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全程指引的图书目录

辛宇宏 2019-11-03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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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为何上市第一节上市论证第二节推动企业上市第三节核准制下IPO上会核准工作流程本章要点思考题第二章上市操作第一节企业上市准备阶段第二节企业股份制改组阶段第三节股份制改组后如何规范运作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及上市申请第五节越加成熟的创业板第六节快速发展的新三板第七节即将推出的国际板本章要点思考题第三章中介机构第一节会计师第二节券商第三节律师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四章改制上市中的制度设计第一节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第二节收购与反收购制度设计第三节上市前的建章立制本章要点思考题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第一节上市文件准备第二节询价与定价第三节证券发售与承销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六章上市前如何进行资本运作第一节转增股本第二节配股和增发第三节缩股、分立、换股第四节通常采用的资本运作模式本章要点思考题第七章融资工具第一节发行债券第二节短期融资券第三节保理业务第四节套期保值第五节私募基金本章要点思考题下篇上市后的征程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二节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第三节应当重点披露的事项及提交的文件本章要点思考题第九章风险警示、停牌和复牌、终止和重新上市第一节风险警示第二节停牌和复牌第三节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四节申请复核第五节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章并购重组第一节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的操作过程第三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节中介机构的作用第五节申请发行新股或债券第六节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一章上市公司治理第一节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二节股东大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三节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四节内部控制第五节独立董事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二章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第一节股权激励的规定第二节股权激励种类第三节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四节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三章上市公司再融资第一节融资类型与比较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三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节公司债券发行第五节金融债券的发行第六节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第七节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第八节资产支持证券第九节互联网金融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四章年报解读与编制第一节年报的基本内容与披露规则第二节财务报表第三节合并会计报表第四节审计报告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五章境外融资第一节战略投资第二节私募融资第三节基金本章要点思考题第十六章境外上市与上海国际板第一节境外上市的基本规定第二节上市方式第三节香港证券市场第四节英国伦敦证券市场第五节美国证券市场第六节新加坡证券市场第七节韩国证券市场第八节东京证券市场第九节迈向国际板本章要点。
龚小辉2019-11-03 2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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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不算。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非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不公开发行,也不公开销售。虽然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也是股份制企业,但它们只在交易中心进行大规模交易,交易中心只是一个股份转让代理系统。新三板交易场所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除名称中不含证券交易所字样外,其他条件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扩展资料:新三板与上市的区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9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新三板。
员工持股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试图将“员工持股”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一、强制出让股权的依据——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之所以会出现前述企业主和离职员工想法上的冲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场不同。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问题: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能否被限制?能否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依据什么可以强制员工出让股权?1、公司能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吗?员工一方的观点: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并非毫无限制。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非法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对此,我们认为: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2、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的依据有哪些根据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对股权的处分应由员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强制”离职员工出让股权,只能依据员工的处分行为,而非其他。此处的“员工处分行为”有两种载体:公司章程和协议。通过签署公司章程来约定“退股条件”股权的自由转让虽然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但该固有权利属性并不排斥股权持有者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处分行为。章程对此进行约定时,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类规定,公司照章收购离职员工的股权而当事股东不予配合甚至诉请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因被收购股东签章认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体股东之间已经达成了合意,公司实施收购的行为即使遭到被收购股东的反对,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认定章程规定有效的同时,驳回离职员工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此时章程中关于离职股权强制转让的条款类似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以员工离职为条件而发生股权转让。因为股权的本质是财产权,股东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协议的方式自由处分,该处分包括约定何时转让股权,所以初始章程中关于强制股权转让的条款合法有效。
新三板与新四板均为股权交易场所。新四板与新三板的区别如下:1、挂牌成本不同:新三板挂牌成本在120万左右,而新四板的费用要低很多;2、融资功能不同:新三板主要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新四板主要为企业提供挂牌、登记、托管、转让、展示服务以及各类股权、债权、金融产品等服务。3、股价形成机制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依据股票交易形成价格,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根据公司净资产确定股价。扩展资料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股权交易,主要是股权持有人与有意持有股权的投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有现金交易、股份或资产置换交易等。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在中国大陆目前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交易的地点一般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主管的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进行。参考资料-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