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谁负责缴纳?

黄煜平 2019-12-21 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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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这个是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也不例外。那么就有如下两个问题:1、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由谁买?其实谁为劳务工缴纳社保是可以由企业与劳务公司双方协商的,但是无论如何协商都要有一方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保。如果说按照规定,派遣人员是由劳务公司派遣给企业的,应该由企业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保产生的问题,自然是劳务公司承担了。2、劳务公司不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有什么影响?①小心反被员工投诉。虽然劳务派遣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事后有权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而且补缴起始日要从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②发生工伤、生育、医疗事故情况下,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和风险。法律规定,即使劳务派遣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企业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责任。③企业受罚,信用度下降。劳动行政部门会有定期检查,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即使劳务派遣工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企业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被罚款的企业会列入黑名单,对以后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疑问,如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大令保~。
连丽阳2019-12-21 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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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以农保替代五险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黄石全2019-12-21 15:20:12
  •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直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缴交,但劳务派遣公司会向用工单位这笔费用。从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目的来说,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的是法律责任,而用工单位承担的是经济责任。不管用工单位是否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缴交社保。
    黄盛忠2019-12-21 13:56:49
  •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你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时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社保,在没有派遣的情况下,应该付给你当地最低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
    麻益良2019-12-21 13:39:26
  • 第一,法律对劳务派遣行为有要求。一是要有资质,比如注册资金要求,还要办理行政许可等,不是说派遣就可以派遣了。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签订2年合同,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义务。现在来看,单位就是发工资,其他什么都不管,这跟现有的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和宗旨严重背离。第二,作为用工单位也是有义务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而且法律强调,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现在,单位借口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一推了之,你的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害、劳务公司用工是否规范他们一概不管。第三,随着2019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在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越来越严,用工也逐步规范起来。但市场是变化的,用工形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对于这种用工多元化的现象,我们如果不及时研究、应对,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单位钻空子,从而造成职工权益受损还投诉无门。具体到你这个情况,我看就是如此:一是你没有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缴纳社保,二是工作时间完全是全日制的,三是该送餐任务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你就为这一家服务,即接受他们指令,按时按点送达,完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现单位这样做,无非是转嫁风险,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法律规定很明确: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一律无效。建议你向劳动部门反映,若确实存在违反有关派遣用工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相应处罚,给你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生长2019-12-21 1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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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劳务费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扩展资料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雇员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拒绝垫付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受益归责《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