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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经A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有到期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此时甲公司在A银行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本着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银行不垫款”原则,A银行有权拒绝向乙公司支付票据款。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是承兑人,是承担绝对付款义务的人,而办理支付结算原则中所说的“银行不垫款”是针对银行为代理付款人的情况,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关系中,银行不能再遵循什么“银行不垫付款”的原则,是应该以绝对付款人的身份付款的。
齐晓强2019-12-21 1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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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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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龙小翠2019-12-21 1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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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规定实贷实付原则,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走款,用途要附有购销合同等。就是在银行借款必须按要求走款,如果银行要求20万元沉淀,那就是银企之间商量的问题了,但必须全额走款后,再回款。
边华涛2019-12-21 18: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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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20万元货款,以抵充甲公司所欠自己的借款。丙公司认为自己与银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偿还。乙银行诉至法院。问:1、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我来回答匿名。
黄知军2019-12-21 18: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