银行之后你就会发现银行经营的业务其实很多,而且你也会发现有钱人很多,经过几年的灌输,这些人现在都有一定得理财意识了。现在的银行都在逐渐将业务重点转移到个人理财和高端的财富管理上面来,虽然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理财经理还不像国外那种高专业性、高收入,算不上是真正的财富规划,但是至少整个行业都在有意识地像这个方向发展,中国以后的私人理财肯定是大有前景的,关键看我们能不能等到那一天了。但总要有人作为铺路者的,如果它刚好选择了你,而你也鬼使神差地选择了它,那么你就去做一个最专业的铺路者吧。
    龚子龙2019-11-06 15:06:03
  • 我在北京建行做银保工作,天天跟银行人打交道。把我的所见写给你,当做参考。首先说句题外话:进了银行的人都要具备销售能力,换句话说就是随时要做销售工作。所以如果有在银行打拼的想法,现在就开始学习如何当一名销售吧。银行可能会拒绝一个博士生,但永远欢迎一个优秀的销售。1.做个人理财也像做信用卡一样出去跑吗?或者就坐在银行大厅.回答:如果是银行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职位,是不用出去跑的,就在银行大厅,不过要坐也要站。相比较来讲,属于是收入不错的职位。2.进银行大厅以后,假如左边是柜员,那右边围绕桌子坐一圈的,那些是做什么的?是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吗回答:银行里的人分以下几种: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保险销售员单位属保险公司),证券商在外面的时间要多些。其他人员只能在外面。3.个人理财客户经理这个工作好不好?有前途吗?辛苦吗?回答:收入很好,也很有前途,同时也很辛苦----包揽银行与客户二者的所有大事小情。比如向各种客户推销各种产品像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银行卡、银保、基金之类,以及客户与银行关系的发掘、建立、维护。知识储备方面涵盖了多个专业领域,包括金融学,法学,管理学,人际学,销售学,成功学等等。可以说是我见过的比较复杂的职业,对人的意志力和恒心要求较高。4.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在银行里算是个什么职位,一个月能赚多少钱保险点估计,也会有银行的年终奖金吗?回答:算是比柜员高,比所长/行长低的职位。赚多少取决于工作单位规定和当地消费水平。北京建行这里的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差的月薪也有四五千。年终奖肯定有,因为连柜员都有。5.我是专科生,专科生能够成为银行的正式员工吗?我们现在是合同工,3年1签的.回答:这个问题比较严肃。真要严格按照招聘标准的话,原则上只招研究生,如四大国有银行。其他银行也许标准会低些。这个还需要你和银行的招聘人员或部门多沟通,多问。如果你是通过关系进的银行,则可以无视。
    章要在2019-11-06 15:02:22
  • 1、银行的部门分为前台部门。一般前台部门要承担业务拓展职能,也就是平时说的销售任务。个人业务方面一般的销售任务包括:发卡量、代理基金销售量、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等。理财经理属于前台。2、各家银行对前后台都有不同的职级划分,同等级别,前台人员比后台人员收入要高一些,主要体现在业务奖金上,因为理财经理要背销售任务,任务完成就能拿奖金。后台人员没有销售任务,拿平均奖金。3、各行对理财经理的要求不同,一些大银行,如工行,高级个人理财经理是可以出去见客户的,高级理财师还有自己的独立办公室,用于接待客户。4、个人理财经理一般不需要应酬,即使有,也是你个人觉得需要,请客户才会做的。没有所谓的应酬。5、工作时间方面相对于柜员要有灵活度,银行柜员不能离开柜台,工作时间固定;理财经理相对不那么死,但各行规定也不太一样,职级越高,客户越多,灵活度和自我调配能力越强。6、如果你是个外向的人,希望有更多的发展,理财经理是个不错的选择,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前途相对于柜员来讲更宽阔些。但有一个问题是,邮政储蓄银行属于新银行,客户群体比较小,营销难度可能大一些,相对于工行和建行这样的银行来讲,客户基础大,营销的难度可能相对好一些。但如果愿意挑战自我,应该选择理财经理。祝你职业发展顺利。
    辛国文2019-11-06 14:57:52

相关问答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证监会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2、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3、自然人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19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理财产品根据币种分类主要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以及双币理财产品;根据收益方式分类主要是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一般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一般银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在股市不景气,楼市、车市观望的情况下,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的“闲钱”正开始增多。个人存放在活期存款账户“闲钱”在保证存款流动性的同时,会尽量获取可能的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一些短期理财产品就成为这些资金的追逐对象。银行以及基金公司在理财市场上推出了不少针对短期、流动性强的新型金融产品对留有流动性的个人而言就是不错的选择。除了七天存款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等创新品种,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也出现了理财周期越来越短的趋势。而从各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的宣传来看,似乎都是保证本金安全,在保证流动性前提下,实现高于较高的收益,是集平稳和灵活于一身的短期投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准现金”的现金管理工具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利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代其他机构销售的产品,商业银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