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银行贷款利息是否能抵扣

符芳欢 2019-12-21 1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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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36号文关于银行贷款利息应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端开票系统从2019年8月份开始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试运行,计划从10月份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统一印制,于2019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启用。2019年12月,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现行的10位到12位。扩展资料相关规定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此外为满足部分纳税人的需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了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企业选择使用。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边凤霞2019-12-21 1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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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贷款利息、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服务无关的费用,根据财税〔2019〕36号附件1中金融服务注释,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扩展资料“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若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但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客观上要求企业需要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请按以下规定操作:根据财税〔2019〕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贴现利息应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贴现日属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取得的贴现息,应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分期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应就收取的贴现息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贴现人支付的贴现息,属于购入贷款服务,不能抵扣。2019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计缴增值税,而不是在贴现日一次计缴增值税。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向贴现人开具发票,但在贴现日商业银行无法预计其持有票据的时间,可能持有到期,也可能将该票据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在贴现日无法确定销售额,从而无法向贴现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