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进行资产评估入股的流程

樊明茹 2019-11-03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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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黄真浩2019-11-03 14: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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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消耗的存货,包括等,根据该等存货预计可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需追加投入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税费等及相应的合理利润,以此确定其评估价值。
    龚巍巍2019-11-03 15:00:31
  • 一般来说没必要,如果你公司的经营状况非常好,旧股东不想让新股东享有他们原来的经营成果,它可以出资额和所占比例不成正比。
    齐晓文2019-11-03 15:00:07
  • 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法律规章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评估由转让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全文。
    齐智国2019-11-03 14:54:09

相关问答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资信评级又称“信用评级”,是由专职机构使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在经济活动中的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程度进行分析,并用专用符号作出评估报告的一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资信评级:一是资信评级的根本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而不是其他类型的投资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资信评级评价是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特定债务或其他经济义务的能力和意愿,而不是企业的价值或经营业绩。三是资信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资信评级机构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因此,资信评级是衡量发债主体能否按时对各类所负债务如约还本付息的可能性或预期损失的综合评估,是对债务偿还风险的综合评价。资信评级主要在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服务,不仅向投资者提供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有效地缓解了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资信评级结果还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风险定价的主要依据。证券法》第169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审批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信用评级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投资透明度、促使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不同的使用者,信用评级分别具有以下的功能和作用:1对投资者而言,信用评级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它可以揭示债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起到防范并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提高证券发行效率的作用。其次,信用评级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由于投资者不可能获得发行人的全部信息,因此难以进行精确分析和选择,而信用评级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拟发行的债券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改变了发债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同时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最后,信用评级结果既是债券定价、风险与报酬的评估参考,又是债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参考,为债券交易决策及内部信用评价作参考。2对发债人而言,信用评级首先可为其降低融资成本。高等级的信用可以帮助企业较方便地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信用评级是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确定融资成本的依据,成为债券的定价基础。资信等级越高的证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出售;而资信等级低的证券,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的利率发行。其次,信用评级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可以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促使其为获得优良等级而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同行业信用状况的横向比较促进自身健康发展。最后,信用评级为发债人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信用等级证明,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稳定融资来源,并扩大其投资者基础,为企业树立一个良好的信用形象。3信用评级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评级在监管中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如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监管中参考信用评级结果等。对监管部门而言,信用评级一方面可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评级结果的做法,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也是其衡量资产素质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大量运用信用评级结果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资本市场中的直接干预,提高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及保险市场的效率、透明度和规范性。
,分析: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导致股权的自动变动,还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适当履行就是指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以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设权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而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并且宣示性登记事项还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据此对抗登记申请人,即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以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是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影响的是股东能否取得股东权和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标志着受让人取得股权。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得到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公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意味着受让人没有取得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要求公司办理,并追究公司侵权责任。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继受仍需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只有股权实际交付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股权是无形财产,不可能象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有体物的交付转让不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种形式表现的。究竟股权的变动以何者为准,理论和实践均有争议。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可流通证券形式,并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一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工商登记机关股东登记变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权转移的标志。因为,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这种确认的法律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与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时,就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即使登记有瑕疵,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变更的法律责任仅是行政罚款,并不否认新股东享有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所以,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公示意义,属于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那么,2019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9]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9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投行是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CorporateFinance的简称,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经过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组成,具体包括的业务如下:1.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投资银行承销的职权范围很广,包括该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该国和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和选择承销方式。2.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作为做市商,在证券承销结束之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并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作为经纪商,投资银行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作为交易商,投资银行有自营买卖证券的需要,这是因为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必须要保证这些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此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无风险套利和风险套利等活动。3.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私募发行不受公开发行的规章限制,除能节约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外,又能够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相同结构的证券给投资银行和投资者带来更高的收益率,所以,私募发行的规模仍在扩大。但同时,私募发行也有流动性差、发行面窄、难以公开上市扩大企业知名度等缺点。4.兼并与收购企业兼并与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银行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投资银行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并购活动,如: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帮助猎手公司制定并购计划或帮助猎物公司针对恶意的收购制定反收购计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5.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对一个特定的经济单位或项目策划安排的一揽子融资的技术手段,借款者可以只依赖该经济单位的现金流量和所获收益用作还款来源,并以该经济单位的资产作为借款担保。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而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投资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工作是: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6.公司理财公司理财实际上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而提供咨询、策划或操作。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市场、某种产品或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提供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分析资料;第二类是在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7.基金管理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它由基金发起人组织,吸收大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聘请有专门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并取得收益。投资银行与基金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其次,投资银行可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基金;第三,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8.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投资银行所承担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证券市场业务的策划和咨询业务的总称。主要指投资银行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的专业性财务意见。投资银行的投资咨询业务是连结一级和二级市场、沟通证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和证券发行者的纽带和桥梁。习惯上常将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定位在对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投资意见和管理服务。9.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10.金融创新根据特性不同,同许多其它领域一样,金融领域充满创新。期货、期权、调期等产品或工具都是创新的结果。使用衍生工具的策略有三种,即套利保值、增加回报和改进有价证券的投资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工具的设立与交易,投资银行进一步拓展了投资银行的业务空间和资本收益。首先,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代理客户买卖这类金融工具并收取佣金;其次,投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价差收入,因为投资银行往往首先作为客户的对方进行衍生工具的买卖,然后寻找另一客户作相反的抵补交易;第三,这些金融创新工具还可以帮助投资银行进行风险控制,免受损失。金融创新也打破了原有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界限和传统的市场划分,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11.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对新兴公司在创业期和拓展期进行的资金融通,表现为风险大、收益高。新兴公司一般是指运用新技术或新发明、生产新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可以获得远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但却充满了极大风险的公司。由于高风险,普通投资者往往都不愿涉足,但这类公司又最需要资金的支持,因而为投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投资银行涉足风险投资有不同的层次:第一,采用私募的方式为这些公司筹集资本;第二,对于某些潜力巨大的公司有时也进行直接投资,成为其股东;第三,更多的投资银行是设立“风险基金”或“创业基金”向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