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现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黄真军 2019-12-21 1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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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龚少菁2019-12-21 18: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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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甲公司承担责任,作为股东要的。
    连云玲2019-12-21 19:13:39
  • 是公司的话法人承担就可以了,法人是一个组织,是指你的公司不是指任何一个股东,法人财产即你公司的所有资产,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则上不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一般来讲,公司股东最大损失就是出资无法收回。
    齐景桥2019-12-21 18:40:18

相关问答

这种情况关键看你是不是公司股东和公司性质,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你又是公司股东,你需要在你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是股东,只是单纯法人的话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1、首先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其他。因为不同公司不一样。扯远了说银行可以到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清算。有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接可以追溯到股东的个人财产,有的仅仅用你在公司的所有股份为限承担一切风险。2、看是否当时有抵押、质押、担保人等。一般途径是将留置质押物,向银行申请拍卖抵押物,多余的钱归还原企业。因为一般是按照价值评估的50%~70%进行,所以拍卖下来的款项一般会有多余的。如果该企业是自己申请破产的,你公司对原来抵质押给你公司的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扩展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破产后所负的一切债务,仅以其入股的数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此外,2019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银行贷款不还,首先会影响个人信用,留下污点,信用报告会详细记录你逾期不还款的日期,逾期不还超过九十天,则被重点记录成为黑名单,两年内都不能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贷款也难上加难,还会遭到银行界的集体封杀,要记住黑名单可是在圈子里共享的。刚开始欠款不还时,情节还算轻,银行会以短信或者电话的形式催缴。如果长期拖欠贷款不还,银行最后感到失望了,将不对你抱有希望时,则会动用催收体系,派人上门催收。有限责任-法人代表。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并不应当偿还。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