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下在外地有房,没有贷款过,在北京再买能享受首套的首付吗?

黄炎林 2020-01-17 1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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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赖鸿斌2020-01-17 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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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2019年3月17日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政策规定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均属于二套。购买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住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80%。官方电话官方网站热门楼盘优选咨询师买房问问关于居理在线客服。
    黄盈碧2020-01-17 17:54:23
  • 北京3.17的新政是既认房又任贷,贷是指全国范围之内的贷款记录,所以说您在外地的住房贷款即使已经还清了在北京也算二套,是80%的首付。官方电话官方网站热门楼盘优选咨询师买房问问关于居理在线客服。
    符胜忠2020-01-17 17:18:27
  •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2019年18日起,北京市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扩展资料:北京地区银行已普遍将个人按揭购房首付上调。银行开始执行“9·30”新政,并将首套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从此前的30%上调至35%。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已将首套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上调至35%,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调整至40%。而二套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为50%,非普通住宅首付为70%。工行已经将个人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普遍上调。其中,首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35%,普通住宅二套房首付比例为50%,无论是否还清首套房贷款,均将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农行、招商、兴业、民生等银行也均已执行“9·30”新政。在贷款利率上,银行对首套房普遍仍有最低8.5折的优惠政策,二套房则普遍上浮10%。对于在外地有住房按揭贷款、并在北京地区首次按揭贷款的客户,也有不同的规定。工行等银行对于这种情况将仍按照首套房贷款执行。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则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北京楼市调控升级:认房又认贷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60%-银行执行新政 北京首套房首付普遍涨至35。
    符腾丹2020-01-17 17:03:20
  • 外地之前有房子卖掉需要分情况:1、卖掉的房子上有贷款记录。在京无房,买房算二套,普宅首付60%,二套首付80%。2、卖掉的房子上没有贷款记录,在京且无房,买房算首套,普宅首付35%,二套首付80%。当然,如果是京户的话,在京有一套房子,在京购房算是铁定的二套。官方电话官方网站热门楼盘优选咨询师买房问问关于居理在线客服。
    辛国海2020-01-17 17:01:54

相关问答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扩展资料:提取类型:一、约定提取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二、部分提取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三、销户提取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社会团体。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