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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让方式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按揭银行允许提前还贷并开设了转按揭业务,有指定的转按揭担保机构;2、下家具备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3、下家的贷款额度受到限制,一般来说,若下家欲贷款数额超过或明显低于转按揭的贷款数额,则难以成功。其交易过程可以概括为:居间委托———前期审查———签订买卖合同———转按揭申请———过户抵押。风险:通过转按揭方式转让按揭房,上下家的风险较低,但交易周期相对较长,通常需要一个月到一个半月转贷审核期,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交易过程中,银行风险主要通过他们自身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转按揭担保机构来消化。上下家的风险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和合同约定来防范。非转按揭方式:非转按揭交易不通过转按揭的方式转让按揭房,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也很常见,但最好通过诚信度较高的中介公司,以防其中较大的风险。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有:1、贷款银行没有转按揭业务;2、下家无需贷款或贷款数额要超过原贷款数额,或者欲贷数额明显少于原贷款数额;3、上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交易。实质:遇到上述情况,通过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按揭房的,实践中一般又有两种操作方案,一是买卖合同签订后上家自行还贷,二是买卖合同签订后上家用下家的首付款还贷。因此,非转按揭交易的实质是,签订转让合同还贷后再交易过户。相对于转按揭,这样交易更灵活、方便。风险:从风险角度来说,银行风险很小,上下家的合同风险较大。如何防范风险:为避免上下家的风险,中介公司一般会关注房屋产权是否清晰、首付款是否由中介监管和违约金数额约定是否够高三个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跨行转按揭一般难以实现,而先还贷后交易,跨行贷款自然不是问题。
龙宇飞2019-12-21 1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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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注意事项:产权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二手房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产权的完整性: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房屋质量: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居住空间: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装修配置:二手房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物业管理: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当地保安水平怎么样,观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责任心等。房屋历史:了解该房是哪年盖的,还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过,有什么用途;还有原住户在当地的信用情况;是否有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等。邻里情况:邻里关系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买房前应该要拜访上下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的居住情况;与居委会和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房屋价值:通过对市场上的功放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作出价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贷款条件:二手房的贷款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要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产权的交接:需要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信誉较好的担保公司,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
齐术京2019-12-21 18: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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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由于交易金额较大,对非专业的购房人来讲其中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风险,一旦掉以轻心,就会引发纠纷,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对购房者来讲,希望可以预防风险或将风险降到最低;对卖房者也同样如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律师服务的最高准则,谁聘请律师,律师就维护且只能维护谁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律师才能为委托人排查风险、规避风险。律师在交易过程中,能为委托人提供以下的服务:1、审核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审核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卖方对于标的房产的产权的真实性、审核中介公司的资质是否适格。2、对于买家而言,律师还可以协助审核标的房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禁止交易或限制交易的全面信息。3、律师可以对合同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4、起草并协助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以起草并协助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5、协助办理贷款、过户以及房屋交接等手续:审核相关资料、协助做好证据保留及资料交接。律师存在的最大意义并不在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是在于通过事先预防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龚子鸣2019-12-21 18: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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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清“房屋权属主体资格”,注意“共有人”。在房产交易的时候,要注意看产权证上权属人是几个,很多时候是夫妻双方。那么在签买卖合同的时候,卖家夫妻双方都应该到场,如果只来了一方,比如丈夫来了,妻子没来,那么丈夫应该拿来妻子的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以证实其委托的真实性。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第二、仔细审核“代理人”资格。有的房屋交易,房东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场,让别人代理。那么,代理人的情况一定要核实清楚。最重要的一点,也是代理人是否能拿出房东的委托代理书经公证,也不能因为代理人是房东的亲戚,子女等而轻信。在当前的限购形势下,如果是卖方,也就是房东,也要注意,对方买房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如果对方因为政策所限不能在当地购置房产的,哪怕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也是无法履行的房管局不给过户的,那么,合同无效。第三、交易房屋是否有抵押在身,是否被列入拆迁,是否农村集体土地。被抵押的房产不能办理过户,需要先还清贷款,再根据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后方可进行交易。房屋是否有抵押可以去房管局查。房屋仍在抵押期内的,则涉及登记过户前先行解除抵押的问题;如果交易房屋被列入拆迁,那么拆迁房屋是不允许过户的,通常拆迁区域也会提前发公告,要求停止交易。如果房屋所涉为农村集体土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买卖无效。有些人考虑到小产权房价格低,而与农民私下交易,风险很大,因为在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一旦起纠纷,产权人还是农民。目前,经济适用房还没有放开交易。比如房屋的装修,有利于评估二次装修的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涉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查封或冻结转让的房屋,则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买卖活动等等,你要先做到充分了解房屋状况之后再履行合同才会放心省心。第四、房屋是否有租赁,有无物管费拖欠等法律上有句话叫“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期未满的,涉及承租方有权租住至期满以及优先购买权;有部分坚持该房屋租赁在前,而且租赁有效。如果租赁有效的话,买房人必须等到租赁期满才可以使用房屋。所以,房屋是否被第三人承租是买方必须要审查的内容。但是我国目前房屋租赁的登记制度并未完全开展,买房人无从查询租赁情况。律师建议,在交易时签署补充约定,或者留下部分保证金,如果没有租赁,才全款支付给卖方。另外,交易房产的物管费、电费、煤气费有否拖欠,也可以去物业那里查一查,如果等到房子买下来才发现,搞不好就要买家来承担了。第五、不要“跳单”法院也提醒,不要轻易跳单,一方面现在规范的中介公司也帮你承担了很多有关房屋买卖审核方面的问题,自己可以省心不少。二来,跳单,一旦被发现,中介可告违约,要支付违约金的。而违约金的数额基本上就是交易合同上约定的中介费。第六、房屋贷款风险。二手房买卖中大多数买方都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律师提醒购房者不要轻信某些中介公司承诺的可按房屋合同价的几成办理贷款。银行对市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审核比较严格,?还要对所交易的房产进行严格的评估作价。所以,打算购买二手住房并准备贷款的市民应在确认贷款银行可以贷款的情况下再行购买。第七、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风险。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手续;若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完成交易手续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若双方发生房屋买卖纠纷,一般要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将房屋查封,防止房屋被转移。第八、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附随义务要注意。支付房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付款两种方式。办理过户手续是卖方的主要义务。当然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比较重要的,例如,有些人买房就是为了孩子上学,但是往往忽略户口的问题,在房子购入后,由于原房产所有人未能将户口及时迁出,致使新房屋所有人户口不能迁入,出现法律纠纷。第九、合同违约责任要明确。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法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因此建议在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时应明确到具体日期,每项违约情形都要有违约责任,且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有一定的拘束力。第十、要随时了解国家新政,如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从市场反应来看,这条对公众的反响最大。公众的第一反应是,这个20%是按总价的20%来征收的,那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额。但事实上,这一理解是错误的,所谓“转让所得”,其实是差额,即现交易价减去当初买入时的价格,再减去合理费用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黄盛福2019-12-21 17: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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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或租赁双方要注意防范各自的风险,同样,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应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一、托管定金、交楼押金、首期款处理等资金风险。当一方违约时,是退还买方、卖方还是谁也不退,能否抵扣拥金?以托管的定金为例,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托管在中介公司的定金放款于卖方的条件是:卖方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中介公司且查档清晰后几个工作日。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方违约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放定条件时,是否应该退还守约方?买方认为应该退还给买方,其理由是:如果卖方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托管在中介公司处的定金属于自己实际缴纳,中介也不可能将其交给卖方,故应退还给买方。卖方认为应该交还给卖方,其理由是:如果买方违约,则上述定金自然应该交给卖方没收;如果卖方违约,也不能放给买方,因为卖方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定金收据,中介公司又向卖方开具了定金托管收据,因此托管的定金已经属于卖方所有,即若是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也应由买方向卖方直接主张,中介公司无权将属于卖方的钱支付给买方。同时,摆在中介公司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充分证据证明哪一方违约。因此,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发生因一方违约起诉至法院时,法院依据证据情况认定的违约方未必与中介公司的判定完全相符,由此当中介公司提前将定金放予法院认定的“违约方”时,不时会被法院判定中介公司与“违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为减少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最好的做法就是——谁都不放,既不放给卖方,也不放给买方,当然也不去抵扣佣金,直到双方纠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判、或双方向中介公司提交约定定金归属的解除协议为止。二、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的佣金风险。常见纠纷主要有因买卖双方私下交易俗称“跳单”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纠纷;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引起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和计算纠纷等。买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发生跳单、违约情形不付佣金时,前章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本章仅主要论述佣金和必要费用的计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合同或承诺书中无论买卖双方均应约定不少于佣金20%的必要费用的金额,防止一方违约不排除卖方违约时,中介公司在无法收取佣金时,向违约方收取多少金额的必要费用没有合同依据。2、对于佣金支付时间和条件,最好不要随意添加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附加条款。比如有业务员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在6月1日前无法收到全部楼款,则不必支付中介佣金,结果由于当时银行信贷收紧导致贷款审批迟延,致使卖方在6月3日才收到全部楼款,买方因此拒付佣金。中介为此诉诸法院向卖方追讨佣金最终也未获法院支持。三、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的标的风险。这类纠纷主要因房屋买卖双方主体不合格或合同标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见情况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房屋;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卖方房产证尚未办出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无法交付履行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后果,从而引发第三人或购买人将出卖人起诉至法院,并往往以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连业青2019-12-21 17: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