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豆腐厂估值40万,想让我们入股,怎么样?入股有什么要注意的?

辛奠权 2019-11-03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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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倒闭还有老板跑路的情况。其实很简单,无非就是看这个豆腐场一年能盈利多少。他说估值40W,那么一年净利润如果是20W,我觉得合适这个估值毕竟你投资之后也就2年回本了,净利润20W以下就免谈了,天知道2年之后豆腐场还在不在了,小本生意本身应该一年就应该回本的。
黄盛秋2019-11-03 1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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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理财?理财就是管钱,“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收入像一条河,财富是你的水库,花钱如流水。理财就是管好水库,开源节流。二、理财的三个环节1、攒钱:挣一个花两个一辈子都是穷人。一个月强制拿出10%的钱存在银行里,很多人说做不到。那么如果你的公司经营不好,老总要削减开支,给你两个选择,第一是把你开除,补偿两个月工资,第二是把你一千元的工资降到九百元,你能接受哪个方案?99%的人都能接受第二个方案。那么你给自己做个强制储蓄,发下钱后直接将10%的钱存入银行,不迈出这一步,你就永远没有钱花。2、生钱:基金、股票、债券、不动产3、护钱:天有不测风云,谁也不知道会出什么事,所以要给自己买保险,保险是理财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全部。生钱就像打一口井,为你的水库注入源源不断的水源,但是光有打井还不够,要为水库修个堤坝——意外、住院、大病。因为开车撞人倾家荡产的例子。坐飞机的例子:一个月我有时需要坐十次飞机,每次飞机起飞和降落的时候我都会双手合十,我并不是信什么东西,我只是觉得自己的生命又重新被自己掌握了,因为在天上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所以每次坐飞机我都买了88元保50万的意外险,这是给家人的爱心和责任,这50万够我的妻子和孩子生活两年,两年时间她可以改嫁。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以管钱为中心,攒钱为起点,生钱为重点,护钱为保障。三、多少钱可以开始理?不在乎多少,一个月省下100元买基金,从20岁存到60岁,是637800元;30岁存到60岁,是22万;40岁起存,7万;50岁,2万。钱生钱是长跑冠军,理财一定要从年轻时开始。钱的秉性:你不爱我,我不爱你。女孩子,一定要自立,靠山山倒,靠人人跑。四、如何进行资产配置:个人的水库应该分成三份。第一份:应急的钱,6个月至一年的生活费。存银行,活期、定期,或者货币市场基金。第二份:保命的钱,三至五年生活费,定存、国债、商业养老保险。应该是保本不赔,只会多不会少的东西。第三份:闲钱,五年到十年不用的钱,只有这种钱才可以买股票,买基金,做房地产,或者跟朋友合伙一起开个什么生意,去做这种投资,那么必须是闲钱。对工薪族来说,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工作收入和理财收入。一旦有了理财的本钱,就不能只靠工作收入了,应逐步提高理财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及早开始理财,就有机会提早退休享受生活,下面这个“理财方程式”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理财方程式=50%稳守+25%稳攻+25%强攻。50%稳守首先,把一半积蓄放在银行存款或国债上,这些钱的作用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保本,避免让财富暴露在不可控制的风险下。除存款和国债之外,还可以关注一下其他低风险理财产品,如人民币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这些理财产品本金较安全,虽然给出的收益率都是预期收益率,没有绝对的保证,但实际上收益率波动范围并不大。25%稳攻对于稳攻部分,有一定投资理财概念的人可以选一些波动度较小、报酬较稳健的理财产品,如混合型基金、大型蓝筹股等,追求的年收益率在5%至10%不等。不过,在投资前要做一些功课,选出好的股票和基金才行;同时还需有投资组合的概念,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25%强攻至于强攻部分,就是投资理财中最刺激的部分了,如成长型股票、股票型基金、期货等,既有机会让人一个月赚10%,也有可能一个月赔掉10%。投资这些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必须有相当高的知识与经验门槛,对于不擅长投资的工薪族,最好先以稳攻方式进行,在得到一些投资心得、功力较深厚之后,再加入强攻一族中去追求更高的收益率。需要指出的是,“理财方程式”的攻守比重是可以灵活调整的,这主要取决于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如果能够承受一定风险且短期内无较大资金支出计划,可提高强攻部分的比例,但建议该部分比重不要超过50%。对于保守型的投资人,则可增加稳守的比例,减少强攻的比例。
文字作品不仅仅需要“代入感”,需要“带入感”,更需要“贴切感”。前面两者让人天马行空,看见真实所不能看见的;后者让人品尝甘甜,除了埋怨,也要有更多感恩。这才是文字作品中,所有作者写手需要给广大读者负起的责任,而不是一昧的只把读者当作顾客,埋没情感。代入感这个概念最初就是针对网络小说而提出的。因此这个概念在青年作者间流传开来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网络时代造就的结果。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这种概念的提出也反映出网络小说本身“事实感”的不足和对“吸引力”的高要求。因此,讨论代入感这种概念,也将其放置于网络小说或类似于网络小说的创作比较恰当。大家普遍认可的“代入感”的意思有两种,一是能让人感同身受,二是能让人身临其境。这两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代入感”所营造的效果的。让人感同身受的代入感,是说故事所描述的情节、塑造的环境、孕育的情感与读者自身的经历具有重合,能够引起读者的熟悉感和共鸣。说白了,也就是写得要真。这种真实感并不一定是事件和世界观的真实感,而是事件本身和个中的角色反应、遭遇与感情的真实性。例如写成长,写中二少年的迷茫,写了无梦想之人的迷茫和跌跌撞撞,写恶人欺凌善者,写不被理解,写与父母的矛盾,写你我家庭的差距和带来的不安,写追妹不得的痛苦……这些情感状态与经历并不一定要在现世才能还原,架空世界里同样也会发生,因为这都是植根于人本身与人与人间的情感。一言以蔽之,就是还原现实中人会遇上的欢喜哀伤、迷茫醍醐。通过相似地经历或环境或感情塑造,获得读者对故事的认同感,给予读者有人与它相似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这样的基础上,在推动故事的发展,从而满足读者的情感期待。一方面故事的发展要合乎人情世故的逻辑。不能生拉硬套,非得弄出大喜大虐,不然读者就瞬间出戏了。另一方面要能够满足读者的潜在期待,例如主角能不能赢,这对情侣能不能在一起,恶人最后有没有得到惩罚,等等。让人身临其境的代入感,是说故事所描述的情节、塑造的环境、编排的剧情、人物的反应等符合作品世界观及设定的总体基调。很多作者都喜欢为自己的作品塑造宏大的世界观,并且各种设定都设计得非常精细。但是有一些作者一方面设定做的很爽,另一方面实际创作过程中却并没有活用这些设定,或者并没有在设定框架间编写“合理的”故事。有不少作者沉醉于构建庞大设定间,却忽略了自己搭建起的这些设定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和逻辑,从而造成了实际成文过程中某些设定被忽略、被弱化,或是整个故事叙述并不符合设定隐含的内在发展逻辑。抑或是作者创作只为满足自己的创作欲或是对某些情节的钟情,从而使剧情的发展缺少令人信服的逻辑,节奏不恰当。这就要求作者写符合小说设定的故事,强弱对抗、阵营区分、人物立场、成长轨迹都应该在设定的框架之内,并且主人公的剧情与经历也应该依循这个框架的一般法则。与“让人感同身受的代入感”结合,推动剧情的发展。代入感是网络小说作者和游戏开发者非常关注的一项创作指标。它以满足并吸引受众为第一要义。它就是要求作品能够使读者沉浸其中,让读者参与到故事中去感受,甚至是在感受作品的过程中达到忘我的地步。从而使读者能够持续投入到作品之中,并且为了获得作品后续的剧情或获得更好的体验而付费。它强调作品合乎设定逻辑与受众情感期待的“事实感”,通常通过还原受众可能普遍存在的经历或情感等方式实现。因此,代入感并不是要求“我”就是“他”,也不是要求对话里要做到化为某个人。代入感强调的是更高层次、接近作品全局的努力。它要求的是整部作品的“事实感”。它不是说要作者非得变成里面的某个人,而是要求作者在塑造角色和构架剧情的时候,如果以现世为舞台,就要写的真实,如果以架空设定为舞台,就要写得合理。能够让读者随着作品发展的逻辑和节奏,寻得一种熟悉感或是事实感,逐渐沉浸其中。至于“简练到位”如何培养,那就是另一个独立的问题了。在一个问题下面又涵盖了另一个不相关的问题不是知乎的正确用法,这里也就不展开了。最后还是说一句老生常谈的题外话,写作是实实在在的练出来的技能,坦白来说,我并不认为这样的提问和获得的解答能够对写作者的创作提供多少帮助,仅仅是一个层次比较低的参考。最后还是得回到实际动笔这件事上,在不断地写作中修正自己的感觉和手法,末了自己学到的和当初听到的,或许都已差了十万八千里。我个人并不推崇在创作中特别关注某一个概念,或是以某一个概念去要求创作。特别是这些并没有明确定论的概念。从我自己的体会来讲钻研这些并没有太大的帮助,还不如在实际的文本中设置具体的写作目标。或是在创作完成之后回头重新评估作品在营造上面的优劣,再来评价人物塑造、剧情节奏、代入感这些方面是否做得好。
,分析: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会导致股权的自动变动,还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适当履行就是指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以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设权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二是宣示性登记,该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而宣示性登记事项一经登记,则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并且宣示性登记事项还有公示力,第三人可据此对抗登记申请人,即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以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是否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影响的是股东能否取得股东权和转让行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标志着受让人取得股权。而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得到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予以公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意味着受让人没有取得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不能,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要求公司办理,并追究公司侵权责任。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和股东资格的继受仍需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而只有股权实际交付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由于股权是无形财产,不可能象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有体物的交付转让不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是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种形式表现的。究竟股权的变动以何者为准,理论和实践均有争议。出资证明书只是股东对抗公司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对公司出资义务的内部凭证,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可流通证券形式,并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一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工商登记机关股东登记变更也不能被看作股权转移的标志。因为,工商登记是通过对企业已发生的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审查、确认,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这种确认的法律意义在于: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了解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以其作为判断公司的能力与信誉的参考因素,在公司的债权人需要追索股东承担责任时,就可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追究责任人。即使登记有瑕疵,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变更的法律责任仅是行政罚款,并不否认新股东享有股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可见,工商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所以,工商登记只是具有公示意义,属于宣示性登记,即有关事项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所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股权取得的标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是不能产生创设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效力。一份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基础,没有这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变更登记的依据,基于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股权的取得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根据工商登记行政管理的要求,公司还需要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也是向社会公示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创建时间不长,股东对公司法重视不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并不规范,甚至很多公司并不设置股东名册。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股东名册”的解释,只要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那么,2019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9]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9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9]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