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托常见的误解有哪些?

桑长有 2019-12-21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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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就是理财产品:这是完全错误的一个概念,在国内的语境下,理财产品单指狭义的银行理财产品,即银行表外的特定业务的名称,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和判断这里不再展开,但信托计划不等于理财产品。甚至更夸张一点来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管是不是在银行柜台卖的,不管是不是银行的理财经理明面或者私下里卖的,跟银行关系都不是很大(中诚那事儿得另说),银行既不为资金安全负责、也不为投资收益负责,所以在银行买信托出风险了去银行拉横幅是很无厘头的事情,虽然信托公司多数乐于见到这一景象。
车建业2019-12-21 19: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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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计划有刚性兑付所以万一出风险信托公司会出钱赔偿:这句话在目前的环境下部分正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责任是尽职,这是一个职业道德感很强的概念,在目前完全无法衡量职业道德感和从业水平高下的环境下,在监管层的维稳思路下,各家信托公司只能用刚性兑付代替品牌和声誉建设。但是从业务实质来看,信托公司的义务不包括以自有资金补偿受托人的损失,投资标的出风险了还有增信措施,增信措施无法弥补损失的话那就要看信托公司在选择项目和管理过程中是否尽责,极端一点来看,如果哪个房地产项目摊上地震,投资标的全部标的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全部震没了然后变成了一个湖泊,这种情况下恐怕刚性兑付就毫无道理了。只是现在监管层认为放开刚兑风险太大,而且投资人群体也不那么成熟,恐怕距离那一天还比较遥远。
    安然惬卧2019-12-25 02:42:19
  • 信托计划都没风险/风险很大,可以随便买or不能碰:任何极端化的说法多半都是错的,怎么判断一个信托项目的风险,我对于普通的投资人的建议只有一个,找到你周边认为最专业的人咨询一下,考虑到国内这个类型的付费中立机构基本没有,只能是找朋友找亲戚找你信任且懂得的人去替你判断你不能了解的风险。毕竟从现在的情况看,信托计划确实是相当数量的投资人能够接触到的收益比较高的投资标的。不得不吐槽一句目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实在太严重,很多人总是习惯了对专业的不尊重,从对待医生的态度到对待投资的态度都一样,宁愿听信舆论的忽悠也不愿意相信专业人员的判断,宁愿投资的标的出了问题去拉横幅也不愿意在事前被忽悠的时候做一点了解咨询一下别人。有些时候,看到市场上一些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在信息披露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都不知道他们怎么卖出去的,销售过程不可想象。
    目前状态我在浪费时间2019-12-25 02:42:19
  • 信托是保本保收益的:这是更加错误的一个概念,任何一份信托合同里都不会出现保本保收益的描述,当然销售信托的各路“神仙”们口头上可能说成各种各样,但是,信托如果承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就是直接违反信托法,可以起诉信托公司欺诈,估计一告一个准,收益比买信托高多了。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属性与投资标的和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息息相关,信托计划出风险了,要么是信托公司选择项目水平有问题,要么是投资下去之后管理没跟上。
    齐显涛2019-12-21 19:42:19

相关问答

我国海外信托业务长期以来主要由外资银行或新加坡香港等独立的信托公司开展,本土机构海外信托服务供应严重不足。本土机构的海外信托业务随着家族信托业务发展才开始兴起,大部分家族信托都是离岸信托结构,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 发布了内地第一只家族信托,海外信托起步更晚。除了受信托业整体发展落后影响外,国内信托公司的海外信托发展滞后主要有四点原因:
一是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信托机构设立海外子公司一直在构想中,相关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目前只有中融信托、中诚信托 、中信信托 、建信信托 、上海信托5家信托机构设立了境外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信托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新设处于停滞状态。
二是缺乏境外投资经验。我国信托机构2010年才开始布局海外业务,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初期更多的是与海外投资经验丰富的机构合作,或者是直接和海外机构合作。即便是现在有18家信托机构拿到了QDII 额度,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把QDII额度直接转卖,真正自己做海外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寥寥无几。
三是存在法律监管障碍。海外信托的一切业务都要受海外法律监管,不同的国家法律环境不同,信托监管政策也不尽相同,而国内的信托机构短时间内无法迅速熟悉海外多国的法律法规,连开展海外业务都尚需辅助,更难独立设立海外信托。
四是前期需求不足。设立海外信托大多是为了避税、代际传承等特殊目的,因而海外信托中事务管理类信托居多,而事物管理类信托需求长期不足,2014年之前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不足20%,近几年需求才逐步增多,反超传统投融资类信托,占据超过半壁江山。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财产,在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如委托别人去购买房子,或者委托别人代替自己签定买卖合同,这就与信托不一样。

3、财产的占有权变化不同。信托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了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而委托、代理的财产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如委托别人出售房子,受托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权,而不是房子的占有权。

4、权责不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归属于受托人,别人不得干预。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托给受托人,从这时起,委托者对房子便没有占有权了,能够把房子卖掉的,只是取得了占有权的受托者。而代理时,虽然把代理权交给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拥有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权。

至于委托和代理相比,一般委托中受托者比代理人的权限大。如出售房子,委托时,委托人给了受托者卖掉房子的权限后,至于如何出售,多少价钱,可以由受托者决定。但代理时,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具体交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