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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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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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