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购买信托产品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粱为荣 2019-11-04 1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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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信托产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注意产品流动性,要选择期限合适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的期限往往是1至3年,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 提前终止,这个终止权利是信托公司的权利,不是投资者的权利。有些产品标明是1加1年期,就是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有些产品标明是1年 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其实极有可能是半年期。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最好不要选择有可能产生错觉的期限产品。
其次,要注意产品的风险控制和产品结构,投资者最好要选择构架设计合理的产品。此外,抵押担保物流动性强的产品也值得关注,比如股票抵押和股权抵押流动性要强于固定资产。
第三,注意产品发起方的资质。目前我国有60多家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银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 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号信托公司由于股 东背景实力强,所以相对稳妥一些。另外,信托公司净资本非常重要。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信托公司净资 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因此,净资本较大且投资比较稳健的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之一。
齐晓娜2019-11-04 1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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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要注意产品的风险控制和产品结构,投资者最好要选择构架设计合理的产品。此外,抵押担保物流动性强的产品也值得关注,比如股票抵押和股权抵押流动性要强于固定资产。
    chanquegen2019-11-10 18:00:02
  • 注意产品流动性,要选择期限合适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的期限往往是1至3年,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 提前终止,这个终止权利是信托公司的权利,不是投资者的权利。有些产品标明是1加1年期,就是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有些产品标明是1年 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其实极有可能是半年期。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最好不要选择有可能产生错觉的期限产品。
    benglvhuai2019-11-10 18:00:02
  • 注意产品发起方的资质。目前我国有60多家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银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 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号信托公司由于股 东背景实力强,所以相对稳妥一些。另外,信托公司净资本非常重要。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信托公司净资 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因此,净资本较大且投资比较稳健的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之一。
    齐晓杰2019-11-04 12:54:02

相关问答

我国海外信托业务长期以来主要由外资银行或新加坡香港等独立的信托公司开展,本土机构海外信托服务供应严重不足。本土机构的海外信托业务随着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才开始兴起,大部分家族信托都是离岸信托结构,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 发布了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海外信托起步更晚。除了受信托业整体发展落后影响外,国内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发展滞后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信托机构设立海外子公司一直在构想中,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目前只有中融信托、中诚信托 、中信信托 、建信信托 、上海信托5家信托机构设立了境外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信托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新设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我国信托机构2010年才开始布局海外业务,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初期更多的是与海外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合作,或者是直接和海外机构合作。即便是现在有18家信托机构拿到了QDII 额度,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把QDII额度直接转卖,真正自己做海外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寥寥无几。
三是存在法律监管障碍。海外信托的一切业务都要受海外法律监管,不同的国家法律环境不同,信托监管政策也不尽相同,而国内的信托机构短时间内无法迅速熟悉海外多国的法律法规,连开展海外业务都尚需辅助,更难独立设立海外信托。
四是前期需求不足。设立海外信托大多是为了避税、代际传承等特殊目的,因而海外信托中事务管理类信托居多,而事物管理类信托需求长期不足,2014年之前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不足20%,近几年需求才逐步增多,反超传统投融资类信托,占据超过半壁江山。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国内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分业管理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包括本外币):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银行存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贷款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

(十)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办理同业拆借;

(十二)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